尚曉棠
杭州尚曉棠酒店管理有限公司
存續(xù)序號 | 決定文書號 | 處罰單位 | 處罰結果/內容 | 處罰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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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杭西景綜執(zhí)〔2021〕罰決字第13-0002號 | 杭州西湖風景名勝區(qū)管理委員會 |
2021年5月13日15時35分,杭州西湖風景名勝區(qū)管理委員會行政執(zhí)法人員依法對浙江省杭州市白樂橋162、168號杭州尚曉棠酒店管理有限公司的生活垃圾分類投放情況進行監(jiān)督檢查,執(zhí)法人員出示證件、表明身份并告知公務后,檢查發(fā)現當事人杭州尚曉棠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在浙江省杭州市白樂橋162號客房門廳設置一只黑色金屬網狀垃圾收集容器,用于日常生活垃圾收集,該收集容器桶身四周無生活垃圾分類投放標志。當事人的行為涉嫌違反了《杭州市生活垃圾管理條例》第三十二條第一款第(一)項的規(guī)定。屬于未按要求設置生活垃圾收集容器的違法行為。影響了杭州市生活垃圾分類投放管理責任。當事人對上述事實表示認可。執(zhí)法人員依法向當事人直接送達了《責令限期改正違法行為通知書》(杭西景綜執(zhí)責改字【2021】第1000171號)和《接受調查處理通知書》(杭西景綜執(zhí)接調字【2021】第1000172號)。2021年5月17日,本案經批準立案。2021年5月19日,當事人已按要求完成整改。案件于2021年5月19日調查終結。2021年5月25日,本機關依法向當事人直接送達了杭西景綜執(zhí)【2021】罰先告字第13-0002號《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告知當事人擬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事實、理由、依據及內容,并告知當事人依法享有的權利。當事人表示放棄陳述、申辯請求,并由受委托人在《送達回證》上簽字確認。當事人杭州尚曉棠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未按要求設置生活垃圾收集容器的行為,違反了《杭州市生活垃圾管理條例》第三十二條第一款第(一)項“生活垃圾分類投放管理責任人應當履行以下職責:(一)按要求設置、清潔維護生活垃圾收集容器”的規(guī)定,影響了杭州市生活垃圾分類投放管理責任。根據《杭州市生活垃圾管理條例》第六十六條“生活垃圾分類投放管理責任人違反本條例第三十二條規(guī)定,未履行生活垃圾分類投放管理責任的,由城市管理行政執(zhí)法部門責令改正,可以處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情節(jié)嚴重的,處五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和《〈杭州市生活垃圾管理條例〉行政處罰自由裁量規(guī)定》的規(guī)定,決定對當事人杭州尚曉棠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作出如下行政處罰:罰款人民幣伍佰元整(¥500)。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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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5-26 | 詳情 |
2 | 杭西管公(靈)行罰決字[2020]00287號 | 浙江省杭州市公安局西湖風景名勝區(qū)分局靈隱派出所 |
主要違法事實:2020年12月28日14時15分許,民警對位于浙江省杭州市白樂橋162、168號的杭州尚曉棠酒店管理有限公司進行日常檢查,在檢查中發(fā)現該場所未按照規(guī)定對2020年12月20日入職的從業(yè)人員譚**進行毒品預防教育培訓、也未按照規(guī)定與譚**簽訂禁毒責任書。杭州尚曉棠酒店管理有限公司的行為已構成經營服務場所未按照規(guī)定對從業(yè)人員進行毒品預防教育培訓、簽訂禁毒責任書。行政處罰的種類和依據:根據《浙江省禁毒條例》第十二條第二款、第四十五條第一款之規(guī)定,決定給予杭州尚曉棠酒店管理有限公司警告的行政處罰,并責令限期改正。行政處罰的執(zhí)行方式和期限:當場訓誡。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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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2-29 | 詳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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