樂有家
序號 | 案件名稱 | 案號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審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發(fā)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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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盧志飛、陳南等房屋買賣合同糾紛民事二審民事判決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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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粵03民終768號 | 房屋買賣合同糾紛 |
上訴人-盧志飛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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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東省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 | 2021-08-12 | 2021-10-09 |
2 |
金正濤、鐘桂芳等房屋買賣合同糾紛民事一審民事判決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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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粵0306民初41122號 | 房屋買賣合同糾紛 |
原告-金正濤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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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東省深圳市寶安區(qū)人民法院 | 2021-08-12 | 2021-09-01 |
3 |
段瑞斌、周莉柏等房屋買賣合同糾紛民事二審民事判決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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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粵03民終13633號 | 房屋買賣合同糾紛 |
上訴人-段瑞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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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東省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 | 2021-07-23 | 2021-10-08 |
4 |
潘敏與尹華勇房屋買賣合同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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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粵0307民初3167號 | 房屋買賣合同糾紛 |
原告-潘敏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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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東省深圳市龍崗區(qū)人民法院 | 2021-07-06 | 2021-07-30 |
5 |
張薇、鄧嘉杰等房屋買賣合同糾紛民事一審民事裁定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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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粵0304民初29349號之二 | 房屋買賣合同糾紛 |
原告-張薇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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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東省深圳市福田區(qū)人民法院 | 2021-06-30 | 2021-09-09 |
6 |
深圳市樂有家房產交易有限公司與江門泰達房地產開發(fā)有限公司商品房委托代理銷售合同糾紛一案民事二審判決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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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粵07民終717號 | 商品房委托代理銷售合同糾紛 |
上訴人-深圳市樂有家房產交易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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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東省江門市中級人民法院 | 2021-06-28 | 2021-08-06 |
7 |
深圳市樂有家房產交易有限公司行紀合同糾紛民事一審民事裁定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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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粵0304民初32509號 | 行紀合同糾紛 |
原告-深圳市樂有家房產交易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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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東省深圳市福田區(qū)人民法院 | 2021-06-16 | 2021-09-29 |
8 |
郭萍與肖亮、任鶴居間合同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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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粵0306民初12625號 | 居間合同糾紛 |
原告-郭萍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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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東省深圳市寶安區(qū)人民法院 | 2021-06-14 | 2021-06-30 |
9 |
陽珠珠、向紅等房屋買賣合同糾紛民事一審民事判決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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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粵0303民初4075號 | 房屋買賣合同糾紛 |
原告-陽珠珠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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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東省深圳市羅湖區(qū)人民法院 | 2021-06-10 | 2021-09-09 |
10 |
肖釗來與深圳市樂有家房產交易有限公司御峰園分公司、深圳市樂有家房產交易有限公司勞動合同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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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粵0307民初16294號 | 勞動合同糾紛 |
原告-肖釗來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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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東省深圳市龍崗區(qū)人民法院 | 2021-06-07 | 2021-07-27 |
序號 | 案號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公告類型 | 法院 | 刊登版面 | 刊登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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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 | - |
原告- 李竹葉 被告- 陳烈彪 深圳市恒信豐投資擔保有限公司 深圳市家家順房產交易有限公司 深圳市廣信基業(yè)投資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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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訴狀副本及開庭傳票 | 長春市二道區(qū)人民法院 | - | 2099-12-31 |
2 | (2019)粵0305民初14475號 | 商品房銷售合同糾紛 |
原告- 杜思思 被告- 王麒鈞 第三人- 深圳市樂有家房產交易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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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書 | 深圳市南山區(qū)人民法院 | G33 | 2020-07-14 |
3 | (2019)粵0304執(zhí)32087號之一號 | 居間合同糾紛 |
原告- 深圳市樂有家房產交易有限公司 被告- 張翠平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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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書 | 深圳市福田區(qū)人民法院 | G47 | 2020-02-04 |
4 | (2019)粵0306民初2593號 | 房屋買賣合同糾紛 |
原告- 余貴彬 被告- 李明男 第三人- 深圳市樂有家房產交易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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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書 | 深圳市寶安區(qū)人民法院 | G36 | 2019-11-19 |
5 | (2019)粵0309民初10748號 | 房屋買賣合同糾紛 |
原告- 陳冬琳 被告- 楊偉偉 第三人- 深圳市樂有家房產交易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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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訴狀副本及開庭傳票 | 深圳市龍華區(qū)人民法院 | G31 | 2019-11-07 |
6 | (2019)粵0305民初5757號 | 居間合同糾紛 |
原告- 深圳市樂有家房產交易有限公司 被告- 郭昆鵬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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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書 | 深圳市南山區(qū)人民法院 | G92 | 2019-11-03 |
7 | (2019)粵0303民初20104號 | 居間合同糾紛 |
原告- 深圳市樂有家房產交易有限公司 被告- 深圳市善居網絡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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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訴狀副本及開庭傳票 | 深圳市羅湖區(qū)人民法院 | G83 | 2019-09-01 |
8 | (2018)粵0309民初976號 | 房屋買賣合同糾紛 |
原告- 吳秦 被告- 李美 深圳市樂有家房產交易有限公司 李偉龍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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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書 | 深圳市龍華區(qū)人民法院 | G75 | 2019-08-22 |
9 | (2018)粵0305民初18302號 | 房屋買賣合同糾紛 |
原告- 楊利 被告- 阮仕勇 王汝蘭 第三人- 深圳市樂有家房產交易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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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書 | 深圳市南山區(qū)人民法院 | G16 | 2019-07-30 |
10 | (2018)粵0305民初18302號 | 房屋買賣合同糾紛 |
原告- 楊利 被告- 阮仕勇 王汝蘭 第三人- 深圳市樂有家房產交易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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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訴狀副本、上訴狀副本 | 深圳市南山區(qū)人民法院 | G13G16中縫 | 2019-07-25 |
序號 | 公告名稱 | 案號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詳情 | 發(fā)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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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21)粵03民申652號送達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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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粵03民申652號 | 房屋買賣合同糾紛 |
當事人- 深圳市樂有家房產交易有限公司 中國工商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橫崗支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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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東省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公告(2021)粵03民申652號洪紅:本院受理曹禮彪與你/你單位及劉克英、深圳市樂有家房產交易有限公司、中國工商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橫崗支行房屋買賣合同糾紛一案,現(xiàn)已審查終結,因你/你單位下落不明,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五條的規(guī)定,向你公告送達本院(2021)粵03民申652號民事裁定書。裁定如下:駁回曹禮彪的再審申請。自本公告發(fā)出之日起,經過三十日,即視為送達。特此公告。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二〇二二年四月十八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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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4-18 |
2 |
送達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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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粵0304民初6475號 | 保證合同糾紛 |
原告- 深圳市樂有家房產交易有限公司 被告- 秦志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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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東省深圳市福田區(qū)人民法院 (2022)粵0304民初6475號 秦志武: 本院受理的原告深圳市樂有家房產交易有限公司與被告秦志武保證合同糾紛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有關規(guī)定,向你公告送達民事起訴狀、開庭傳票、應訴通知書、舉證通知書、證據材料,自發(fā)出本公告之日起,經過三十日即視為送達。你提交答辯狀的期限為公告送達期滿后的十五日,舉證期限為公告送達期滿后的十五日。開庭時間為2022年4月18日10時30分,開庭地點為本院第二十七審判庭。請準時參加開庭,逾期本院將依法缺席審理。 特此公告。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日 注:本案公告采取以下方式進行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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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3-0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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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粵0304民初50790號上訴狀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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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粵0304民初50790號 | 商品房委托代理銷售合同糾紛 |
原告- 深圳市樂有家房產交易有限公司 被告- 肇慶市房優(yōu)品房地產咨詢有限公司 肇慶市駿龍智能自動化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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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粵0304民初50790號肇慶市房優(yōu)品房地產咨詢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原告深圳市樂有家房產交易有限公司訴被告肇慶市駿龍智能自動化科技有限公司、肇慶市房優(yōu)品房地產咨詢有限公司商品房委托代理銷售合同糾紛一案,本院已作出了(2020)粵0304民初50790號民事判決書,原告深圳市樂有家房產交易有限公司不服該判決提起上訴?,F(xiàn)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二條的規(guī)定,現(xiàn)向你公告送達民事上訴狀副本。原告上訴請求:1、依法改判一審鑒定費由被告肇慶市駿龍智能自動化科技有限公司承擔;2、被告肇慶市房優(yōu)品房地產咨詢有限公司對上述費用承擔連帶責任。該上訴狀副本自本公告發(fā)出之日起,經過六十日,即視為送達。特此公告。二○二一年九月二十四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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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9-24 |
4 |
(2021)粵0309民初8826號送達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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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粵0309民初8826號 | 房屋買賣合同糾紛 |
當事人- 深圳市樂有家房產交易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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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東省深圳市龍華區(qū)人民法院公告(2021)粵0309民初8826號鄧曉維、深圳市樂有家房產交易有限公司:原告朱飛與被告鄧曉維、深圳市樂有家房產交易有限公司房屋買賣合同糾紛一案,案號為(2021)粵0309民初8826號。原告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依法判令確認原告與被告解除于2020年9月4日簽署的《深圳市二手房預約買賣及中間服務合同》(編號:58333017046);2、依法判令被告一向原告支付違約金350000元;3、依法判令本案訴訟費用、律師費由被告一承擔;4、判令被告二因未盡居間義務應對上述違約金、本案訴訟費用、律師費等向原告承擔連帶賠償責任。現(xiàn)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二條之規(guī)定,向你公告送達起訴狀副本、證據副本、應訴通知書、開庭傳票、舉證通知書、合議庭組成人員通知書、訴訟權利義務告知書。自本公告發(fā)出之日起,經過六十天即視為送達。你應在公告期屆滿之次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提交答辯狀,并按對方當事人提出副本,并于答辯期屆滿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提交證據。本院定于2021年11月30日14時30分在大浪八樓第二十四審判庭公開開庭審理本案。逾期不出庭,本院將依法缺席裁判。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九月十日法院聯(lián)系人:羅秋綺電話:0755-21050024注:本案公告采取以下方式進行公告: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的解釋》第一百三十八條第一款之規(guī)定,本公告采用在https://www.szcourt.gov.cn/gg網站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為公告發(fā)出日期。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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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9-10 |
5 |
(2020)粵0304民初50790號判決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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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粵0304民初50790號 | 商品房委托代理銷售合同糾紛 |
原告- 深圳市樂有家房產交易有限公司 被告- 肇慶市房優(yōu)品房地產咨詢有限公司 肇慶市駿龍智能自動化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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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粵0304民初50790號肇慶市房優(yōu)品房地產咨詢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原告深圳市樂有家房產交易有限公司訴被告肇慶市駿龍智能自動化科技有限公司、肇慶市房優(yōu)品房地產咨詢有限公司商品房委托代理銷售合同糾紛一案,現(xiàn)因你下落不明,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二條的規(guī)定,現(xiàn)向你公告送達(2020)粵0304民初50790號民事判決書,判決內容如下:一、被告肇慶市房優(yōu)品房地產咨詢有限公司應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10日內向原告深圳市樂有家房產交易有限公司支付代理服務費397500元;二、被告肇慶市房優(yōu)品房地產咨詢有限公司應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10日內向原告深圳市樂有家房產交易有限公司支付逾期支付代理服務費的利息(利息以397500元為計算基數(shù),自2020年6月19日起,按每日萬分之三的標準計算至實際付清款項之日止);三、駁回原告深圳市樂有家房產交易有限公司的其他訴訟請求。如果當事人未按本判決指定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則應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案件受理費7489.08元、保全費2583.02元,共計10072.1元(均已由原告預交),由原告負擔258.1元、由被告房優(yōu)品公司負擔9814元。鑒定費13040元(已由被告駿龍公司預交),由原告負擔。本判決自本公告發(fā)出之日起,經過六十日,即視為送達。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及副本,并按規(guī)定預交上訴費,上訴于廣東省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特此公告。二○二一年九月八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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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9-08 |
6 |
(2021)粵0304民初39845號送達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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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粵0304民初39845號 | 商品房委托代理銷售合同糾紛 |
當事人- 利山集團有限公司 深圳市樂有家房產交易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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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東省深圳市福田區(qū)人民法院公告(2021)粵0304民初39845號利山集團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深圳市樂有家房產交易有限公司訴你方商品房委托代理銷售合同糾紛一案,因你方下落不明,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有關規(guī)定,向你方公告送達開庭傳票、應訴通知書、舉證通知書、起訴狀及證據材料。你方提交答辯狀的期限為公告送達之次日起15日,舉證期限為公告送達之次日起15日。開庭時間為2021年11月22日9時30分,請?zhí)崆?0分鐘到本院審判大廳庭審管理中心詢問具體庭審地點,請準時參加開庭,逾期本院將依法缺席審理。自發(fā)出本公告之日起,經過60日即視為送達。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八月三十日(本公告已于當日刊登深圳法院網上訴訟服務平臺)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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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8-30 |
7 |
(2021)粵0304民初17492號送達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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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粵0304民初17492號 | 房屋買賣合同糾紛 |
當事人- 深圳市樂有家房產交易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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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東省深圳市福田區(qū)人民法院公告(2021)粵0304民初17492號胡學峰、胡雪飛:本院受理原告何江英訴被告胡學峰(被告二)、胡雪飛(被告一)、深圳市樂有家房產交易有限公司(被告三)房屋買賣合同糾紛一案,現(xiàn)因你們下落不明,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二條的規(guī)定,向你們公告送達民事起訴狀副本、開庭傳票、應訴通知書、舉證通知書及證據。原告的訴訟請求如下:1.請求判令解除各方于2020年11月4日簽訂的《深圳市二手房預約買賣及居間服務合同》、附件以及《二手房買賣合同補充協(xié)議》;2.請求判令被告一、被告二向原告雙倍返還購房定金人民幣140萬元;3.請求判令被告一、被告二承擔原告的律師費損失人民幣暫計6萬元(以委托代理協(xié)議約定的律師費為準);4.請求判令被告一、被告二承擔原告的財產保全責任保險費損失人民幣1460元;5.請求判令被告三對被告一與被告二的行為承擔補充賠償責任;6.被告一、被告二、被告三承擔本案的全部訴訟費用。以上總計1461460元。自本公告發(fā)出之日起,經過六十日,即視為送達。你們提出答辯的期限為公告送達期滿后的十五日,舉證期限為公告送達期滿后的十五日。開庭時間為2021年11月12日16時00分,請于開庭前十五分鐘到我院庭審管理中心查看開庭地點,逾期將依法判決。特此公告。二O二一年八月二十五日聯(lián)系人:肖英法官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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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8-25 |
8 |
(2020)粵0305執(zhí)2675號送達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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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粵0305執(zhí)2675號 | 租賃合同糾紛 |
原告- 深圳市樂有家房產交易有限公司 被告- 張洪賀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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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東省深圳市南山區(qū)人民法院公告(2020)粵0305執(zhí)2675號張洪賀:本院在執(zhí)行申請執(zhí)行人深圳市樂有家房產交易有限公司與被執(zhí)行人張洪賀租賃合同糾紛一案中,因你方下落不明,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二條之規(guī)定,現(xiàn)向你方公告送達本院(2020)粵0305執(zhí)2675號限制消費令、執(zhí)行決定書和執(zhí)行裁定書。上述限制消費令的主要內容為:因你未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本院決定對你方采取限制消費措施。該令自發(fā)出之日起生效。上述執(zhí)行決定書的主要內容為:因你違反申報財產制度,本院依法決定將你列入失信被執(zhí)行人名單。該決定一經作出即生效。上述執(zhí)行裁定書的主要內容為:凍結、劃撥被執(zhí)行人張洪賀存款,扣留、提取其等值收入或查封、扣押、凍結其等值財產(以上述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款項及利息、執(zhí)行費、執(zhí)行中實際支出的費用為限,暫計人民幣37114元)。本公告發(fā)出之日起,經過六十日即視為送達。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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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8-18 |
9 |
(2021)粵0304民初17528號送達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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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粵0304民初17528號之一 | 合同糾紛 |
當事人- 深圳市樂有家房產交易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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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東省深圳市福田區(qū)人民法院公告(2021)粵0304民初17528號之一羅佳欣:本院受理原告深圳市樂有家房產交易有限公司訴你合同糾紛一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二條的規(guī)定,向你公告送達本院(2021)粵0304民初17528號民事判決書,判決如下:一、被告羅佳欣應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支付原告深圳市樂有家房產交易有限公司傭金50000元,并支付違約金(以50000元為基數(shù),從2020年10月14日起按日萬分之三計至實際清償之日止);二、駁回原告深圳市樂有家房產交易有限公司的其他訴訟請求。如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案件受理費595.31元,由被告負擔。原告已預交的595.31元,由本院退回。被告應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七日內向本院交納案件受理費595.31元,拒不交納的,本院依法強制執(zhí)行。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照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廣東省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本裁定自本公告發(fā)出之日起,經過六十日,即視為送達。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七月十六日注:本案公告采取以下方式進行公告: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的解釋》第一百三十八條第一款之規(guī)定,本公告采用在https://www.szcourt.gov.cn/gg網站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為公告發(fā)出日期。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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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7-16 |
10 |
(2021)粵0304民初23634號之一判決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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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粵0304民初23634號之一 | 服務合同糾紛 |
當事人- 廣州市全民找房房產經紀有限公司 深圳市樂有家房產交易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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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東省深圳市福田區(qū)人民法院公告(2021)粵0304民初23634號之一廣州市全民找房房產經紀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梁曉瑜深圳市樂有家房產交易有限公司訴你委托服務合同糾紛一案,因你司下落不明,無法送達。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及相關規(guī)定,現(xiàn)向你司公告送達民事判決書。判決內容如下: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總則》第一百一十九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八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時間效力的若干規(guī)定》第一條第二款,《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第一百四十四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一、被告廣州市全民找房房產經紀有限公司應當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向原告深圳市樂有家房產交易有限公司支付代理服務費115000元及遲延履行期間的資金占用利息(利息以本金60000元為基數(shù)自2020年9月6日起算,以本金55000元為6基數(shù)自2020年10月9日起算,均按照全國銀行間同業(yè)拆借中心授權公布的同期貸款市場報價利率計算至實際清償之日止);二、駁回原告深圳市樂有家房產交易有限公司的其他訴訟請求。被告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費1309.46元(原告已預交),由被告負擔。如不服本判決,原、被告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廣東省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本公告自發(fā)出之日起,經過六十日,即視為送達。特此公告。二○二一年七月六日(本公告已于當天刊登在深圳法院官網)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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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7-0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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