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新
序號 | 案件名稱 | 案號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審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發(fā)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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寧海建新房地產有限公司與王優(yōu)娜、肖吉兆房屋買賣合同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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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226民初5496號 | 房屋買賣合同糾紛 |
原告-寧海建新房地產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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寧??h人民法院 | 2017-11-02 | 2017-12-31 |
序號 | 公告名稱 | 案號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詳情 | 發(fā)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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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寧海建新房地產有限公司與被告王優(yōu)娜、肖吉兆、第三人中國建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寧海支行房屋買賣合同糾紛一案的判決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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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226民初5496號 | 房屋買賣合同糾紛 |
原告- 寧海建新房地產有限公司 當事人- 中國建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寧海支行 被告- 王優(yōu)娜 肖吉兆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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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226民初5496號王優(yōu)娜、肖吉兆:本院受理原告寧海建新房地產有限公司與被告王優(yōu)娜、肖吉兆、第三人中國建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寧海支行房屋買賣合同糾紛一案,已經審理終結。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二條之規(guī)定,現向你們公告送達本院(2017)浙0226民初5496號民事判決書。判決如下:一、解除原告寧海建新房地產有限公司與被告王優(yōu)娜、肖吉兆于2011年8月10日簽訂的關于寧??h梅林街道金色華府13幢1605室的備案合同編號為20110800044的《商品房買賣合同》;二、被告王優(yōu)娜、肖吉兆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內歸還原告寧海建新房地產有限公司截至2017年9月的擔保墊付款207608.37元;三、被告王優(yōu)娜、肖吉兆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內賠償原告寧海建新房地產有限公司為實現本案權利支出的律師費損失40000元。如果被告王優(yōu)娜、肖吉兆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及相關司法解釋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本案受理費4414元,由被告王優(yōu)娜、肖吉兆負擔。本公告自發(fā)出之日起,經過六十日,即視為送達。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浙江省寧波市中級人民法院。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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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11-0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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