歐怡迪
序號 | 案件名稱 | 案號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審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發(fā)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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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岡縣人民法院、廣東歐怡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買賣合同糾紛執(zhí)行實施類執(zhí)行裁定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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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粵1821執(zhí)464號之二 | 買賣合同糾紛 |
-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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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岡縣人民法院 | 2021-06-03 | 2021-07-29 |
2 |
中山新創(chuàng)銘電子科技有限公司買賣合同糾紛執(zhí)行實施類執(zhí)行通知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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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粵2072執(zhí)3224號 | 買賣合同糾紛 |
申請執(zhí)行人-中山新創(chuàng)銘電子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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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 2021-04-21 | 2021-05-1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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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都錦生商貿有限公司與廣東歐怡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中介合同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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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京0105民初50696號 | 中介合同糾紛 |
原告-北京都錦生商貿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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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朝陽區(qū)人民法院 | 2021-04-16 | 2021-07-2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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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汽車金融有限公司、鄭勝等借款合同糾紛民事一審民事判決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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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粵0114民初6645號 | 借款合同糾紛 |
原告-一汽汽車金融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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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東省廣州市花都區(qū)人民法院 | 2021-03-30 | 2021-09-1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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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市古鎮(zhèn)茄米茄照明電器廠、廣東歐怡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買賣合同糾紛執(zhí)行實施類執(zhí)行裁定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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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粵2072執(zhí)10194號 | 買賣合同糾紛 |
申請執(zhí)行人-中山市古鎮(zhèn)茄米茄照明電器廠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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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 2021-01-07 | 2021-01-1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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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康達(廣州)律師事務所、廣東歐怡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國內非涉外仲裁裁決執(zhí)行實施類執(zhí)行裁定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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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粵14執(zhí)347號之八 | 國內非涉外仲裁裁決 |
申請執(zhí)行人-北京市康達(廣州)律師事務所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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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東省梅州市中級人民法院 | 2020-12-30 | 2021-02-0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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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市中逸燈飾配件電器廠與鄭勝、中山市歐怡迪物流有限公司買賣合同糾紛一案民事一審判決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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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粵2072民初17107號 | 買賣合同糾紛 |
原告-中山市中逸燈飾配件電器廠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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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 2020-12-29 | 2021-07-2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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劉婷與鄭勝、廣東歐怡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追償權糾紛一案民事一審判決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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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粵0605民初14631號 | 追償權糾紛 |
原告-劉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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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市南海區(qū)人民法院 | 2020-12-15 | 2021-04-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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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睿瑄環(huán)??萍加邢薰九c廣東歐怡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鄭勝買賣合同糾紛一審民事裁定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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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湘0104民初8945號之二 | 買賣合同糾紛 |
原告-湖南?,u環(huán)??萍加邢薰?/span>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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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長沙市岳麓區(qū)人民法院 | 2020-12-11 | 2020-12-1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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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新創(chuàng)銘電子科技有限公司與廣東歐怡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買賣合同糾紛一案民事一審判決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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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粵2072民初15026號 | 買賣合同糾紛 |
原告-中山新創(chuàng)銘電子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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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 2020-10-22 | 2021-03-29 |
序號 | 案號 | 執(zhí)行法院 | 失信行為 | 履行情況 | 立案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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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21)粵0605執(zhí)11288號 | 佛山市南海區(qū)人民法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義務 | 全部未履行 | 2021-05-26 | 詳情 |
2 | (2021)粵2072執(zhí)2971號 | 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義務 | 全部未履行 | 2021-04-14 | 詳情 |
3 | (2021)粵1821執(zhí)464號 | 佛岡縣人民法院 | 違反財產報告制度 | 全部未履行 | 2021-01-21 | 詳情 |
4 | (2020)粵2072執(zhí)10194號 | 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義務 | 全部未履行 | 2020-11-16 | 詳情 |
5 | (2020)粵1821執(zhí)2826號 | 佛岡縣人民法院 | 其他規(guī)避執(zhí)行,違反財產報告制度 | 全部未履行 | 2020-09-15 | 詳情 |
6 | (2020)粵2072執(zhí)7539號 | 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義務 | 全部未履行 | 2020-09-10 | 詳情 |
7 | (2020)粵1402執(zhí)712號 | 梅州市梅江區(qū)人民法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義務 | 全部未履行 | 2020-05-05 | 詳情 |
序號 | 公告名稱 | 案號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詳情 | 發(fā)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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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21)粵2072民初8115號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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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粵2072民初8115號 | 買賣合同糾紛 |
原告- 中山市萬威照明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 廣東歐怡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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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東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公告(2021)粵2072民初8115號廣東歐怡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中山市萬威照明科技有限公司與被告廣東歐怡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買賣合同糾紛一案,現(xiàn)已經審理終結。因你現(xiàn)下落不明,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二條的規(guī)定,向你公告送達本院(2021)粵2072民初8115號之一民事裁定書。準許原告中山市萬威照明科技有限公司撤訴。案件受理費1010元,減半收取計505元,由原告中山市萬威照明科技有限公司負擔(原告中山市萬威照明科技有限公司已預交案件受理費1010元)。自發(fā)出本公告之日起,經過六十日即視為送達。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九月一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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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9-0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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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粵0311民初23號送達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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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粵0311民初23號 | 買賣合同糾紛 |
當事人- 中山市歐怡迪物流有限公司 深圳市科納實業(yè)有限公司 廣東歐怡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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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東省深圳市光明區(qū)人民法院公告(2021)粵0311民初23號中山市歐怡迪物流有限公司、廣東歐怡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原告深圳市科納實業(yè)有限公司與被告中山市歐怡迪物流有限公司、廣東歐怡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買賣合同糾紛一案,本院已審理終結。因你方下落不明,現(xiàn)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二條之規(guī)定,向你方公告送達本院(2021)粵0311民初23號民事判決書,判決內容為:一、被告中山市歐怡迪物流有限公司應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向原告深圳市科納實業(yè)有限公司支付貨款22000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以220000元為基數(shù),按照全國銀行間同業(yè)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貸款市場報價利率的1.5倍,自2019年11月1日起計算至實際清償之日止);二、被告廣東歐怡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對被告中山市歐怡迪物流有限公司上述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如果被告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本案受理費2405元、保全費1690元,由兩被告負擔,原告已預交受理費2405元、保全費1690元,由本院予以退回。兩被告應在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向本院繳納案件受理費2405元、保全費1690元,拒不繳納的,本院依法強制執(zhí)行。該判決自公告之日起經過六十日即視為送達。如不服本判決的,可在本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提交上訴狀。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八月十六日注:本案公告采取以下方式進行公告: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的解釋》第一百三十八條第一款之規(guī)定,本公告采用在https://www.szcourt.gov.cn/gg網站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為公告發(fā)出日期。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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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8-1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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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粵2072民初5150號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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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粵2072民初5150號 | 勞動合同糾紛 |
原告- 金志彪 被告- 廣東歐怡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中山市歐怡迪物流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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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東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公告(2021)粵2072民初5150號中山市歐怡迪物流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金志彪與被告廣東歐怡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市歐怡迪物流有限公司勞動合同糾紛一案,因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規(guī)定的其他方式無法向你送達訴訟文書,現(xiàn)依法向你公告送達起訴狀副本、證據副本、開庭傳票、(2021)粵2072民初5150號民事裁定書等相關的訴訟材料。原告向本院提出如下訴訟請求:一、被告支付原告2019年7月1日至2020年7月9日一直拖欠未發(fā)的工資202734.1元;二、被告支付原告3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53573.27元;三、被告支付原告“薪金支付協(xié)議書”中承諾的違約賠償金202734.1元;四、由被告承擔本案的仲裁費用和訴訟費用。合計金額:459041.47元。(2021)粵2072民初5150號民事裁定書,裁定如下:本案轉為普通程序。自本公告發(fā)出之日起,經過六十日,被告中山市歐怡迪物流有限公司即視為送達。提出答辯狀和提供證據的期限均為公告期屆滿之次日起十五日內。本院定于2021年8月26日8時45分在本院第十二審判庭審理此案。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五月十三日聯(lián)系地址:廣東省中山市小欖鎮(zhèn)東生西路131號聯(lián)系電話:0760-12368承辦法官:司薇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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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5-13 |
4 |
(2021)粵2072民初8115號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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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粵2072民初8115號 | 買賣合同糾紛 |
原告- 中山市萬威照明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 廣東歐怡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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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東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公告(2021)粵2072民初8115號廣東歐怡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中山市萬威照明科技有限公司與被告廣東歐怡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買賣合同糾紛一案,因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規(guī)定的其他方式無法向你送達訴訟文書,現(xiàn)依法向你公告送起訴狀副本、開庭傳票、(2021)粵2072民初8115號民事裁定書。原告向本院提出如下訴訟請求:一、請求法院判令被告廣東歐怡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原告中山市萬威照明科技有限公司支付貨款44800元;二、請求判令被告廣東歐怡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原告中山市萬威照明科技有限公司支付自2019年8月15日起至履行完畢之日止的資金占用利息(按中國人民銀行同期貸款利率計算,暫計算至2021年1月份利息為3584元);三、本案的訴訟費用由被告承擔。上述合計48384元。(2021)粵2072民初8115號民事裁定書,裁定如下:本案轉為普通程序。自本公告發(fā)出之日起,經過六十日,被告廣東歐怡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即視為送達。提出答辯狀和提供證據的期限均為公告期屆滿之次日起十五日內。本院定于2021年8月25日9時15分在本院古鎮(zhèn)法庭第一審判庭審理此案。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七日聯(lián)系地址:廣東省中山市古鎮(zhèn)鎮(zhèn)東興東路3號行政服務中心6號樓聯(lián)系電話:0767-89828573承辦法官:何文璋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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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4-2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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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粵0311民初23號送達傳票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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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粵0311民初23號 | 買賣合同糾紛 |
當事人- 中山市歐怡迪物流有限公司 深圳市科納實業(yè)有限公司 廣東歐怡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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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東省深圳市光明區(qū)人民法院公告(2021)粵0311民初23號中山市歐怡迪物流有限公司、廣東歐怡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原告深圳市科納實業(yè)有限公司與被告中山市歐怡迪物流有限公司、廣東歐怡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買賣合同糾紛一案,案號為(2021)粵0311民初23號。原告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判令被告一向原告支付貨款人民幣220000元;判令被告一向原告支付上述貨款的利息(以貨款220000元為基數(shù),按照同期全國銀行間同業(yè)拆借中心公布的貸款市場報價率的1.5倍為計算標準,自2019年11月1日開始計至款項還清之日止,暫計至2020年11月20日,利息暫為14010.8元)。以上款項暫合計為人民幣234010.8元。3、判令被告二對被告一的上述債務承擔連帶責任;4、判令兩被告承擔本案的案件受理費及財產保全費?,F(xiàn)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二條之規(guī)定,向你公告送達起訴狀副本、證據副本、應訴通知書、開庭傳票、舉證通知書、合議庭組成人員通知書、訴訟權利義務告知書。自本公告發(fā)出之日起,經過六十天即視為送達。你應在公告期屆滿之次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提交答辯狀,并按對方當事人提出副本,并于答辯期屆滿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提交證據。本院定于2021年07月22日09時30分在第三審判庭公開開庭審理本案。逾期不出庭,本院將依法缺席裁判。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日法院聯(lián)系人:向睿電話:0755-21022451注:本案公告采取以下方式進行公告: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的解釋》第一百三十八條第一款之規(guī)定,本公告采用在https://www.szcourt.gov.cn/gg網站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為公告發(fā)出日期。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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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4-20 |
6 |
(2021)粵2072民初97號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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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粵2072民初97號 | 房屋租賃合同糾紛 |
原告- 中山市茂輝燈飾配件城有限公司 被告- 廣東歐怡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中山市歐怡迪物流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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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東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公告(2021)粵2072民初97號中山市歐怡迪物流有限公司、廣東歐怡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中山市茂輝燈飾配件城有限公司與被告中山市歐怡迪物流有限公司、廣東歐怡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房屋租賃合同糾紛一案,因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規(guī)定的其他方式無法向你送達訴訟文書,現(xiàn)依法向你公告送起訴狀副本、開庭傳票、(2021)粵2072民初97號民事裁定書。原告向本院提出如下訴訟請求:1、解除原、被告雙方于2020年1月1日簽訂的《中山市茂輝燈飾配件城有限公司房屋租賃合同》;2、被告中山市歐怡迪物流有限公司向原告中山市茂輝燈飾配件城有限公司支付拖欠的2020年1月至2020年7月的租金207830元、水電費1975元,滯納金(滯納金以209805元為基數(shù),按2020年12月LPR的4倍的標準,自原告起訴之日起計算至借款清償完畢之日止);3、被告中山市歐怡迪物流有限公司向原告中山市茂輝燈飾配件城有限公司支付租賃期內租金總額的20%的違約金即71256元。4、被告廣東歐怡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對上述債務承擔連帶責任;5、本案訴訟費用由兩被告承擔。以上共計:281061元。(2021)粵2072民初97號民事裁定書,裁定如下:本案轉為普通程序。自本公告發(fā)出之日起,經過六十日,被告中山市歐怡迪物流有限公司、廣東歐怡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即視為送達。提出答辯狀和提供證據的期限均為公告期屆滿之次日起十五日內。本院定于2021年7月19日上午8時45分在本院古鎮(zhèn)法庭第六審判庭審理此案。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四月十四日聯(lián)系地址:廣東省中山市古鎮(zhèn)鎮(zhèn)東興東路3號行政服務中心6號樓聯(lián)系電話:0760-89828570承辦法官:黃好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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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4-14 |
7 |
(2021)粵0309民初718號開庭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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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粵0309民初718號 | 車輛租賃合同糾紛 |
原告- 深圳捷泰新能源汽車有限公司 被告- 廣東歐怡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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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東省深圳市龍華區(qū)人民法院公告(2021)粵0309民初718號廣東歐怡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深圳捷泰新能源汽車有限公司訴被告廣東歐怡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車輛租賃合同糾紛一案,因你方下落不明,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二條規(guī)定,現(xiàn)向你公告送達(2021)粵0309民初718號案件的起訴狀、證據材料、舉證通知書、應訴通知書、傳票。自本公告發(fā)出之日起,經過六十日,即視為送達。提出答辯狀的期限為公告送達期限屆滿后的十五日內,舉證的期限為公告送達期限屆滿后的七日內。本案定于2021年5月17日15時30分在大浪六樓第十一審判庭公開開庭審理,請準時出庭,逾期將依法缺席裁判。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三月八日注:本公告于二〇二一年三月八日發(fā)布于深圳法院網上訴訟服務平臺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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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3-11 |
8 |
(2021)粵0309民初717號開庭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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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粵0309民初717號 | 車輛租賃合同糾紛 |
當事人- 深圳捷泰新能源汽車有限公司 廣東歐怡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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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東省深圳市龍華區(qū)人民法院公告(2021)粵0309民初717號廣東歐怡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深圳捷泰新能源汽車有限公司訴被告廣東歐怡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車輛租賃合同糾紛一案,因你方下落不明,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二條規(guī)定,現(xiàn)向你公告送達(2021)粵0309民初717號案件的1.起訴狀;2.證據材料;3.舉證通知書;4.應訴通知書;5.傳票。自本公告發(fā)出之日起,經過六十日,即視為送達。提出答辯狀的期限為公告送達期限屆滿后的十五日內,舉證的期限為公告送達期限屆滿后的十四日內。本案定于2021年5月17日14時30分在大浪六樓第十一審判庭公開開庭審理,請準時出庭,逾期將依法缺席裁判。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三月一日注:本公告于二〇二一年三月一日發(fā)布于深圳法院網上訴訟服務平臺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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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3-03 |
9 |
(2019)粵2072民初17107號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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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粵2072民初17107號 | 買賣合同糾紛 |
原告- 中山市中逸燈飾配件電器廠 被告- 廣東歐怡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中山市歐怡迪物流有限公司 鄭勝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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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東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公告(2019)粵2072民初17107號廣東歐怡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中山市中逸燈飾配件電器廠與被告廣東歐怡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市歐怡迪物流有限公司、鄭勝買賣合同糾紛一案,已經審理終結。因你現(xiàn)下落不明,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二條的規(guī)定,向你公告送達本院(2019)粵2072民初17107號民事判決書。一、被告廣東歐怡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發(fā)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內向原告中山市中逸燈飾配件電器廠支付貨款287283.1元及逾期付款利息(以287283.1元為基數(shù),自2019年11月20日起計算至清償之日止,按全國銀行間同業(yè)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貸款市場報價利率的1.5倍予以計算);二、駁回原告中山市中逸燈飾配件電器廠的其他訴訟請求。如果被告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案件受理費5868元,由被告廣東歐怡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負擔(該款原告已預交5868元,本院不作清退,被告在支付上述款項時逕付原告)。自發(fā)出本公告之日起,經過六十日即視為送達。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廣東省中山市中級人民法院。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一月十一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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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1-11 |
10 |
(2019)粵2072民初15026號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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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粵2072民初15026號 | 買賣合同糾紛 |
原告- 中山新創(chuàng)銘電子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 廣東歐怡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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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東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公告(2019)粵2072民初15026號廣東歐怡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中山新創(chuàng)銘電子科技有限公司與被告廣東歐怡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買賣合同糾紛一案,已經審理終結。因你現(xiàn)下落不明,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二條的規(guī)定,向你公告送達本院(2019)粵2072民初15026號民事判決書。一、被告廣東歐怡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發(fā)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內向原告中山新創(chuàng)銘電子科技有限公司支付貨款30500元及違約金3050元;二、被告廣東歐怡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發(fā)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內向原告中山新創(chuàng)銘電子科技有限公司支付律師費6000元;三、駁回原告中山新創(chuàng)銘電子科技有限公司的其他訴訟請求。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案件受理費888元、保全費456元,合計1344元,由原告中山新創(chuàng)銘電子科技有限公司負擔123元,被告廣東歐怡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負擔1221元(該費用原告中山新創(chuàng)銘電子科技有限公司已預交,本院不予退還,由被告廣東歐怡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自行逕付原告)。自發(fā)出本公告之日起,經過六十日即視為送達。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廣東省中山市中級人民法院。特此公告。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三十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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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1-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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