和平擔保
浙江和平擔保有限公司
吊銷,未注銷序號 | 案號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公告類型 | 法院 | 刊登版面 | 刊登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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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18)浙0103民初3713號 | 追償權糾紛 |
原告- 浙江和平擔保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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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法院公告 | 杭州市下城區(qū)人民法院 | - | 2018-09-17 |
2 | (2018)浙0103民初3713號 | 追償權糾紛 |
原告- 浙江和平擔保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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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法院公告 | 杭州市下城區(qū)人民法院 | - | 2018-07-19 |
3 | (2017)浙0103民初7974號 | 追償權糾紛 |
原告- 浙江和平擔保有限公司 被告- 臨汾市江山銘泰汽車銷售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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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法院公告 | 杭州市下城區(qū)人民法院 | - | 2018-02-01 |
序號 | 公告名稱 | 案號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詳情 | 發(fā)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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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18)浙0103民初3713號之一裁定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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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浙0103民初3713號 | 追償權糾紛 |
原告- 浙江和平擔保有限公司 被告- 陳歡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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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下城區(qū)人民法院公告(2018)浙0103民初3713號之一陳歡:本院受理原告浙江和平擔保有限公司與被告陳歡追償權糾紛一案中,現(xiàn)已審理終結。現(xiàn)依法向你公告送達本院(2018)浙0103民初3713號民事裁定書。本院裁定:駁回原告浙江和平擔保有限公司的起訴。自本公告發(fā)出之日起經(jīng)過60日即視為送達。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書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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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9-18 |
2 |
(2018)浙0103民初3070號起訴狀副本、開庭傳票等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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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浙0103民初3070號 | 追償權糾紛 |
原告- 浙江和平擔保有限公司 被告- 武漢鑫長恒汽車銷售有限公司 李洋 余紅剛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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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下城區(qū)人民法院公告(2018)浙0103民初3070號武漢鑫長恒汽車銷售有限公司、李洋:本院受理原告浙江和平擔保有限公司訴你們及余紅剛關于追償權糾紛一案,原告請求判令:1、被告武漢鑫長恒汽車銷售有限公司立即歸還原告墊付的代償款892748.05元;2、被告武漢鑫長恒汽車銷售有限公司立即支付原告剩余代償款的占用費(以代償款870194.52元為基數(shù),按年利率24%自2017年12月13日暫計至2018年4月26日為77244.66元,以代償款22553.53元為基數(shù),按年利率24%自2017年1月6日暫計至2018年4月26日為1646.10元,暫合計78890.76298元;此后以892748.05元為基數(shù),按年利率24%計算至實際償還之日止);3、被告武漢鑫長恒汽車銷售有限公司承擔原告因實現(xiàn)擔保債權支出的律師費28000元;4、被告李洋對第一至三項訴請承擔連帶償還責任;5、被告余紅剛對第一項訴請中870194.52元代償款、相應占用費(自2017年12月13日起按照年利率24%計算至實際償還之日止)以及律師費28000元,承擔連帶償還責任;6、本案訴訟費用由被告承擔。因用其他方式無法向你們送達有關文書,現(xiàn)依法向你們公告送達起訴狀副本、開庭傳票、應訴通知書、舉證通知書及訴訟須知等訴訟文書。自本公告發(fā)出之日起,經(jīng)過60日即視為送達。提出答辯狀和舉證期限分別為公告送達期屆滿后的15日和30日。并定于2018年11月19日上午9時30分在本院十五號法庭公開開庭審理,逾期將依法缺席裁判。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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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8-17 |
3 |
(2018)浙0103民初3043號起訴狀副本、開庭傳票等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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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浙0103民初3043號 | 追償權糾紛 |
原告- 浙江和平擔保有限公司 被告- 黃岡市元秀汽車銷售有限公司 李洋 余紅剛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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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下城區(qū)人民法院公告(2018)浙0103民初3043號黃岡市元秀汽車銷售有限公司、李洋:本院受理原告浙江和平擔保有限公司訴你們及余紅剛關于追償權糾紛一案,原告請求判令:1、被告黃岡市元秀汽車銷售有限公司立即歸還原告墊付的代償款360875.63元;2、被告黃岡市元秀汽車銷售有限公司立即支付原告剩余代償款的占用費(以代償款348077.81元為基數(shù),按年利率24%自2017年12月13日暫計至2018年4月26日為30897.87元,以代償款12797.82元為基數(shù),按年利率24%自2017年1月6日暫計至2018年4月26日為934.07元,暫合計31831.93元;此后以360875.63元為基數(shù),按年利率24%計算至實際償還之日止);3、被告黃岡市元秀汽車銷售有限公司承擔原告因實現(xiàn)擔保債權支出的律師費12000元;4、被告李洋對第一至三項訴請承擔連帶償還責任;5、被告余紅剛對第一項訴請中348077.81元代償款、相應占用費(自2017年12月13日起按照年利率24%計算至實際償還之日止)以及律師費12000元,承擔連帶償還責任;6、本案訴訟費用由被告承擔。因用其他方式無法向你們送達有關文書,現(xiàn)依法向你們公告送達起訴狀副本、開庭傳票、應訴通知書、舉證通知書及訴訟須知、保全裁定書等訴訟文書。自本公告發(fā)出之日起,經(jīng)過60日即視為送達。提出答辯狀和舉證期限分別為公告送達期屆滿后的15日和30日。并定于2018年11月19日下午14時10分在本院六號法庭公開開庭審理,逾期將依法缺席裁判。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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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8-17 |
4 |
(2018)浙0103民初3057號起訴狀副本、開庭傳票等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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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浙0103民初3057號 | 追償權糾紛 |
原告- 浙江和平擔保有限公司 被告- 遼寧京源鴻業(yè)汽車銷售服務有限責任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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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下城區(qū)人民法院公告(2018)浙0103民初3057號遼寧京源鴻業(yè)汽車銷售服務有限責任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浙江和平擔保有限公司訴你追償權糾紛一案,原告請求判令:1、被告立即歸還原告墊付的代償款863874.25元;2、被告立即支付原告剩余代償款的占用費(以代償款836487.46元為基數(shù),按年利率24%自2017年12月15日暫計至2018年4月12日;同時,以27386.79元為基數(shù),按年利率24%自2018年1月7日暫計至2018年4月12日,合計67181.02元;此后以863874.25元為基數(shù),按年利率24%計算至實際償還之日止);3、被告承擔原告因實現(xiàn)擔保債權支出的律師費27000元;4、原告在代償款以及資金占用費、實現(xiàn)債權的費用等范圍內對被告名下質押的11輛現(xiàn)代牌汽車(車架號LBECFAHC2HZ489098、LBEADAFC6HX154230、LBECFAHB8HZ522872、LBECFAHB7HZ522975、LBELMBKC2HY763670、LBEYCACB9GS037606、LBEYCACB3GS037553、LBEDMBKD8GZ207983、LBEYCACB2GS036555、LBEYCADC5GS001189、LBE2DAFC5HZ000553)享有優(yōu)先受償權,以折價或者拍賣、變賣的價款優(yōu)先償付第一至三項債務;5、被告支付原告擔保服務費4103.01元(以借款金額960000元為基數(shù),按照年利率1%自出借之日2017年7月11日計算至代償之日2017年12月13日止);6、本案訴訟費用由被告承擔。因用其他方式無法向你送達有關文書,現(xiàn)依法向你公告送達起訴狀及證據(jù)副本、開庭傳票、應訴通知書、舉證通知書、訴訟須知、保全裁定書等訴訟文書。自本公告發(fā)出之日起,經(jīng)過60日即視為送達。提出答辯狀和舉證期限分別為公告送達期屆滿后的15日和30日。并定于2018年9月13日下午15時00分在本院二十一號法庭公開開庭審理,逾期將依法缺席裁判。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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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6-12 |
5 |
(2017)浙0103民初7974號起訴狀副本、開庭傳票等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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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103民初7974號 | 追償權糾紛 |
原告- 浙江和平擔保有限公司 被告- 臨汾市江山銘泰汽車銷售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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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下城區(qū)人民法院公告(2017)浙0103民初7974號臨汾市江山銘泰汽車銷售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浙江和平擔保有限公司與被告臨汾市江山銘泰汽車銷售有限公司追償權糾紛一案,原告請求判令:一、被告立即歸還原告代償款500043.42元;二、被告立即支付原告代償款的占用費(以剩余代償款500043.42元為基數(shù),按每日千分之一自2017年10月27日計算至實際清償之日止);三、被告承擔原告因實現(xiàn)擔保債權支出的律師費10000元;四、原告對被告名下質押的九輛東風標致牌汽車折價或者拍賣、變賣的價款優(yōu)先受償;五、本案訴訟費和保全費由被告承擔。因用其他方式無法向你公司送達有關文書?,F(xiàn)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達起訴狀副本、開庭傳票、應訴通知書、舉證通知書、訴訟須知及財產保全民事裁定書等訴訟文書。自本公告發(fā)出之日起,經(jīng)過60日即視為送達。提出答辯狀和舉證期限分別為公告送達期屆滿后的15日和30日。并定于2018年5月3日上午09時30分在本院十二號法庭公開開庭審理,逾期將依法缺席裁判。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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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2-0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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