應昌科技
遼寧應昌科技有限公司
存續(xù)序號 | 公告名稱 | 案號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詳情 | 發(fā)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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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云0111民初1516號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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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云0111民初1516號 | 票據(jù)追索權糾紛 |
當事人- 上海金安泰建筑安裝工程有限公司 遼寧應昌科技有限公司 江蘇金祥建設工程有限公司 云南遠耕農業(yè)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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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區(qū)人民法院公告(2022)云0111民初1516號遼寧應昌科技有限公司:原告上海金安泰建筑安裝工程有限公司訴被告江蘇金祥建設工程有限公司、遼寧應昌科技有限公司、云南遠耕農業(yè)科技有限公司票據(jù)追索權糾紛一案,原告訴訟請求如下:一、判令三被告共同向原告支付5000000元的票據(jù)款;二、判令三被告共同向原告支付按同期一年期貸款市場報價利率計算的自2021年8月20日至實際支付之日止的逾期付款利息;三、判令被告承擔本案的訴訟費、保全費、保全保險費、律師費等原告實現(xiàn)債權的費用。事實與理由:2020年8月27日,江蘇金祥建設工程有限公司背書轉讓一張票據(jù)號碼為230673100264220200821705985590、票面金額為5000000元的電子商業(yè)承兌匯票,票據(jù)到期日為2021年8月20日。其中該票據(jù)載明可轉讓,并由承兌人承諾到期無條件付款。票據(jù)三被告等公司連續(xù)背書給原告后由原告合法持有。匯票到期后,原告持票向出票人、承兌人提示付款,但承兌人拒絕付款,時至今日,原告尚未收到任何票據(jù)款項。因無法采用其他方式向你送達,故本院依法向你公告送達起訴狀副本、應訴通知書、舉證通知書及開庭傳票。自發(fā)出公告之日起,經(jīng)過30日即視為送達。提出答辯狀的期限為公告期滿后的15日內。另,本院定于公告期滿后的第33日下午14時30分(遇節(jié)假日順延、舉證期限于該日屆滿)在本院第七法庭適用普通程序公開開庭審理本案,逾期將依法缺席判決。昆明市官渡區(qū)人民法院二○二二年四月十二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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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4-1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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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云0111民初1517號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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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云0111民初1517號 | 票據(jù)追索權糾紛 |
當事人- 上海金安泰建筑安裝工程有限公司 遼寧應昌科技有限公司 江蘇金祥建設工程有限公司 云南遠耕農業(yè)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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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區(qū)人民法院公告(2022)云0111民初1517號遼寧應昌科技有限公司:原告上海金安泰建筑安裝工程有限公司訴被告江蘇金祥建設工程有限公司、遼寧應昌科技有限公司、云南遠耕農業(yè)科技有限公司票據(jù)追索權糾紛一案,原告訴訟請求如下:一、判令三被告共同向原告支付5000000元的票據(jù)款;二、判令三被告共同向原告支付按同期一年期貸款市場報價利率計算的自2021年8月20日至實際支付之日止的逾期付款利息;三、判令被告承擔本案的訴訟費、保全費、保全保險費、律師費等原告實現(xiàn)債權的費用。事實與理由:2020年8月27日,江蘇金祥建設工程有限公司背書轉讓一張票據(jù)號碼為230673100264220200821705985612、票面金額為5000000元的電子商業(yè)承兌匯票,票據(jù)到期日為2021年8月20日。其中該票據(jù)載明可轉讓,并由承兌人承諾到期無條件付款。票據(jù)三被告等公司連續(xù)背書給原告后由原告合法持有。匯票到期后,原告持票向出票人、承兌人提示付款,但承兌人拒絕付款,時至今日,原告尚未收到任何票據(jù)款項。因無法采用其他方式向你送達,故本院依法向你公告送達起訴狀副本、應訴通知書、舉證通知書及開庭傳票。自發(fā)出公告之日起,經(jīng)過30日即視為送達。提出答辯狀的期限為公告期滿后的15日內。另,本院定于公告期滿后的第33日下午14時30分(遇節(jié)假日順延、舉證期限于該日屆滿)在本院第七法庭適用普通程序公開開庭審理本案,逾期將依法缺席判決。昆明市官渡區(qū)人民法院二○二二年四月十二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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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4-1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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