勁嘉
湖州勁嘉房地產開發(fā)有限公司
注銷序號 | 決定文書號 | 處罰單位 | 處罰結果/內容 | 處罰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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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湖稅稽一罰[2020]51 | 湖州市稅務局 |
違法事實:你公司2015年7月正式使用奧園壹號39幢A座做為售樓部,房產原值(含裝修費)合計2242837.06元,未申報繳納房產稅。少繳的房產稅47099.58元。(其中:2015年9419.92元、2016年18839.83元、2017年18839.83元)以上違法事實,有以下證據(jù)證實:證據(jù)一:你公司營業(yè)執(zhí)照復印件、法人代表人身份證復印件、財務人員身份證復印件、委托書。證明當事人納稅主體資格。證據(jù)二:你公司2015年度和2017年份增值稅申報表、企業(yè)所得稅申報表等納稅資料復印件,資產負債表、利潤表等財務資料復印件。證明你公司申報納稅情況及財務狀況。證據(jù)三:你公司帳頁、記賬憑證復印件,證明你公司上述涉案售樓部房產原值入賬,成本結轉情況。證據(jù)四:你公司會計朱盈的詢問筆錄。證明上述業(yè)務的詳細過程及相關證據(jù)事實的印證。證據(jù)五:你公司出具《情況說明》,對本次涉案售樓部房產原值的情況說明。被查對象陳述申辯及簽證意見:你公司法定代表人委托財務會計朱盈在《稅務稽查工作底稿二》上簽字確認,在法定時間內未提出異議。處罰依據(jù):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主席令第四十九號)第六十四條第二款之規(guī)定,處罰決定:對追繳的房產稅47099.58元,處0.5倍的罰款23549.80元。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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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5-28 | 詳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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