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銘地產(chǎn)
南京朗銘地產(chǎn)集團有限公司
存續(xù)序號 | 案件名稱 | 案號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審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發(fā)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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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上海凱泉泵業(yè)(集團)有限公司與杭州朗宏置業(yè)有限公司、南京朗銘地產(chǎn)集團有限公司買賣合同糾紛一審民事裁定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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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浙0110民初11845號 | 買賣合同糾紛 |
原告-上海凱泉泵業(yè)(集團)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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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余杭區(qū)人民法院 | 2021-01-11 | 2021-02-08 |
2 |
南京朗銘地產(chǎn)集團有限公司、南京旭博輝企業(yè)管理有限公司合同糾紛二審民事判決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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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皖民終878號 | 合同糾紛 |
上訴人-南京旭博輝企業(yè)管理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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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高級人民法院 | 2020-11-30 | 2021-01-14 |
3 |
南京朗銘地產(chǎn)集團有限公司、皖新文化產(chǎn)業(yè)投資(集團)有限公司合同糾紛二審民事判決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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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皖民終877號 | 合同糾紛 |
上訴人-南京朗銘地產(chǎn)集團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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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高級人民法院 | 2020-11-23 | 2021-01-14 |
4 |
南京朗銘地產(chǎn)集團有限公司南某、南某、皖某無執(zhí)行實施類其他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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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皖01執(zhí)保261號 | - |
當事人-南京朗銘地產(chǎn)集團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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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合肥市中級人民法院 | 2019-12-04 | 2019-12-06 |
序號 | 公告名稱 | 案號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詳情 | 發(fā)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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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21)浙0110民初4721號之一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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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浙0110民初4721號 | 房屋買賣合同糾紛 |
原告- 蘭學敏 周小康 鄧志朋 被告- 杭州朗宏置業(yè)有限公司 南京朗銘地產(chǎn)集團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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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余杭區(qū)人民法院公告(2021)浙0110民初4721號之一南京朗銘地產(chǎn)集團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鄧志朋、周小康、蘭學敏訴被告杭州朗宏置業(yè)有限公司、南京朗銘地產(chǎn)集團有限公司房屋買賣合同糾紛一案,已經(jīng)審理終結(jié)。因用法律規(guī)定的其他方式無法送達,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二條之規(guī)定,現(xiàn)依法向你公告送達(2021)浙0110民初4721號民事裁定書。根據(jù)《最高人民法院關(guān)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一百三十八條第一款之規(guī)定,本公告采用在信息網(wǎng)絡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為公告發(fā)出日期,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60日內(nèi)到本院領(lǐng)取判決書,逾期則視為送達。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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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6-03 |
2 |
(2021)浙0110民初4721號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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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浙0110民初4721號 | 房屋買賣合同糾紛 |
原告- 周小康 蘭學敏 鄧志朋 被告- 南京朗銘地產(chǎn)集團有限公司 杭州朗宏置業(yè)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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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余杭區(qū)人民法院公告(2021)浙0110民初4721號南京朗銘地產(chǎn)集團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鄧志朋、周小康、蘭學敏訴被告杭州朗宏置業(yè)有限公司、南京朗銘地產(chǎn)集團有限公司房屋買賣合同糾紛一案,因采用其他方式無法向你送達,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二條的規(guī)定,向你公告送達起訴狀副本、應訴通知書、民事訴訟舉證通知書、民事訴訟風險提示書、民事訴訟須知及開庭傳票等應訴材料。根據(jù)《最高人民法院關(guān)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一百三十八條第一款之規(guī)定,本公告采用在信息網(wǎng)絡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為公告發(fā)出日期,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60日即視為送達,提出答辯狀和舉證期限均為公告送達期滿后的15日內(nèi)。并定于2021年08月13日下午14時30分在本院本院第十三法庭進行公開開庭審理,逾期將依法判決。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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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5-25 |
3 |
(2020)浙0110民初11845號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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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浙0110民初11845號 | 買賣合同糾紛 |
原告- 上海凱泉泵業(yè)(集團)有限公司 被告- 南京朗銘地產(chǎn)集團有限公司 杭州朗宏置業(yè)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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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區(qū)人民法院公告(2020)浙0110民初11845號南京朗銘地產(chǎn)集團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上海凱泉泵業(yè)(集團)有限公司訴被告杭州朗宏置業(yè)有限公司、南京朗銘地產(chǎn)集團有限公司買賣合同糾紛一案已審理終結(jié)。因用法律規(guī)定的其他方式無法送達,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二條之規(guī)定,現(xiàn)依法向你公告送達本院(2020)浙0110民初11845號民事裁定書。根據(jù)《最高人民法院關(guān)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一百三十八條第一款之規(guī)定,本公告采用在信息網(wǎng)絡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為公告發(fā)出日期,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60日內(nèi)到本院領(lǐng)取裁定書,逾期則視為送達。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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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2-02 |
4 |
(2020)浙0110民初11845號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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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浙0110民初11845號 | 買賣合同糾紛 |
原告- 上海凱泉泵業(yè)(集團)有限公司 被告- 杭州朗宏置業(yè)有限公司 南京朗銘地產(chǎn)集團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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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區(qū)人民法院公告(2020)浙0110民初11845號南京朗銘地產(chǎn)集團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上海凱泉泵業(yè)(集團)有限公司訴被告杭州朗宏置業(yè)有限公司、南京朗銘地產(chǎn)集團有限公司買賣合同糾紛一案,因用法律規(guī)定的其他方式無法送達,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二條之規(guī)定,現(xiàn)依法向你公告送達起訴狀副本、證據(jù)副本、應訴通知書、舉證通知書及開庭傳票等。根據(jù)《最高人民法院關(guān)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一百三十八條第一款之規(guī)定,本公告采用在信息網(wǎng)絡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為公告發(fā)出日期,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60日即視為送達,提出答辯狀和舉證期限均為公告送達期滿后的15日內(nèi)。并定于2021年1月11日09時00分在本院第5號法庭進行公開開庭審理,逾期將依法判決。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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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0-1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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