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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號 | 決定文書號 | 處罰單位 | 處罰結果/內容 | 處罰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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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杭稅稽罰[2020]57 | 杭州市稅務局 |
違法事實:1、你單位2016-2018年與銀行等金融機構簽訂借款合同,未按規(guī)定申報繳納印花稅,上述借款合同金額具體為:2016年450萬元、2017年515萬元、2018年660萬元。2、你單位2016-2018年存在非生產(chǎn)經(jīng)營用高標汽油入賬列支及抵扣進項稅的情況,金額合計472381.02元、進項稅額合計80304.76元、價稅合計552685.78元,上述入賬汽油金額具體為:2016年6月入賬金額合計124897.24元、進項稅額合計21232.53元、價稅合計146129.77元;2017年1月入賬金額合計102268.46元、進項稅額合計17385.63元、價稅合計119654.09元;2018年1月入賬金額合計245215.32元、進項稅額合計41686.6元、價稅合計286901.92元。上述高標汽油費用,你單位均已在入賬的各年度企業(yè)所得稅稅前列支,未作納稅調整;上述高標汽油進項稅均已于入賬當月認證抵扣,未進項轉出。處罰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2001〕第49號)第六十至七十三條處罰決定:針對違法事實1,經(jīng)計算,應補繳印花稅2016年225元、2017年257.5元、2018年330元。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四條第二款規(guī)定,對未按規(guī)定申報印花稅812.5元處50%的罰款,計406.25元。針對違法事實2,經(jīng)計算,應補繳增值稅80304.76元、城市維護建設稅5621.33元、企業(yè)所得稅115482.98元,應補繳稅款合計201409.07元。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條第一款規(guī)定,對上述應補繳稅款201409.07元處50%的罰款,計100704.54元。。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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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6-12 | 詳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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