博菲電氣
序號 | 決定文書號 | 處罰單位 | 處罰結果/內容 | 處罰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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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海(消)行罰決字〔2019〕0161號 | 海寧市市公安局 |
現查明位于浙江省嘉興市海寧市海寧經濟開發(fā)區(qū)杭平路16號的浙江博菲電氣股份有限公司消防設施未保持完好有效,其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第十六條第一款第(二)項之規(guī)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第六十條第一款第一項,決定給予浙江博菲電氣股份有限公司罰款人民幣伍仟元整的處罰。執(zhí)行方式和期限:限你單位于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持本決定書將罰款交中國建設銀行(海寧市財政局非稅收入專戶,賬號:33001636135059056789-0005)。作出行政處罰的機關名稱及日期:海寧市消防救援大隊 2019年12月18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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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12-18 | 詳情 |
2 | 海環(huán)罰字[2017]96號 | 市環(huán)境保護局 |
2017年8月18日,我局執(zhí)法人員對你單位開展現場檢查,檢查時你單位正在生產,絕緣槽楔車間共有可用拉擠機23臺。經進一步調查,你單位已審批的建設項目中拉擠機共計11臺,故超出審批規(guī)模的建設項目未批先建、未經驗收擅自開工建設并已建成投產。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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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9-22 | 詳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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