星悅投資
序號 | 案件名稱 | 案號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審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發(fā)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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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諾隱家居有限公司與杭州奇客巴士科技有限公司、李曉鵬買賣合同糾紛一審民事裁定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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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浙0110民初17308號 | 買賣合同糾紛 |
原告-浙江諾隱家居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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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余杭區(qū)人民法院 | 2021-01-05 | 2021-02-2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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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華虹匯信息服務(wù)有限公司、杭州星悅投資管理有限公司房屋租賃合同糾紛一審民事調(diào)解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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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浙0108民初1684號 | 房屋租賃合同糾紛 |
當(dāng)事人-杭州華虹匯信息服務(wù)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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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濱江區(qū)人民法院 | 2018-07-10 | 2018-08-05 |
序號 | 公告名稱 | 案號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詳情 | 發(fā)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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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20)浙0110民初17308號之一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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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浙0110民初17308號 | 買賣合同糾紛 |
原告- 浙江諾隱家居有限公司 被告- 杭州奇客巴士科技有限公司 深圳市灣道科技有限公司 杭州灣道資產(chǎn)管理有限公司 杭州星悅投資管理有限公司 杭州奇客巴士一號投資合伙企業(yè)(有限合伙) 杭州奇客巴士二號投資合伙企業(yè)(有限合伙) 寧波梅山保稅港區(qū)銀悅股權(quán)投資合伙企業(yè)(有限合伙) 北京洛可可投資管理有限公司 李曉鵬 趙美娟 戎慧 洪根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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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區(qū)人民法院公告(2020)浙0110民初17308號之一深圳市灣道科技有限公司、杭州灣道資產(chǎn)管理有限公司、杭州星悅投資管理有限公司、杭州奇客巴士一號投資合伙企業(yè)(有限合伙)、杭州奇客巴士二號投資合伙企業(yè)(有限合伙)、寧波梅山保稅港區(qū)銀悅股權(quán)投資合伙企業(yè)(有限合伙):本院受理的原告浙江諾隱家居有限公司訴被告杭州奇客巴士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灣道科技有限公司、杭州灣道資產(chǎn)管理有限公司、杭州星悅投資管理有限公司、杭州奇客巴士一號投資合伙企業(yè)(有限合伙)、杭州奇客巴士二號投資合伙企業(yè)(有限合伙)、寧波梅山保稅港區(qū)銀悅股權(quán)投資合伙企業(yè)(有限合伙)、北京洛可可投資管理有限公司、李曉鵬、趙美娟、戎慧、洪根強買賣合同糾紛一案已審理終結(jié)。因用法律規(guī)定的其他方式無法送達,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二條之規(guī)定,現(xiàn)依法向你公告送達本院(2020)浙0110民初17308號民事裁定書。根據(jù)《最高人民法院關(guān)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一百三十八條第一款之規(guī)定,本公告采用在信息網(wǎng)絡(luò)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為公告發(fā)出日期,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60日內(nèi)到本院領(lǐng)取裁定書,逾期則視為送達。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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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1-12 |
2 |
(2020)浙0110民初17308號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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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浙0110民初17308號 | 買賣合同糾紛 |
原告- 浙江諾隱家居有限公司 被告- 杭州奇客巴士科技有限公司 深圳市灣道科技有限公司 杭州灣道資產(chǎn)管理有限公司 杭州星悅投資管理有限公司 杭州奇客巴士一號投資合伙企業(yè)(有限合伙) 杭州奇客巴士二號投資合伙企業(yè)(有限合伙) 寧波梅山保稅港區(qū)銀悅股權(quán)投資合伙企業(yè)(有限合伙) 北京洛可可投資管理有限公司 李曉鵬 趙美娟 戎慧 洪根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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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區(qū)人民法院公告(2020)浙0110民初17308號深圳市灣道科技有限公司、杭州灣道資產(chǎn)管理有限公司、杭州星悅投資管理有限公司、杭州奇客巴士一號投資合伙企業(yè)(有限合伙)、杭州奇客巴士二號投資合伙企業(yè)(有限合伙)、寧波梅山保稅港區(qū)銀悅股權(quán)投資合伙企業(yè)(有限合伙):本院受理原告浙江諾隱家居有限公司訴被告杭州奇客巴士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灣道科技有限公司、杭州灣道資產(chǎn)管理有限公司、杭州星悅投資管理有限公司、杭州奇客巴士一號投資合伙企業(yè)(有限合伙)、杭州奇客巴士二號投資合伙企業(yè)(有限合伙)、寧波梅山保稅港區(qū)銀悅股權(quán)投資合伙企業(yè)(有限合伙)、北京洛可可投資管理有限公司、李曉鵬、趙美娟、戎慧、洪根強買賣合同糾紛一案,因用法律規(guī)定的其他方式無法送達,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二條之規(guī)定,現(xiàn)依法向你們公告送達起訴狀副本、證據(jù)副本、應(yīng)訴通知書、舉證通知書及開庭傳票等。根據(jù)《最高人民法院關(guān)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一百三十八條第一款之規(guī)定,本公告采用在信息網(wǎng)絡(luò)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為公告發(fā)出日期,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60日即視為送達,提出答辯狀和舉證期限均為公告送達期滿后的15日內(nèi)。并定于2021年3月4日9時在本院塘棲法庭第四號法庭進行公開開庭審理,逾期將依法判決。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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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2-1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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