世宏投資
贛州世宏投資中心(有限合伙)
存續(xù)序號 | 公告名稱 | 案號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詳情 | 發(fā)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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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粵0391民初9186號判決送達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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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粵0391民初9186號 | 合同糾紛 |
當事人- 贛州世宏投資中心(有限合伙) 深圳市匯豐大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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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東省深圳前海合作區(qū)人民法院公告(2020)粵0391民初9186號張吉仙:原告郭卓瓊訴被告深圳市匯豐大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贛州世宏投資中心(有限合伙)、張吉仙、王紹東、童萬菊、第三人游浪合同糾紛一案,現(xiàn)依法向你方公告送達(2020)粵0391民初9186號民事判決書,判決如下:一、被告一深圳市匯豐大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被告二贛州世宏投資中心(有限合伙)返還原告郭卓瓊投資款200萬元及占用此款的利息(以200萬為基數(shù),自2017年6月21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按照中國人民銀行同期貸款利率的標準計;從2019年8月20日起應按照中國人民銀行授權(quán)全國銀行間同業(yè)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貸款市場報價利率的標準,計至實際付清之日止),限本判決發(fā)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內(nèi)付清;二、被告四王紹東對被告一深圳市匯豐大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被告二贛州世宏投資中心(有限合伙)的上述還款義務承擔補充清償責任;三、駁回原告郭卓瓊的其他訴訟請求。如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案件受理費25129元,保全費5000元,共計30129元,由被告一深圳市匯豐大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被告二贛州世宏投資中心(有限合伙)、被告四王紹東共同負擔。原告已預繳的案件受理費25129元,本院予以退回。被告一深圳市匯豐大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被告二贛州世宏投資中心(有限合伙)、被告四王紹東應當于本判決發(fā)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內(nèi)向本院繳納案件受理費及保全費30129元,拒不繳納的,本院依法強制執(zhí)行。被告張吉仙自本公告發(fā)出之日起經(jīng)過三十日即視為送達。如不服本判決,可以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nèi),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廣東省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特此公告。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一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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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1-2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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