振科研
深圳市振科研精密電子科技有限公司
存續(xù)序號 | 案件名稱 | 案號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審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發(fā)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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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胡小東與深圳市振科研精密電子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美捷森特種電路技術(shù)有限公司買賣合同糾紛二審民事判決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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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粵03民終1806號 | 買賣合同糾紛 |
上訴人-胡小東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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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東省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 | 2021-03-23 | 2021-04-0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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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振科研精密電子科技有限公司、寧波匯灃行光電科技有限公司破產(chǎn)民事裁定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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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浙0282破申28號 | 申請破產(chǎn)清算 |
申請人-深圳市振科研精密電子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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慈溪市人民法院 | 2020-09-28 | 2020-11-1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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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振科研精密電子科技有限公司、寧波匯灃行光電科技有限公司買賣合同糾紛執(zhí)行實施類執(zhí)行裁定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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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浙0282執(zhí)恢988號之一 | 買賣合同糾紛 |
申請執(zhí)行人-深圳市振科研精密電子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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慈溪市人民法院 | 2019-05-24 | 2019-09-03 |
4 |
深圳市振科研精密電子科技有限公司、寧波匯灃行光電科技有限公司買賣合同糾紛執(zhí)行實施類執(zhí)行裁定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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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282執(zhí)3093號 | 買賣合同糾紛 |
申請執(zhí)行人-深圳市振科研精密電子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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慈溪市人民法院 | 2018-01-05 00:00:00 | 2018-08-05 |
5 |
深圳市振科研精密電子科技有限公司與寧波匯灃行光電科技有限公司買賣合同糾紛執(zhí)行實施類執(zhí)行決定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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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282執(zhí)3093號 | 買賣合同糾紛 |
當(dāng)事人-深圳市振科研精密電子科技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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慈溪市人民法院 | 2017-09-12 | 2018-08-05 |
6 |
寧波匯灃行光電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振科研精密電子科技有限公司買賣合同糾紛二審民事裁定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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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2民終327號 | 買賣合同糾紛 |
上訴人-寧波匯灃行光電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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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寧波市中級人民法院 | 2017-02-09 | 2017-03-3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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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振科研精密電子科技有限公司與寧波匯灃行光電科技有限公司買賣合同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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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282民初11069號 | 買賣合同糾紛 |
原告-深圳市振科研精密電子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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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 | 2016-12-06 | 2016-12-20 |
序號 | 公告名稱 | 案號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詳情 | 發(fā)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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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21)粵0306執(zhí)10435號送達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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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粵0306執(zhí)10435號之一 | 買賣合同糾紛 |
原告- 深圳市振科研精密電子科技有限公司 當(dāng)事人- 深圳市美捷森特種電路技術(shù)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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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東省深圳市寶安區(qū)人民法院公告(2021)粵0306執(zhí)10435號之一胡小東、深圳市美捷森特種電路技術(shù)有限公司:申請執(zhí)行人深圳市振科研精密電子科技有限公司與你(單位)買賣合同糾紛一案,深圳市寶安區(qū)人民法院(2020)粵0306民初18390號民事判決書已經(jīng)發(fā)生法律效力。由于你(單位)沒有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wù),申請執(zhí)行人于2021年4月27日向本院申請強制執(zhí)行,本院依法受理。因你(單位)下落不明,無法直接送達,本院依法向你(單位)公告送達本院(2021)粵0306執(zhí)10435號執(zhí)行通知書、報告財產(chǎn)令、執(zhí)行裁定書,責(zé)令你(單位)自本公告送達后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wù)并應(yīng)承擔(dān)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wù)利息至執(zhí)行完畢之日止。未能履行的,須向本院如實申報當(dāng)前及本公告送達之日前一年的財產(chǎn)變動情況。送達后如果財產(chǎn)狀況發(fā)生變動,應(yīng)當(dāng)自財產(chǎn)變動之日起十日內(nèi)向本院補充報告。拒絕申報或虛假申報的,本院將根據(jù)情節(jié)輕重對相關(guān)責(zé)任人員予以罰款、拘留。自發(fā)出執(zhí)行通知書之日起,本院將依法采取強制執(zhí)行措施。本公告自發(fā)出之日起經(jīng)過六十日,即視為送達。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七月十四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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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7-14 |
2 |
(2020)粵0307民初21930號送達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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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粵0307民初21930號 | 買賣合同糾紛 |
原告- 深圳市振科研精密電子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 惠州一智通實業(yè)有限公司 韓旺松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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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東省深圳市龍崗區(qū)人民法院公告(2020)粵0307民初21930號惠州一智通實業(yè)有限公司、韓旺松:原告深圳市振科研精密電子科技有限公司與被告惠州一智通實業(yè)有限公司、韓旺松買賣合同糾紛一案,本院已審理終結(jié)。因你方下落不明,現(xiàn)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二條之規(guī)定,向你方公告送達本院(2020)粵0307民初21930號民事判決書,判決內(nèi)容為:一、被告惠州一智通實業(yè)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nèi)支付原告深圳市振科研精密電子科技有限公司貨款180378.75元及違約金30000元;二、被告韓旺松對被告惠州一智通實業(yè)有限公司的上述支付義務(wù)承擔(dān)連帶清償責(zé)任;三、駁回原告深圳市振科研精密電子科技有限公司的其他訴訟請求。如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wù),應(yīng)當(dāng)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延遲履行期間的債務(wù)利息。案件受理費2409元,保全費1692.45元,合計4101.45元(原告已預(yù)交),由原告深圳市振科研精密電子科技有限公司負(fù)擔(dān)421.45元,由被告惠州一智通實業(yè)有限公司、韓旺松負(fù)擔(dān)3680元,原告已預(yù)交的3680元,由本院予以退回。被告惠州一智通實業(yè)有限公司、韓旺松應(yīng)在本判決生效之日起七日內(nèi)向本院繳納案件受理費3680元,據(jù)不繳納的,本院依法強制執(zhí)行。該判決自公告之日起經(jīng)過六十日即視為送達。如不服本判決的,可在本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nèi)提交上訴狀。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五月八日注:本案公告采取以下方式進行公告:根據(jù)《最高人民法院關(guān)于適用的解釋》第一百三十八條第一款之規(guī)定,本公告采用在https://www.szcourt.gov.cn/gg網(wǎng)站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為公告發(fā)出日期。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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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5-08 |
3 |
(2020)粵0307民初21930號送達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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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粵0307民初21930號 | 買賣合同糾紛 |
原告- 深圳市振科研精密電子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 惠州一智通實業(yè)有限公司 韓旺松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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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東省深圳市龍崗區(qū)人民法院公告(2020)粵0307民初21930號惠州一智通實業(yè)有限公司、韓旺松:原告深圳市振科研精密電子科技有限公司與被告惠州一智通實業(yè)有限公司、韓旺松買賣合同糾紛一案,案號為(2020)粵0307民初21930號。現(xiàn)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二條之規(guī)定,向你公告送達起訴狀副本、證據(jù)副本、應(yīng)訴通知書、開庭傳票、舉證通知書、保全相關(guān)材料、訴訟權(quán)利義務(wù)告知書。自本公告發(fā)出之日起,經(jīng)過六十天即視為送達。你方提出答辯狀的期限為公告送達期限屆滿后的十五日內(nèi),舉證的期限為公告送達期限屆滿后的十五日內(nèi)。本院定于2021年01月18日10時30分在龍崗第十六審判庭公開開庭審理本案。逾期不出庭,本院將依法缺席裁判。特此公告。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七日法院聯(lián)系人:廖方媛電話:0755-28280219注:本案公告采取以下方式進行公告:根據(jù)《最高人民法院關(guān)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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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0-27 |
4 |
(2020)粵0307民初21930號送達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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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粵0307民初21930號 | 買賣合同糾紛 |
當(dāng)事人- 惠州一智通實業(yè)有限公司 深圳市振科研精密電子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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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東省深圳市龍崗區(qū)人民法院公告(2020)粵0307民初21930號惠州一智通實業(yè)有限公司、韓旺松:原告深圳市振科研精密電子科技有限公司與被告惠州一智通實業(yè)有限公司、韓旺松買賣合同糾紛一案,案號為(2020)粵0307民初21930號。現(xiàn)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二條之規(guī)定,向你公告送達起訴狀副本、證據(jù)副本、應(yīng)訴通知書、開庭傳票、舉證通知書、保全相關(guān)材料、訴訟權(quán)利義務(wù)告知書。自本公告發(fā)出之日起,經(jīng)過六十天即視為送達。你方提出答辯狀的期限為公告送達期限屆滿后的十五日內(nèi),舉證的期限為公告送達期限屆滿后的十五日內(nèi)。本院定于2021年01月18日10時30分在龍崗第十六審判庭公開開庭審理本案。逾期不出庭,本院將依法缺席裁判。特此公告。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七日法院聯(lián)系人:廖方媛電話:0755-28280219注:本案公告采取以下方式進行公告:根據(jù)《最高人民法院關(guān)于適用的解釋》第一百三十八條第一款之規(guī)定,本公告采用在https://www.szcourt.gov.cn/gg網(wǎng)站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為公告發(fā)出日期。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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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0-27 |
5 |
(2020)粵0307民初21930號原告深圳市振科研精密電子科技有限公司訴被告惠州一智通實業(yè)有限公司、韓旺松買賣合同糾紛公告送達(開庭)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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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粵0307民初21930號 | 買賣合同糾紛 |
當(dāng)事人- 惠州一智通實業(yè)有限公司 深圳市振科研精密電子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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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東省深圳市龍崗區(qū)人民法院公告(2020)粵0307民初21930號惠州一智通實業(yè)有限公司、韓旺松:本院受理原告深圳市振科研精密電子科技有限公司訴被告惠州一智通實業(yè)有限公司、韓旺松買賣合同糾紛一案,案號(2020)粵0307民初21930號,因惠州一智通實業(yè)有限公司、韓旺松下落不明,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二條規(guī)定,現(xiàn)向惠州一智通實業(yè)有限公司、韓旺松公告送達起訴狀、證據(jù)材料、應(yīng)訴通知書、舉證通知書、開庭傳票等與本案有關(guān)的材料。自本公告發(fā)出之日起,經(jīng)過六十日,即視為送達。提出答辯狀和舉證的期限均為公告送達期屆滿后的十五日內(nèi)。本案定于2020年10月15日9時30分在本院第十六審判庭開庭審理,請準(zhǔn)時出庭,逾期將依法缺席裁判。特此公告二○二○年七月十七日本公告于2020年7月17日登于深圳法院網(wǎng)上訴訟服務(wù)平臺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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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7-1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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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訴人寧波匯灃行光電科技有限公司因與被上訴人深圳市振科研精密電子科技有限公司買賣合同糾紛一案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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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2民終327號 | 買賣合同糾紛 |
上訴人- 寧波匯灃行光電科技有限公司 被上訴人- 深圳市振科研精密電子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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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2民終327號寧波匯灃行光電科技有限公司:本院受理上訴人寧波匯灃行光電科技有限公司因與被上訴人深圳市振科研精密電子科技有限公司買賣合同糾紛一案,因你方無法送達,現(xiàn)依法向你公告送達我院(2017)浙02民終327號民事裁定書。該裁定書裁定:本案按上訴人寧波匯灃行光電科技有限公司自動撤回上訴處理。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2016)浙0282民初11069號民事判決自本裁定書送達之日起即發(fā)生法律效力。本裁定為終審裁定。自本公告發(fā)出之日起經(jīng)過六十日即視為送達。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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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3-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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