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溪
序號 | 案件名稱 | 案號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審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發(fā)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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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中國中小企業(yè)協(xié)會與福建安溪鐵觀音集團股份有限公司合同糾紛再審審查與審判監(jiān)督民事裁定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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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京民申3841號 | 合同糾紛 |
再審申請人-中國中小企業(yè)協(xié)會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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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 | 2021-07-30 | 2021-08-06 |
2 |
福建安溪鐵觀音集團股份有限公司、王連忠勞動爭議民事一審民事判決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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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閩0524民初2004號 | 勞動爭議 |
原告-王連忠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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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溪縣人民法院 | 2021-06-22 | 2021-09-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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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安溪鐵觀音集團股份有限公司、王連忠勞動爭議民事一審民事裁定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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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閩0524民初2020號 | 勞動爭議 |
原告-福建安溪鐵觀音集團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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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溪縣人民法院 | 2021-05-06 | 2021-09-16 |
4 |
中國中小企業(yè)協(xié)會與福建安溪鐵觀音集團股份有限公司合同糾紛二審民事判決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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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京02民終10839號 | 合同糾紛 |
上訴人-中國中小企業(yè)協(xié)會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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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 | 2020-11-30 | 2020-12-07 |
5 |
中國中小企業(yè)協(xié)會與福建安溪鐵觀音集團股份有限公司合同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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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京0102民初15998號 | 合同糾紛 |
原告-中國中小企業(yè)協(xié)會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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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西城區(qū)人民法院 | 2020-09-30 | 2020-12-07 |
6 |
福建安溪鐵觀音集團股份有限公司、武漢德權(quán)興業(yè)科教設(shè)備有限公司買賣合同糾紛一審民事裁定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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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閩0524民初2944號 | 買賣合同糾紛 |
原告-武漢德權(quán)興業(yè)科教設(shè)備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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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溪縣人民法院 | 2020-07-21 | 2020-07-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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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中小企業(yè)協(xié)會與福建安溪鐵觀音集團股份有限公司合同糾紛一審民事裁定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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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京0102民初15998號 | 合同糾紛 |
申請人-中國中小企業(yè)協(xié)會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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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西城區(qū)人民法院 | 2020-05-08 | 2020-12-0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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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工商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泉州分行、泉州市鯉城大酒店、安溪烏龍茶高科技園開發(fā)有限責任公司等合同糾紛執(zhí)行實施類執(zhí)行裁定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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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閩05執(zhí)恢48號 | 合同糾紛 |
申請執(zhí)行人-中國工商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泉州分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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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泉州市中級人民法院 | 2019-09-30 | 2019-12-0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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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金發(fā)與柯亞鵬、林文僑股東資格確認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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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閩0524民初4770號 | 股東資格確認糾紛 |
原告-陳金發(fā)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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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溪縣人民法院 | 2019-01-03 | 2019-05-1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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馮加奎與福建安溪鐵觀音集團股份有限公司、福建省安溪茶廠有限公司提供勞務(wù)者受害責任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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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閩0524民初5640號 | 提供勞務(wù)者受害責任糾紛 |
原告-馮加奎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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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溪縣人民法院 | 2018-10-10 | 2019-10-30 |
序號 | 公告名稱 | 案號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詳情 | 發(fā)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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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起訴狀副本及開庭傳票]原告:陳金發(fā);被告:柯亞鵬、林文僑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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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閩0524民初4770號 | 股東資格確認糾紛 |
原告- 陳金發(fā) 被告- 柯亞鵬 福建安溪鐵觀音集團股份有限公司 林文僑 上海恒薈股權(quán)投資管理合伙企業(yè)(有限合伙)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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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訴狀副本及開庭傳票]原告:陳金發(fā);被告:柯亞鵬、林文僑來源:安溪縣人民法院發(fā)布時間:2018-10-08本院受理原告陳金發(fā)與被告柯亞鵬、林文僑、福建安溪鐵觀音集團股份有限公司、第三人上海恒薈股權(quán)投資管理合伙企業(yè)(有限合伙)股東資格確認糾紛一案,案號為(2018)閩0524民初4770號,現(xiàn)依法向你們公告送達起訴狀副本、答辯狀、應(yīng)訴通知書、舉證通知書、合議庭組成人員通知書及開庭傳票。原告請求:1、判決確認被告柯亞鵬名下的福建安溪鐵觀音集團股份有限公司26.59383萬股股份即0.092%股權(quán)為原告所有(價值265938元);2、請求被告和第三人協(xié)助辦理工商變更登記,即將柯亞鵬名下在福建安溪鐵觀音集團股份有限公司的26.59383萬股股份即0.092%股權(quán)過戶到原告名下;3、由被告承擔本案訴訟費用。自發(fā)出公告之日起,經(jīng)過60日即視為送達。提出答辯狀和舉證的期限為公告期滿后的15日內(nèi)。并定于舉證期滿后第3日上午8時30分(遇法定節(jié)假日順延)在本院民事審判第二法庭開庭審理,逾期將依法缺席判決。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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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10-0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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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訴狀副本及開庭傳票]原告:陳金發(fā);被告:柯亞鵬、林文僑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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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閩0524民初4770號 | 股東資格確認糾紛 |
原告- 陳金發(fā) 當事人- 上海恒薈股權(quán)投資管理合伙企業(yè)(有限合伙) 被告- 柯亞鵬 林文僑 福建安溪鐵觀音集團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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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原告陳金發(fā)與被告柯亞鵬、林文僑、福建安溪鐵觀音集團股份有限公司、第三人上海恒薈股權(quán)投資管理合伙企業(yè)(有限合伙)股東資格確認糾紛一案,案號為(2018)閩0524民初4770號,現(xiàn)依法向你們公告送達起訴狀副本、答辯狀、應(yīng)訴通知書、舉證通知書、合議庭組成人員通知書及開庭傳票。原告請求:1、判決確認被告柯亞鵬名下的福建安溪鐵觀音集團股份有限公司26.59383萬股股份即0.092%股權(quán)為原告所有(價值265938元);2、請求被告和第三人協(xié)助辦理工商變更登記,即將柯亞鵬名下在福建安溪鐵觀音集團股份有限公司的26.59383萬股股份即0.092%股權(quán)過戶到原告名下;3、由被告承擔本案訴訟費用。自發(fā)出公告之日起,經(jīng)過60日即視為送達。提出答辯狀和舉證的期限為公告期滿后的15日內(nèi)。并定于舉證期滿后第3日上午8時30分(遇法定節(jié)假日順延)在本院民事審判第二法庭開庭審理,逾期將依法缺席判決。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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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10-08 |
3 |
[裁判文書]原告:中國農(nóng)業(yè)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安溪縣支行被告:詹根土、陳麗梅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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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閩0524民初4444號 | 金融借款合同糾紛 |
原告- 安溪縣人民法院發(fā)布時間 本院中國農(nóng)業(yè)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安溪縣支行 陳麗梅來源 中國農(nóng)業(yè)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安溪縣支行 詹根土 被告- 福建安溪鐵觀音集團股份有限公司 柯亞鵬 安溪萬城置業(yè)有限公司 林文僑 詹根土 陳麗梅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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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書]原告:中國農(nóng)業(yè)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安溪縣支行被告:詹根土、陳麗梅來源:安溪縣人民法院發(fā)布時間:2017-05-16本院原告中國農(nóng)業(yè)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安溪縣支行與被告詹根土、陳麗梅、福建安溪鐵觀音集團股份有限公司、林文僑、柯亞鵬、安溪萬城置業(yè)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糾紛一案,已審理終結(jié)?,F(xiàn)依法向你們公告送達本院(2016)閩0524民初4444號民事判決書。判決如下:一、被告詹根土應(yīng)當在本判決生效之日起10日內(nèi)償還向原告中國農(nóng)業(yè)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安溪縣支行的貸款本金80萬元及利息、罰息、復(fù)利(利息、罰息、復(fù)利按合同約定的利率及中國人民銀行的有關(guān)規(guī)定計算,自2016年1月21日起計算至本息全部還清之日止);二、被告林文僑、柯亞鵬應(yīng)對被告詹根土的上述債務(wù)中的貸款本金80萬元及利息、罰息、復(fù)利等承擔連帶清償責任;三、被告福建安溪鐵觀音集團股份有限公司應(yīng)對被告詹根土的上述債務(wù)中的貸款本金80萬元承擔連帶清償責任(福建安溪鐵觀音集團股份有限公司破產(chǎn)程序終結(jié)之前,中國農(nóng)業(yè)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安溪縣支行應(yīng)通過破產(chǎn)程序向福建安溪鐵觀音集團股份有限公司主張連帶清償責任);四、被告林文僑、柯亞鵬、福建安溪鐵觀音集團股份有限公司在承擔連帶清償責任后,有權(quán)向被告詹根土追償;五、駁回原告中國農(nóng)業(yè)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安溪縣支行的其他訴訟請求。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wù),應(yīng)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wù)利息。案件受理費11,853元,由詹根土、林文僑、柯亞鵬、福建安溪鐵觀音集團股份有限公司負擔。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公告期滿之日起15日內(nèi)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及副本,上訴于福建省泉州市中級人民法院,逾期本判決即發(fā)生法律效力。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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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5-16 |
4 |
[裁判文書]林文僑、安溪萬城置業(yè)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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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閩05民終2404號 | 金融借款合同糾紛 |
上訴人- 王建清 被上訴人- 福建安溪鐵觀音集團股份有限公司 洪美珍 柯亞鵬 林文僑 安溪萬城置業(yè)有限公司 中國農(nóng)業(yè)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安溪縣支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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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書]林文僑、安溪萬城置業(yè)有限公司來源:泉州市中級人民法院發(fā)布時間:2017-05-16福建省泉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公告(2017)閩05民終2404號林文僑、安溪萬城置業(yè)有限公司:本院受理上訴人王建清與被上訴人中國農(nóng)業(yè)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安溪縣支行及原審被告洪美珍、福建安溪鐵觀音集團股份有限公司、林文僑、柯亞鵬、安溪萬城置業(yè)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糾紛一案,已審理終結(jié),現(xiàn)依法向你方公告送達本院(2017)閩05民終2404號民事裁定書。你方應(yīng)自本公告發(fā)出之日起60日內(nèi)到本院領(lǐng)取該案的民事裁定書,逾期即視為送達并發(fā)生法律效力。特此公告。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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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5-16 |
5 |
[裁判文書]林文僑、安溪萬城置業(yè)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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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閩05民終2404號 | 金融借款合同糾紛 |
上訴人- 王建清 被上訴人- 中國農(nóng)業(yè)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安溪縣支行及洪美珍 福建安溪鐵觀音集團股份有限公司 林文僑 柯亞鵬 安溪萬城置業(yè)有限公司 當事人- 中國農(nóng)業(yè)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安溪縣支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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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泉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公告(2017)閩05民終2404號林文僑、安溪萬城置業(yè)有限公司:本院受理上訴人王建清與被上訴人中國農(nóng)業(yè)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安溪縣支行及原審被告洪美珍、福建安溪鐵觀音集團股份有限公司、林文僑、柯亞鵬、安溪萬城置業(yè)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糾紛一案,已審理終結(jié),現(xiàn)依法向你方公告送達本院(2017)閩05民終2404號民事裁定書。你方應(yīng)自本公告發(fā)出之日起60日內(nèi)到本院領(lǐng)取該案的民事裁定書,逾期即視為送達并發(fā)生法律效力。特此公告。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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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5-16 |
6 |
[裁判文書]原告:中國農(nóng)業(yè)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安溪縣支行被告:詹根土、陳麗梅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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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閩0524民初4444號 | 金融借款合同糾紛 |
原告- 中國農(nóng)業(yè)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安溪縣支行 被告- 詹根土 陳麗梅 福建安溪鐵觀音集團股份有限公司 林文僑 柯亞鵬 安溪萬城置業(yè)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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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原告中國農(nóng)業(yè)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安溪縣支行與被告詹根土、陳麗梅、福建安溪鐵觀音集團股份有限公司、林文僑、柯亞鵬、安溪萬城置業(yè)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糾紛一案,已審理終結(jié)?,F(xiàn)依法向你們公告送達本院(2016)閩0524民初4444號民事判決書。判決如下:一、被告詹根土應(yīng)當在本判決生效之日起10日內(nèi)償還向原告中國農(nóng)業(yè)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安溪縣支行的貸款本金80萬元及利息、罰息、復(fù)利(利息、罰息、復(fù)利按合同約定的利率及中國人民銀行的有關(guān)規(guī)定計算,自2016年1月21日起計算至本息全部還清之日止);二、被告林文僑、柯亞鵬應(yīng)對被告詹根土的上述債務(wù)中的貸款本金80萬元及利息、罰息、復(fù)利等承擔連帶清償責任;三、被告福建安溪鐵觀音集團股份有限公司應(yīng)對被告詹根土的上述債務(wù)中的貸款本金80萬元承擔連帶清償責任(福建安溪鐵觀音集團股份有限公司破產(chǎn)程序終結(jié)之前,中國農(nóng)業(yè)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安溪縣支行應(yīng)通過破產(chǎn)程序向福建安溪鐵觀音集團股份有限公司主張連帶清償責任);四、被告林文僑、柯亞鵬、福建安溪鐵觀音集團股份有限公司在承擔連帶清償責任后,有權(quán)向被告詹根土追償;五、駁回原告中國農(nóng)業(yè)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安溪縣支行的其他訴訟請求。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wù),應(yīng)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wù)利息。案件受理費11,853元,由詹根土、林文僑、柯亞鵬、福建安溪鐵觀音集團股份有限公司負擔。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公告期滿之日起15日內(nèi)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及副本,上訴于福建省泉州市中級人民法院,逾期本判決即發(fā)生法律效力。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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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5-1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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