康貝兒童
深圳康貝兒童醫(yī)院
存續(xù)序號 | 案件名稱 | 案號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審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發(fā)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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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深圳市天鴿文化傳媒有限公司與深圳康貝兒童醫(yī)院廣告合同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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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粵0306民初10906號 | 廣告合同糾紛 |
原告-深圳市天鴿文化傳媒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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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東省深圳市寶安區(qū)人民法院 | 2021-06-07 | 2021-06-16 |
2 |
深圳市太陽花廣告有限公司、深圳康貝兒童醫(yī)院其他案由執(zhí)行實施類執(zhí)行裁定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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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粵0307執(zhí)恢778號之一 | 其他案由 |
申請執(zhí)行人-深圳市太陽花廣告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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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龍崗區(qū)人民法院 | 2021-05-17 | 2021-06-28 |
3 |
深圳市協(xié)輝融資擔保有限公司、深圳康貝兒童醫(yī)院追償權糾紛執(zhí)行實施類執(zhí)行裁定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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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粵0309執(zhí)保1247號 | 追償權糾紛 |
申請人-深圳市協(xié)輝融資擔保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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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東省深圳市龍華區(qū)人民法院 | 2021-04-25 | 2021-06-02 |
4 |
深圳希爾廣告?zhèn)髅接邢薰?、深圳康貝兒童醫(yī)院廣告合同糾紛執(zhí)行實施類執(zhí)行裁定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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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粵0309執(zhí)5287號 | 廣告合同糾紛 |
申請執(zhí)行人-深圳希爾廣告?zhèn)髅接邢薰?/span>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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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東省深圳市龍華區(qū)人民法院 | 2021-04-09 | 2021-05-11 |
5 |
深圳康貝兒童醫(yī)院與陳建才、李兆琛租賃合同糾紛一審民事裁定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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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粵0309民初21830號 | 租賃合同糾紛 |
原告-深圳康貝兒童醫(yī)院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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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東省深圳市龍華區(qū)人民法院 | 2021-03-16 | 2021-05-11 |
6 |
武翠凡與深圳康貝兒童醫(yī)院勞務合同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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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粵0309民初21935號 | 勞務合同糾紛 |
原告-武翠凡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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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東省深圳市龍華區(qū)人民法院 | 2021-03-08 | 2021-07-27 |
7 |
深圳康貝兒童醫(yī)院與黎某勞動爭議一審民事裁定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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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粵0309民初145號 | 勞動爭議 |
原告-深圳康貝兒童醫(yī)院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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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東省深圳市龍華區(qū)人民法院 | 2021-01-15 | 2021-05-10 |
8 |
深圳康貝兒童醫(yī)院與梁某勞動爭議一審民事裁定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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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粵0309民初141號 | 勞動爭議 |
原告-深圳康貝兒童醫(yī)院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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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東省深圳市龍華區(qū)人民法院 | 2021-01-15 | 2021-05-10 |
9 |
深圳康貝兒童醫(yī)院與關某勞動爭議一審民事裁定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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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粵0309民初143號 | 勞動爭議 |
原告-深圳康貝兒童醫(yī)院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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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東省深圳市龍華區(qū)人民法院 | 2021-01-15 | 2021-05-10 |
10 |
深圳康貝兒童醫(yī)院與李某勞動爭議一審民事裁定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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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粵0309民初146號 | 勞動爭議 |
原告-深圳康貝兒童醫(yī)院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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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東省深圳市龍華區(qū)人民法院 | 2021-01-15 | 2021-05-10 |
序號 | 案號 | 執(zhí)行法院 | 失信行為 | 履行情況 | 立案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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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21)粵0309執(zhí)9257號 | 深圳市龍華區(qū)人民法院 | 違反財產報告制度 | 全部未履行 | 2021-09-01 | 詳情 |
2 | (2021)粵0309執(zhí)7908號 | 深圳市龍華區(qū)人民法院 | 違反財產報告制度 | 全部未履行 | 2021-08-02 | 詳情 |
3 | (2021)粵0309執(zhí)7757號 | 深圳市龍華區(qū)人民法院 | 違反財產報告制度 | 全部未履行 | 2021-07-26 | 詳情 |
4 | (2021)粵0309執(zhí)6218號 | 深圳市龍華區(qū)人民法院 | 違反財產報告制度 | 全部未履行 | 2021-06-02 | 詳情 |
5 | (2021)粵0309執(zhí)5623號 | 深圳市龍華區(qū)人民法院 | 違反財產報告制度 | 全部未履行 | 2021-05-18 | 詳情 |
6 | (2021)粵0309執(zhí)2292號 | 深圳市龍華區(qū)人民法院 | 違反財產報告制度 | 全部未履行 | 2021-02-09 | 詳情 |
7 | (2020)粵0309執(zhí)9766號 | 深圳市龍華區(qū)人民法院 | 違反財產報告制度 | 全部未履行 | 2020-11-26 | 詳情 |
8 | (2020)粵0307執(zhí)恢779號 | 深圳市龍崗區(qū)人民法院 | 其他規(guī)避執(zhí)行 | 全部未履行 | 2020-07-22 | 詳情 |
9 | (2020)粵0307執(zhí)恢778號 | 深圳市龍崗區(qū)人民法院 | 其他規(guī)避執(zhí)行 | 全部未履行 | 2020-07-22 | 詳情 |
序號 | 公告名稱 | 案號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詳情 | 發(fā)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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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21)粵0309執(zhí)9257號執(zhí)行通知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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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粵0309執(zhí)9257號 | 勞動爭議 |
原告- 武翠凡 當事人- 深圳康貝兒童醫(yī)院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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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東省深圳市龍華區(qū)人民法院公告(2021)粵0309執(zhí)9257號深圳康貝兒童醫(yī)院:申請執(zhí)行人武翠凡與你(單位)勞動爭議一案,深圳市龍華區(qū)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粵0309民初21935號民事判決書已經發(fā)生法律效力。由于你(單位)沒有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申請執(zhí)行人武翠凡于2021年9月1日向本院申請強制執(zhí)行,本院依法受理。因你(單位)下落不明,無法直接送達,本院依法向你(單位)公告送達本院(2021)粵0309執(zhí)9257號執(zhí)行通知書、報告財產令、執(zhí)行裁定書,責令你(單位)自本公告送達后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并應承擔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至執(zhí)行完畢之日止。未能履行的,須向本院如實申報當前及本公告送達之日前一年的財產變動情況。送達后如果財產狀況發(fā)生變動,應當自財產變動之日起十日內向本院補充報告。拒絕申報或虛假申報的,本院將根據(jù)情節(jié)輕重對相關責任人員予以罰款、拘留。自發(fā)出執(zhí)行通知書之日起,本院將依法采取強制執(zhí)行措施。本公告自發(fā)出之日起經過六十日,即視為送達。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九月九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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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9-09 |
2 |
(2021)粵0309民初11301號送達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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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粵0309民初11301號 | 合同糾紛 |
當事人- 廣東南方都市報經營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 深圳康貝兒童醫(yī)院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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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東省深圳市龍華區(qū)人民法院公告(2021)粵0309民初11301號深圳康貝兒童醫(yī)院:原告廣東南方都市報經營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與被告深圳康貝兒童醫(yī)院合同糾紛一案,案號為(2021)粵0309民初11301號。原告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判決被告支付合同款項本金60000元及利息(以60000元為本金,從2021年2月1日起計至付清之日,按全國銀行間同業(yè)拆借中心發(fā)布的貨款市場報價利率(LPR)暫計至2021年3月31日的利息為3308.5元);2、判決由被告承擔本案訴訟費用。現(xiàn)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二條之規(guī)定,向你公告送達起訴狀副本、證據(jù)副本、應訴通知書、開庭傳票、舉證通知書等材料。自本公告發(fā)出之日起,經過六十天即視為送達。你提出答辯狀及舉證期限為公告送達期滿后的十五日內。本院定于2021年11月26日15時30分在深圳市龍華區(qū)人民法院第十一審判庭開庭,請于開庭前十分鐘在開庭地點進行證據(jù)交換。逾期不出庭,本院將依法缺席裁判。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九月八日法院聯(lián)系人:陸柳電話:075521074742注:本案公告采取以下方式進行公告:根據(jù)《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的解釋》第一百三十八條第一款之規(guī)定,本公告采用在https://www.szcourt.gov.cn/gg網(wǎng)站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為公告發(fā)出日期。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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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9-08 |
3 |
(2021)粵0309民初230號判決送達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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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粵0309民初230號 | 勞動爭議 |
當事人- 深圳康貝兒童醫(yī)院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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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東省深圳市龍華區(qū)人民法院公告(2021)粵0309民初230號肖小平:原告深圳康貝兒童醫(yī)院與被告肖小平勞動爭議一案,本院已審理終結。因你方下落不明,現(xiàn)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二條之規(guī)定,向你方公告送達本院(2021)粵0309民初230號民事判決書,判決內容為:一、駁回原告深圳康貝兒童醫(yī)院的全部訴訟請求;二、原告深圳康貝兒童醫(yī)院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支付被告肖小平2019年11月工資19798.78元。該判決自公告之日起經過六十日即視為送達。如不服本判決的,可在本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提交上訴狀。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九月三日注:本案公告采取以下方式進行公告:根據(jù)《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的解釋》第一百三十八條第一款之規(guī)定,本公告采用在https://www.szcourt.gov.cn/gg網(wǎng)站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為公告發(fā)出日期。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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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9-0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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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粵0307民初24539號判決送達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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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粵0307民初24539號 | 買賣合同糾紛 |
原告- 深圳市康之源醫(yī)藥有限公司 被告- 深圳康貝兒童醫(yī)院 成都盛源智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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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龍崗區(qū)人民法院公告(2020)粵0307民初24539號深圳康貝兒童醫(yī)院、成都盛源智科技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深圳市康之源醫(yī)藥有限公司與被告深圳康貝兒童醫(yī)院、成都盛源智科技有限公司買賣合同糾紛一案,因你們下落不明,現(xiàn)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二條的規(guī)定,向你們公告(2020)粵0307民初24539號民事判決書,判決內容如下:一、被告深圳康貝兒童醫(yī)院應當自本判決生效起十日內支付原告貨款101957.55元及相應利息(以貨款101957.55元為基數(shù),按年利率12%的標準自2020年4月20日計至貨款清償之日止);二、被告深圳康貝兒童醫(yī)院應在本判決生效起十日內支付原告律師費7000元;三、被告成都盛源智科技有限公司對被告深圳康貝兒童醫(yī)院上述的第一、二項支付義務承擔連帶責任;四、駁回原告深圳市康之源醫(yī)藥有限公司的其他訴訟請求。如被告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則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的規(guī)定,加倍給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費2684元(原告已預交),由被告深圳康貝兒童醫(yī)院、成都盛源智科技有限公司承擔2494元,由原告承擔190元。自本公告發(fā)出之日起,經過六十日,即視為送達。如不服本判決,可在裁定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廣東省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日注:本公告于2021年7月20日刊登于深圳法院網(wǎng)上訴訟服務平臺。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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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7-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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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粵0304民初10366號送達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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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粵0304民初10366號之一 | 服務合同糾紛 |
當事人- 深圳康貝兒童醫(yī)院 深圳時代尚優(yōu)地鐵傳媒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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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東省深圳市福田區(qū)人民法院公告(2021)粵0304民初10366號之一深圳康貝兒童醫(yī)院:本院受理原告深圳時代尚優(yōu)地鐵傳媒科技有限公司訴你服務合同糾紛一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二條的規(guī)定,向你公告送達本院(2021)粵0304民初10366號民事判決書,判決如下:被告深圳康貝兒童醫(yī)院應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支付原告深圳時代尚優(yōu)地鐵傳媒科技有限公司廣告費70000元,并支付違約金33000元。如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案件受理費1180元,由被告負擔。原告已預交的1180元,由本院退回。被告應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七日內向本院交納案件受理費1180元,拒不交納的,本院依法強制執(zhí)行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照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廣東省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本裁定自本公告發(fā)出之日起,經過六十日,即視為送達。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七月九日注:本案公告采取以下方式進行公告:根據(jù)《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的解釋》第一百三十八條第一款之規(guī)定,本公告采用在https://www.szcourt.gov.cn/gg網(wǎng)站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為公告發(fā)出日期。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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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7-09 |
6 |
(2021)粵0309執(zhí)6218號送達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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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粵0309執(zhí)6218號 | 勞動爭議 |
當事人- 深圳康貝兒童醫(yī)院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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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東省深圳市龍華區(qū)人民法院公告(2021)粵0309執(zhí)6218號深圳康貝兒童醫(yī)院:申請執(zhí)行人劉愛英與你(單位)勞動爭議一案,深圳市龍華區(qū)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深華勞人仲(大浪)案【2020】1762號仲裁裁決文書已經發(fā)生法律效力。由于你(單位)沒有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申請執(zhí)行人于2021年6月2日向本院申請強制執(zhí)行,本院依法受理。因你(單位)下落不明,無法直接送達,本院依法向你(單位)公告送達本院(2021)粵0309執(zhí)6218號執(zhí)行通知書、報告財產令、執(zhí)行裁定書,責令你(單位)自本公告送達后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并應承擔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至執(zhí)行完畢之日止。未能履行的,須向本院如實申報當前及本公告送達之日前一年的財產變動情況。送達后如果財產狀況發(fā)生變動,應當自財產變動之日起十日內向本院補充報告。拒絕申報或虛假申報的,本院將根據(jù)情節(jié)輕重對相關責任人員予以罰款、拘留。自發(fā)出執(zhí)行通知書之日起,本院將依法采取強制執(zhí)行措施。本公告自發(fā)出之日起經過六十日,即視為送達。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六月十五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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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6-15 |
7 |
(2021)粵0307民初2642號判決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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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粵0307民初2642號 | 買賣合同糾紛 |
原告- 深圳市鵬鑫醫(yī)療器械有限公司 被告- 深圳康貝兒童醫(yī)院 成都盛源智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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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東省深圳市龍崗區(qū)人民法院公告(2021)粵0307民初2642號之二深圳康貝兒童醫(yī)院、成都盛源智科技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深圳市鵬鑫醫(yī)療器械有限公司與被告深圳康貝兒童醫(yī)院、成都盛源智科技有限公司買賣合同糾紛一案。因你們下落不明,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六十條、第二百零六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第一款、第三款、第一百四十四條之規(guī)定,現(xiàn)向你們公告送達(2021)粵0307民初2642號民事判決書,判決內容如下:一、被告深圳康貝兒童醫(yī)院應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向原告深圳市鵬鑫醫(yī)療器械有限公司支付貨款297893元及逾期付款違約金(以297893元為基數(shù),按全國銀行間同業(yè)拆借中心公布的市場報價利率,自2020年4月18日起計至款項清償之日止);二、被告成都盛源智科技有限公司對于判項一確定的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案件受理費2940元,由被告深圳康貝兒童醫(yī)院、成都盛源智科技有限公司負擔。原告深圳市鵬鑫醫(yī)療器械有限公司預繳的2940元,本院予以退回。被告深圳康貝兒童醫(yī)院、成都盛源智科技有限公司應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七日內向本院繳納訴訟費2940元,拒不繳納,本院予以強制執(zhí)行。自本公告發(fā)出之日起,經過六十日,即視為送達。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交副本,上訴于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六月十一日注:本公告于2021年6月11日刊登于深圳法院網(wǎng)上訴訟服務平臺。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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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6-11 |
8 |
(2021)粵0309民初6286號送達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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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粵0309民初6286號 | 租賃合同糾紛 |
當事人- 深圳康貝兒童醫(yī)院 成都盛源智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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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東省深圳市龍華區(qū)人民法院公告(2021)粵0309民初6286號彭云建、林國金、深圳康貝兒童醫(yī)院、成都盛源智科技有限公司:原告李威與被告彭云建、林國金、深圳康貝兒童醫(yī)院、成都盛源智科技有限公司租賃合同糾紛一案,案號為(2021)粵0309民初6286號。原告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請求判令解除原被告簽訂的《房屋租賃合同書》;2、請求判令被告支付2019年12月、2020年1-4月的租金共計人民幣440982元;3、請求判令被告支付2019年11月-12月發(fā)生的水電費共計人民幣11642元;4、被告二、被告三、被告四對上述債務承擔連帶責任;5、判令本案訴訟費由被告承擔。2-3項訴訟請求共計人民幣452624元。現(xiàn)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二條之規(guī)定,向你公告送達起訴狀副本、證據(jù)副本、應訴通知書、開庭傳票、舉證通知書、訴訟權利義務告知書。自本公告發(fā)出之日起,經過六十天即視為送達。你應在公告期屆滿之次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提交答辯狀,并按對方當事人提出副本,并于答辯期屆滿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提交證據(jù)。本院定于2021年08月25日15時30分在大浪八樓第二十五審判庭公開開庭審理本案。逾期不出庭,本院將依法缺席裁判。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六月十日法院聯(lián)系人:謝玉霞電話:0755-21050324注:本案公告采取以下方式進行公告:根據(jù)《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的解釋》第一百三十八條第一款之規(guī)定,本公告采用在https://www.szcourt.gov.cn/gg網(wǎng)站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為公告發(fā)出日期。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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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6-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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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粵0309執(zhí)5623號送達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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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粵0309執(zhí)5623號 | 勞動爭議 |
當事人- 深圳康貝兒童醫(yī)院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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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東省深圳市龍華區(qū)人民法院公告(2021)粵0309執(zhí)5623號深圳康貝兒童醫(yī)院:申請執(zhí)行人朱洪梅與你(單位)勞動爭議一案,深圳市龍華法院(2021)粵0309民初232號判決書已經發(fā)生法律效力。由于你(單位)沒有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申請執(zhí)行人于2021年5月18日向本院申請強制執(zhí)行,本院依法受理。因你(單位)下落不明,無法直接送達,本院依法向你(單位)公告送達本院(2021)粵0309執(zhí)5623號執(zhí)行通知書、報告財產令、執(zhí)行裁定書,責令你(單位)自本公告送達后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并應承擔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至執(zhí)行完畢之日止。未能履行的,須向本院如實申報當前及本公告送達之日前一年的財產變動情況。送達后如果財產狀況發(fā)生變動,應當自財產變動之日起十日內向本院補充報告。拒絕申報或虛假申報的,本院將根據(jù)情節(jié)輕重對相關責任人員予以罰款、拘留。自發(fā)出執(zhí)行通知書之日起,本院將依法采取強制執(zhí)行措施。本公告自發(fā)出之日起經過六十日,即視為送達。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六月十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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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6-10 |
10 |
(2020)粵0304民初55657號送達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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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粵0304民初55657號 | 買賣合同糾紛 |
原告- 深圳廣藥聯(lián)康醫(yī)藥有限公司 被告- 深圳康貝兒童醫(yī)院 成都盛源智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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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東省深圳市福田區(qū)人民法院公告(2020)粵0304民初55657號之一深圳康貝兒童醫(yī)院、成都盛源智科技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深圳廣藥聯(lián)康醫(yī)藥有限公司訴被告深圳康貝兒童醫(yī)院、成都盛源智科技有限公司買賣合同糾紛一案,因你們下落不明,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二條的規(guī)定,向你們公告送達本案的民事判決書,判決書的主要內容為:一、被告深圳康貝兒童醫(yī)院應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向原告深圳廣藥聯(lián)康醫(yī)藥有限公司支付貨款158194.15元及逾期付款違約金(以38194.15元為基數(shù),自起算,以120000元為基數(shù),自起算,均按日萬分之五的標準計至付清之日);二、被告深圳康貝兒童醫(yī)院應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向原告深圳廣藥聯(lián)康醫(yī)藥有限公司支付律師費你們9000元;三、被告成都盛源智科技有限公司對被告深圳康貝兒童醫(yī)院的上述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四、駁回原告深圳廣藥聯(lián)康醫(yī)藥有限公司的其他訴訟請求。如果義務人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案件受理費4143.64元(已由廣藥公司預交),由廣藥公司負擔340元,由康貝醫(yī)院盛源智公司負擔3803.64元。本判決自本公告發(fā)出之日起,經過六十日,即視為送達。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提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廣東省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并應在收到交費通知書次日起七日內向該法院預交上訴案件受理費。逾期不預交的,按自動撤回上訴處理。特此公告。注:本公告已發(fā)布于深圳法院網(wǎng)上訴訟服務平臺聯(lián)系人:吳助理0755-82918999轉5417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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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6-0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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