牦牛服裝
寧波牦牛服裝襯料有限公司
存續(xù)序號 | 決定文書號 | 處罰單位 | 處罰結果/內容 | 處罰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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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海)安監(jiān)罰〔2018〕020號 | 寧波市海曙區(qū)安全生產監(jiān)督管理局 |
根據執(zhí)法檢查,2018年3月16日,我所執(zhí)法人員對寧波牦牛服裝襯料有限公司進行安全檢查,發(fā)現該公司未如實記錄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情況。當日,執(zhí)法人員開具了責令限期整改指令書,并先行調查取證,本機關執(zhí)法人員于2018年03月19日對寧波牦牛襯料有限公司涉嫌未如實記錄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情況。予以立案調查?! ‖F查明:寧波牦牛襯料有限公司未如實記錄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情況?! ∫陨线`法事實主要證據如下: 1、現場檢查記錄(1份),證明當事人安全生產臺賬存在未如實記錄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情況; 2、責令限期整改指令書(1份),證明當事人收到限期整改指令書的事實; 3、詢問筆錄(2份),證明當事人承認未如實記錄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情況事實; 4、相關人員的身份證(2份),證明詢問筆錄人員的身份信息; 5、企業(yè)營業(yè)執(zhí)照(1份),證明當事人的生產經營單位主體資格。本機關于依法向當事人送達了《行政處罰告知書》或《行政處罰聽證及告知書》,當事人依法提出了陳述、申辯(或者提出聽證)的要求,對違法事實認定、證據的采用,依據的適用、擬作出處罰的意見等提出如下幾點異議: 對違法事實認定后實施處罰的理由和依據: 現依據其行為涉嫌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九十四條第(四)款之規(guī)定,生產經營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限期整改,可以處五萬以下罰款。(四)未如實記錄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情況的。建議罰款人民幣壹萬元整,擬對你(單位)作出如下行政處罰: 本機關依法對當事人作出以下處罰決定: 1、罰款人民幣壹萬元整。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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