奧源
序號 | 案件名稱 | 案號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審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發(fā)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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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東莞市奧源電子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天盈創(chuàng)達(dá)科技開發(fā)有限公司買賣合同糾紛執(zhí)行實施類執(zhí)行裁定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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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粵1972執(zhí)2456號 | 買賣合同糾紛 |
申請執(zhí)行人-東莞市奧源電子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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東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 2020-05-25 | 2020-08-20 |
2 |
肖岸林、黃友糧生命權(quán)、健康權(quán)、身體權(quán)糾紛二審民事判決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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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粵19民終5336號 | 生命權(quán)、健康權(quán)、身體權(quán)糾紛 |
上訴人-肖岸林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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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東省東莞市中級人民法院 | 2019-07-12 | 2019-12-23 |
3 |
肖岸林、黃建生命權(quán)、健康權(quán)、身體權(quán)糾紛二審民事判決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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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粵19民終5337號 | 生命權(quán)、健康權(quán)、身體權(quán)糾紛 |
上訴人-肖岸林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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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東省東莞市中級人民法院 | 2019-07-12 | 2019-12-23 |
4 |
東莞市奧源電子科技有限公司、中新科技集團(tuán)股份有限公司申請確認(rèn)人民調(diào)解協(xié)議效力特別程序民事裁定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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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浙1002民特1108號 | 申請確認(rèn)人民調(diào)解協(xié)議效力 |
當(dāng)事人-東莞市奧源電子科技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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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州市椒江區(qū)人民法院 | 2019-07-01 | 2019-07-1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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東莞市奧源電子科技有限公司、東莞暴風(fēng)智能科技有限公司財產(chǎn)保全執(zhí)行實施類執(zhí)行通知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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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粵1971執(zhí)保10814號 | 財產(chǎn)保全 |
申請人-東莞市奧源電子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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東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 2018-09-26 | 2020-11-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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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反訴被告)、二審上訴人]買賣合同糾紛再審審查與審判監(jiān)督民事裁定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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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粵民申3448號 | 買賣合同糾紛 |
再審申請人-深圳興啟發(fā)電路板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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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 | 2018-08-30 | 2018-10-08 |
7 |
東莞市奧源電子科技有限公司與深圳市興啟發(fā)電路板有限公司買賣合同糾紛的執(zhí)行裁定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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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粵1972執(zhí)1949號之一 | 買賣合同糾紛 |
申請執(zhí)行人-東莞市奧源電子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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東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 2018-08-01 | 2019-01-03 |
8 |
深圳興啟發(fā)電路板有限公司;東莞市奧源電子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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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粵1972執(zhí)保99號 | - |
當(dāng)事人-深圳興啟發(fā)電路板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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東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 2018-02-27 | 2019-12-13 |
9 |
深圳興啟發(fā)電路板有限公司、東莞市奧源電子科技有限公司買賣合同糾紛二審民事判決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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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粵19民終1835號 | 買賣合同糾紛 |
上訴人-深圳興啟發(fā)電路板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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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東省東莞市中級人民法院 | 2017-12-04 | 2017-12-27 |
10 |
深圳興啟發(fā)電路板有限公司;東莞市奧源電子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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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粵1972執(zhí)保1640號 | 買賣合同糾紛 |
當(dāng)事人-深圳興啟發(fā)電路板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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東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 2017-07-17 | 2020-01-03 |
序號 | 公告名稱 | 案號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詳情 | 發(fā)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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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20)粵1972執(zhí)2456號《限制消費令》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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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粵1972執(zhí)2456號 | 買賣合同糾紛 |
原告- 東莞市奧源電子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 深圳市天盈創(chuàng)達(dá)科技開發(fā)有限公司 劉東林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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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粵1972執(zhí)2456號《限制消費令》公告更新時間:2020-05-15已瀏覽:4文章來源:原創(chuàng)(2020)粵1972執(zhí)2456號深圳市天盈創(chuàng)達(dá)科技開發(fā)有限公司:本院在執(zhí)行申請執(zhí)行人東莞市奧源電子科技有限公司與被執(zhí)行人深圳市天盈創(chuàng)達(dá)科技開發(fā)有限公司、劉東林買賣合同糾紛執(zhí)行一案查明,你(單位)存在拒不履行的行為,本院作出《限制消費令》,依法限制相關(guān)人員進(jìn)行高消費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費行為。因你(單位)下落不明,未能直接向你(單位)送達(dá)《限制消費令》。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二條的規(guī)定,現(xiàn)依法向你(單位)公告送達(dá)。自本公告發(fā)出之日起,經(jīng)過六十日,即視為送達(dá)。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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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5-15 |
2 |
(2017)粵1972民初11949號之三公告送達(dá)上訴狀、證據(jù)副本(陳正陽43062119721001××××)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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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粵1972民初11949號 | 生命權(quán)、健康權(quán)、身體權(quán)糾紛 |
原告- 黃友糧 被告- 肖岸林 張永紅 陳正陽 東莞市奧源電子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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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粵1972民初11949號之三陳正陽(43062119721001××××):本院受理原告黃友糧訴被告肖岸林、張永紅、陳正陽、東莞市奧源電子科技有限公司生命權(quán)、健康權(quán)、身體權(quán)糾紛一案,已經(jīng)審理終結(jié)。因采用其他方式無法向你送達(dá)訴訟文書,故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二條的規(guī)定,向你公告送達(dá)民事上訴狀副本、證據(jù)副本。自發(fā)出本告之日起,經(jīng)過六十日即視為送達(dá)。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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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1-12 |
3 |
(2017)粵1972民初11953號之三公告送達(dá)民事上訴狀、證據(jù)副本(陳正陽43062119721001××××)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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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粵1972民初11953號 | 生命權(quán)、健康權(quán)、身體權(quán)糾紛 |
原告- 黃建 被告- 肖岸林 張永紅 陳正陽 東莞市奧源電子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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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粵1972民初11953號之三陳正陽(43062119721001××××):本院受理原告黃建訴被告肖岸林、張永紅、陳正陽、東莞市奧源電子科技有限公司生命權(quán)、健康權(quán)、身體權(quán)糾紛一案,已經(jīng)審理終結(jié)。因采用其他方式無法向你送達(dá)訴訟文書,故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二條的規(guī)定,向你公告送達(dá)民事上訴狀副本、證據(jù)副本。自發(fā)出本告之日起,經(jīng)過六十日即視為送達(dá)。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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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1-12 |
4 |
(2017)粵1972民初11949號之二公告送達(dá)民事判決(陳正陽43062119721001××××)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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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粵1972民初11949號 | 生命權(quán)、健康權(quán)、身體權(quán)糾紛 |
原告- 黃友糧 被告- 肖岸林 張永紅 陳正陽 東莞市奧源電子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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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粵1972民初11949號之二陳正陽(43062119721001××××):本院受理原告黃友糧訴被告肖岸林、張永紅、陳正陽、東莞市奧源電子科技有限公司生命權(quán)、健康權(quán)、身體權(quán)糾紛一案,已經(jīng)審理終結(jié)。因采用其他方式無法向你送達(dá)訴訟文書,故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二條的規(guī)定,向你公告送達(dá)本院(2017)粵1972民初11949號民事判決書及上訴須知。判決內(nèi)容如下:一、限被告肖岸林于本判決發(fā)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內(nèi)向原告黃友糧賠償27764.72元。二、限被告陳正陽于本判決發(fā)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內(nèi)向原告黃友糧賠償13882.36元。三、駁回原告黃友糧的其他訴訟請求。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限履行金錢給付義務(wù),應(yīng)當(dāng)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wù)利息。本案受理費2144元(原告已預(yù)交),由原告黃友糧負(fù)擔(dān)1192元,由被告肖岸林負(fù)擔(dān)635元,由被告陳正陽負(fù)擔(dān)317元。自發(fā)出本告之日起,經(jīng)過六十日即視為送達(dá)。如不服本判決,各方可在本判決書送達(dá)之日起十五日內(nèi),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dāng)事人的人數(shù)或代表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廣東省東莞市中級人民法院。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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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1-05 |
5 |
(2017)粵1972民初11953號之二公告送達(dá)民事判決書(陳正陽43062119721001××××)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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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粵1972民初11953號 | 生命權(quán)、健康權(quán)、身體權(quán)糾紛 |
原告- 黃建 被告- 肖岸林 張永紅 陳正陽 東莞市奧源電子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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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粵1972民初11953號之二陳正陽(43062119721001××××):本院受理原告黃建訴被告肖岸林、張永紅、陳正陽、東莞市奧源電子科技有限公司生命權(quán)、健康權(quán)、身體權(quán)糾紛一案,已經(jīng)審理終結(jié)。因采用其他方式無法向你送達(dá)訴訟文書,故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二條的規(guī)定,向你公告送達(dá)本院(2017)粵1972民初11953號民事判決書及上訴須知。判決內(nèi)容如下:一、限被告肖岸林于本判決發(fā)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內(nèi)向原告黃建賠償149238.54元。二、限被告陳正陽于本判決發(fā)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內(nèi)向原告黃建賠償49746.18元。三、駁回原告黃建的其他訴訟請求。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限履行金錢給付義務(wù),應(yīng)當(dāng)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wù)利息。本案受理費5522元,由原告黃建負(fù)擔(dān)1619元,由被告肖岸林負(fù)擔(dān)2927元,由被告陳正陽負(fù)擔(dān)976元。受理費5522元,原告已向本院申請緩交并獲批準(zhǔn),待本判決發(fā)生法律效力后五日內(nèi),原、被告應(yīng)將各自負(fù)擔(dān)的訴訟費逕付本院。自發(fā)出本告之日起,經(jīng)過六十日即視為送達(dá)。如不服本判決,各方可在本判決書送達(dá)之日起十五日內(nèi),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dāng)事人的人數(shù)或代表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廣東省東莞市中級人民法院。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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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1-0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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