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曼
序號 | 案件名稱 | 案號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審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發(fā)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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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惠爾亮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海曼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財產(chǎn)保全執(zhí)行實施類執(zhí)行裁定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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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財產(chǎn)保全 |
申請人-深圳市惠爾亮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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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深圳市永邦國際貨運代理有限公司與深圳市海曼科技有限公司運輸合同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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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運輸合同糾紛 |
原告-深圳市永邦國際貨運代理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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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號 | 公告名稱 | 案號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詳情 | 發(fā)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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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21)粵0309民初17818號送達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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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粵0309民初17818號 | 提供勞務者受害責任糾紛 |
當事人- 深圳市海曼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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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東省深圳市龍華區(qū)人民法院公告(2021)粵0309民初17818號陳科均:原告黃會凡與被告陳科均、深圳市海曼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提供勞務者受害責任糾紛一案,本院已審理終結(jié)。因你方下落不明,現(xiàn)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五條之規(guī)定,向你方公告送達本院(2021)粵0309民初17818號民事判決書,判決內(nèi)容為: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三條、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條、第一千一百八十三條、第一千一百九十二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2020年修正)第六條、第七條、第九條、第十條、第十一條、第十二條、第二十三條以及《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七條、第一百四十七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一、被告陳科均應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七日內(nèi)向原告黃會凡支付各項賠償費用合計人民幣123,441.66元;二、駁回原告黃會凡的其他訴訟請求。如果被告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六十條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案件受理費702元,由被告陳科均負擔491.4元、由原告黃會凡負擔210.6元。被告陳科均應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七日內(nèi)逕付被告黃會凡案件受理費人民幣491.4元。該判決自公告之日起經(jīng)過三十日即視為送達。如不服本判決的,可在本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nèi)提交上訴狀。特此公告。二〇二二年五月十八日注:本案公告采取以下方式進行公告:根據(jù)《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的解釋》第一百三十八條第一款之規(guī)定,本公告采用在https://www.szcourt.gov.cn/gg網(wǎng)站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為公告發(fā)出日期。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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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5-1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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