比富達
深圳比富達商務咨詢有限公司
存續(xù)序號 | 公告名稱 | 案號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詳情 | 發(fā)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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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粵0304民初34750號傳票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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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粵0304民初34750號 | 借款合同糾紛 |
原告- 深圳比富達商務咨詢有限公司 被告- 邱燕翔 廣州市味研生物工程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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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粵0304民初34750號邱燕翔、廣州市味研生物工程科技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深圳比富達商務咨詢有限公司訴你們借款合同糾紛一案,因你們下落不明,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二條的規(guī)定,向你方公告送達開庭傳票、民事起訴狀副本、應訴通知書、舉證通知書。自發(fā)出本公告之日起,經(jīng)過六十日,即視為送達。你方提出答辯狀的期限及舉證期限為公告送達期滿后的十五日。開庭時間為2019年11月7日9時15分,開庭地點需在開庭前二十分鐘到我院主樓審判大廳北側庭審管理中心簽到后獲取,逾期不舉證或不到庭將依法判決。原告訴請:1.判決被告一向原告支付借款本金人民幣19,500,000元、利息人民幣12,050,000元(利息按貸款合同及債權債務確認協(xié)議書約定,以2000萬元為基數(shù)計算至從2011年4月29日計算至2017年6月1日及以1950萬元為基數(shù),以年息12%為標準暫計至2019年4月1日,之后繼續(xù)以此標準計算至本金還清之日),共計人民幣31,550,000元;2.判決被告二對被告一的上述債務(包含本金、利息)承擔連帶清償責任;3、判決兩被告承擔本案全部訴訟費、保全費及其他費用。特此公告二〇一九年八月十五日(本公告已于當天刊登于本院門戶網(wǎng)站“福田法院”官網(wǎng))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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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8-1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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