的士
佛山市順德區(qū)的士有限公司
注銷序號 | 案件名稱 | 案號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審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發(fā)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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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佛山市順德區(qū)的士有限公司、曾治兵合同糾紛執(zhí)行實施類其他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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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合同糾紛 |
當事人-佛山市順德區(qū)的士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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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佛山市順德區(qū)的士有限公司、曾治兵合同糾紛執(zhí)行實施類其他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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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合同糾紛 |
當事人-佛山市順德區(qū)的士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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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曾治兵、佛山市順德區(qū)的士有限公司合同糾紛二審民事判決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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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合同糾紛 |
上訴人-曾治兵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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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佛山市順德區(qū)的士有限公司與曾治兵合同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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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合同糾紛 |
原告-佛山市順德區(qū)的士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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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趙必勤與肖劍、佛山市順德區(qū)的士有限公司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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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 |
原告-趙必勤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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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號 | 公告名稱 | 案號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詳情 | 發(fā)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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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09)佛中法民提字第16號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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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 永安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市順德支公司 當事人- 佛山市順德區(qū)的士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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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佛中法民提字第16號羅素秋:本院受理的永安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市順德支公司與佛山市順德區(qū)的士有限公司、張發(fā)聯、張家彪、張自力、雷紹英、蔡剛強、劉偉康、羅素秋、劉國兵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損害賠償糾紛一案,因無法以其它方法向你送達,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八十四條的規(guī)定,向你公告送達民事判決書。本案于2009年10月14日,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三十條、第一百八十六條第一款的規(guī)定,判決如下:維持廣東省佛山市順德區(qū)人民法院(2007)順法民一初字第02209號民事判決。再審案件受理費4529元,由申請再審人永安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市順德支公司負擔。自本公告發(fā)出之日起,經過六十日,即視為送達。特此公告。二○○九年十一月二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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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11-02 |
2 |
(2009)佛中法民提字第16號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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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佛中法民提字第16號 | - |
原告- 永安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市順德支公司 當事人- 佛山市順德區(qū)的士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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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佛中法民提字第16號劉國兵:本院受理的永安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市順德支公司與佛山市順德區(qū)的士有限公司、張發(fā)聯、張家彪、張自力、雷紹英、蔡剛強、劉偉康、羅素秋、劉國兵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損害賠償糾紛一案,因無法以其它方法向你送達,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八十四條的規(guī)定,向你公告送達民事判決書。本案于2009年10月14日,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三十條、第一百八十六條第一款的規(guī)定,判決如下:維持廣東省佛山市順德區(qū)人民法院(2007)順法民一初字第02209號民事判決。再審案件受理費4529元,由申請再審人永安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市順德支公司負擔。自本公告發(fā)出之日起,經過六十日,即視為送達。特此公告。二○○九年十月二十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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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10-20 |
3 |
(2009)佛中法民一終字第833號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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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 趙美儀 李勝好 趙必勤 佛山市順德區(qū)的士有限公司 趙淑儀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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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佛中法民一終字第833號肖劍:本院受理的趙必勤、李勝好、趙美儀、趙淑儀、佛山市順德區(qū)的士有限公司訴肖劍的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損害賠償糾紛一案,因無法以其它方法向你送達,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八十四條的規(guī)定,向你公告送達(2009)佛中法民一終字第833號民事判決,該判決內容為:一、維持廣東省佛山市順德區(qū)人民法院(2009)順法民一初字第00622號民事判決第二、三項;二、變更廣東省佛山市順德區(qū)人民法院(2009)順法民一初字第00622號民事判決第一項為:被上訴人肖劍應于本判決發(fā)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內向上訴人李勝好、趙美儀、趙淑儀分別支付被撫養(yǎng)人生活費36519元、67132.80元、72727.20元;三、本案一審受理費減半收取4606元,由上訴人趙必勤負擔3311元,上訴人佛山市順德區(qū)的士有限公司及被上訴人肖劍共同負擔1295元;二審受理費7135元,由上訴人趙必勤負擔5000元,上訴人佛山市順德區(qū)的士有限公司及被上訴人肖劍共同負擔2135元。公告發(fā)出之日起,經過六十日,即視為送達。特此公告。二00九年十月十五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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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10-1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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