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花欣
杭州花欣電子商務有限公司武林廣場分公司
存續(xù)序號 | 案件名稱 | 案號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審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發(fā)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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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大廈有限公司與杭州花欣電子商務有限公司武林廣場分公司租賃合同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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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租賃合同糾紛 |
原告-杭州大廈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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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號 | 公告名稱 | 案號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詳情 | 發(fā)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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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20)浙0103民初4467號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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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浙0103民初4467號 | 租賃合同糾紛 |
原告- 杭州大廈有限公司 被告- 杭州花欣電子商務有限公司武林廣場分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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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花欣電子商務有限公司武林廣場分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杭州大廈有限公司訴被告杭州花欣電子商務有限公司武林廣場分公司租賃合同糾紛一案,現已審理終結。因用其他方式無法送達,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二條的規(guī)定,向你公告送達本院(2020)浙0103民初4467號民事判決書。本院判決:一、被告杭州花欣電子商務有限公司武林廣場分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支付原告杭州大廈有限公司剩余租金、物業(yè)管理費、水電費合計31141.24元;二、被告杭州花欣電子商務有限公司武林廣場分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支付原告杭州大廈有限公司違約金15000元;三、駁回原告杭州大廈有限公司的其他訴訟請求。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案件受理費1329元(原告杭州大廈有限公司已預交3411元),減半收取664.50元,由被告杭州花欣電子商務有限公司武林廣場分公司負擔。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的解釋》第一百三十八條第一款之規(guī)定,本公告采用在信息網絡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為公告發(fā)出日期,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經過六十日即視為送達。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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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1-1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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