供水股份
序號 | 案件名稱 | 案號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審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發(fā)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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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福建省石獅供水股份有限公司與福建龍誠紡織實業(yè)有限公司供用水合同糾紛一審民事裁定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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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閩0581民初3925號 | 供用水合同糾紛 |
原告-福建省石獅供水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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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獅市人民法院 | 2020-12-07 | 2021-03-31 |
2 |
石獅市住房和城鄉(xiāng)建設局、蔡炳遠城鄉(xiāng)建設行政管理:其他(城建)二審行政判決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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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閩05行終369號 | 其他(城建) |
上訴人-石獅市住房和城鄉(xiāng)建設局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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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泉州市中級人民法院 | 2020-11-10 | 2020-12-31 |
3 |
石獅市住房和城鄉(xiāng)建設局、黃鐵成城鄉(xiāng)建設行政管理:其他(城建)二審行政裁定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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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閩05行終359號 | 其他(城建) |
上訴人-石獅市住房和城鄉(xiāng)建設局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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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泉州市中級人民法院 | 2020-10-29 | 2020-11-03 |
4 |
黃天助、福建省石獅供水股份有限公司觸電人身損害責任糾紛二審民事判決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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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閩05民終1569號 | 觸電人身損害責任糾紛 |
上訴人-柳孫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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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泉州市中級人民法院 | 2020-08-26 | 2020-11-09 |
5 |
蔡金旭與石獅市住房和城鄉(xiāng)建設局城鄉(xiāng)建設行政管理:其他(城建)一審行政裁定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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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閩0504行初58號 | 其他(城建) |
-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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泉州市洛江區(qū)人民法院 | 2020-08-03 | 2020-09-02 |
6 |
蔡炳遠與石獅市住房和城鄉(xiāng)建設局城鄉(xiāng)建設行政管理:其他(城建)一審行政判決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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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閩0504行初38號 | 其他(城建) |
原告-蔡炳遠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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泉州市洛江區(qū)人民法院 | 2020-07-08 | 2020-12-15 |
7 |
福建省石獅供水股份有限公司與福建豐華紡織有限公司供用水合同糾紛一審民事裁定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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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閩0581民初5398號 | 供用水合同糾紛 |
原告-福建省石獅供水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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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獅市人民法院 | 2020-02-28 | 2020-05-27 |
8 |
胡清輝、福建省石獅供水股份有限公司合同糾紛二審民事裁定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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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閩05民終18號 | 合同糾紛 |
上訴人-胡清輝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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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泉州市中級人民法院 | 2020-02-03 | 2020-11-0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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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石獅供水股份有限公司與石獅市合益吹塑制品有限公司供用水合同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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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閩0581民初5400號 | 供用水合同糾紛 |
原告-福建省石獅供水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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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獅市人民法院 | 2019-12-04 | 2021-01-15 |
10 |
福建省石獅供水股份有限公司、鑫旭日電力建設集團有限公司合同糾紛二審民事判決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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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閩01民終7256號 | 合同糾紛 |
上訴人-福建省石獅供水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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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福州市中級人民法院 | 2019-11-19 | 2019-11-28 |
序號 | 公告名稱 | 案號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詳情 | 發(fā)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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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裁判文書]石獅市宏利染織制衣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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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閩0581民初204號 | 供用水合同糾紛 |
原告- 福建省石獅供水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石獅市宏利染織制衣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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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石獅市人民法院公告石獅市宏利染織制衣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福建省石獅供水股份有限公司與被告石獅市宏利染織制衣有限公司供用水合同糾紛一案,已經(jīng)審理終結。因通過其他方式無法送達,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二條的規(guī)定,向你公告送達(2021)閩0581民初204號民事裁定書。本院裁定:駁回福建省石獅供水股份有限公司提出的請求石獅市宏利染織制衣有限公司向其支付垃圾處理費及相應滯納金的起訴。自公告之日起,經(jīng)過60日即視為送達。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書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福建省泉州市中級人民法院。逾期本裁定即發(fā)生法律效力。特此公告二○二一年七月三十日承辦法官:梁秋芳聯(lián)系電話:0595-88617651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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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7-30 |
2 |
[裁判文書]石獅市錦星泡沫包裝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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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供用水合同糾紛 |
原告- 福建省石獅供水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石獅市錦星泡沫包裝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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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石獅市人民法院公告石獅市錦星泡沫包裝有限公司(統(tǒng)一社會信用代碼91350581793764835J):本院受理原告福建省石獅供水股份有限公司與被告石獅市錦星泡沫包裝有限公司供用水合同糾紛一案,已經(jīng)審理終結。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二條的規(guī)定,向你公告送達(2021)閩0581民初112號民事裁定書。本院裁定:駁回福建省石獅供水股份有限公司提出的請求石獅市錦星泡沫包裝有限公司向其支付垃圾處理費及相應滯納金的起訴。自公告之日起,經(jīng)過60日即視為送達。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書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福建省泉州市中級人民法院。逾期本判決即發(fā)生法律效力。特此公告二○二一年六月二日承辦法官:許鴻源書記員:洪斯斯聯(lián)系電話0595-88905968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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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6-02 |
3 |
[起訴狀副本及開庭傳票]福建省祥福建筑發(fā)展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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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閩0581民初829號 | 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 |
原告- 曾國良 被告- 福建省石獅供水股份有限公司 福建省祥福建筑發(fā)展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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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石獅市人民法院公告福建省祥福建筑發(fā)展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曾國良與被告福建省祥福建筑發(fā)展有限公司、福建省石獅供水股份有限公司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一案,因通過直接送達方式無法向你送達應訴材料,現(xiàn)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二條之規(guī)定,向你公告送達(2021)閩0581民初829號應訴通知書、指定舉證期限通知書、舉證通知書、告知審判人員通知書、開庭傳票、空白民事答辯狀、提供/確認送達地址告知書、送達地址確認書、訴訟權利義務告知書、廉政監(jiān)督卡、應訴要素表、民事起訴狀副本、證據(jù)材料副本等應訴材料。原告曾國良起訴請求判令:請求法院依法判令:1、被告福建省祥福建筑發(fā)展有限公司立即把其經(jīng)手收取被告福建省石獅供水股份有限公司的307933.19元[包括工程款200000元(以最終對賬結果為準)、投標保證金50000元、工資保證金57933.19元]支付給原告;并按同期全國銀行間同業(yè)拆借中心公布的貸款市場報價利率計算利息(其中200000元自2017年12月28日計起;50000元自2017年1月23日計起;57933.19元自2019年6月24日計起,截止起訴之日欠息約計50000元);2、被告福建省石獅供水股份有限公司立即在欠付款項的范圍內支付原告工程價款537896.9元;以上款項合計:895830.09元。3、本案訴訟費用由兩被告共同承擔。自公告之日起,經(jīng)過60日即視為送達,提出答辯狀和舉證的期限分別為公告期滿后的15日內和30日內,期限內不提交證據(jù),視為放棄舉證權利。本院定于2021年5月26日9時在第八法庭開庭審理。屆時如不到庭,本院將依法缺席判決。特此公告二O二一年二月二十二日聯(lián)系人:康志強聯(lián)系電話:88617506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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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2-22 |
4 |
[起訴狀副本及開庭傳票]福建豐華紡織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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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供用水合同糾紛 |
原告- 福建省石獅供水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福建豐華紡織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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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石獅市人民法院公告福建豐華紡織有限公司(統(tǒng)一社會信用代碼:91350581749099102J):本院受理原告福建省石獅供水股份有限公司與被告福建豐華紡織有限公司供用水合同糾紛一案,因采用其他方式無法向你送達應訴材料,現(xiàn)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二條的規(guī)定,向你公告送達(2021)閩0581民初114號案件民事起訴狀副本、證據(jù)材料副本、應訴通知書、合議庭組成人員通知書、舉證通知書、指定舉證期限通知書、開庭傳票等材料。原告福建省石獅供水股份有限公司請求判令:一、判令被告立即支付拖欠的水費32449元,違約金為108042.4元,共計140491.4元;二、由被告承擔本案的訴訟費用。自公告之日起,經(jīng)過60日即視為送達,提出答辯狀的期限為公告期滿后的十五日內,舉證期限為公告期滿后的三十日內,期限內不提交證據(jù),視為放棄舉證權利。本院定于2021年5月11日9時30分在石獅市人民法院祥芝法庭開庭審理。屆時如不到庭,本院將依法缺席審理和判決。特此公告二○二一年二月七日承辦法官:邱于義書記員:洪斯斯聯(lián)系電話:0595-88905968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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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2-07 |
5 |
[起訴狀副本及開庭傳票]石獅市錦星泡沫包裝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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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閩0581民初112號 | 供用水合同糾紛 |
原告- 福建省石獅供水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石獅市錦星泡沫包裝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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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石獅市人民法院公告石獅市錦星泡沫包裝有限公司(統(tǒng)一社會信用代碼91350581793764835J):本院受理原告福建省石獅供水股份有限公司與被告石獅市錦星泡沫包裝有限公司供用水合同糾紛一案,因其他方式無法向你送達應訴材料,現(xiàn)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二條的規(guī)定,向你公告送達(2021)閩0581民初112號民事起訴狀副本、證據(jù)材料副本、應訴通知書、合議庭組成人員通知書、舉證通知書、指定舉證期限通知書、開庭傳票、空白答辯狀、廉政監(jiān)督卡等材料。原告請求:依法判決1.被告立即支付自2018年9月至11月所欠水費25630.15元、垃圾費8940.75元及計至起訴時的違約、滯納金52191.58元,總計86762.48元;2.由被告承擔本案的訴訟費。自公告之日起,經(jīng)過60日即視為送達,提出答辯狀的期限為公告期滿后的十五日內,舉證期限為公告期滿后的三十日內,期限內不提交證據(jù),視為放棄舉證權利。本院定于2021年5月11日10時30分在石獅市人民法院祥芝法庭開庭審理。屆時如不到庭,本院將依法缺席審理和判決。特此公告二○二一年二月一日(院印)承辦法官:許鴻源書記員:洪斯斯聯(lián)系電話:0595-88905968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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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2-01 |
6 |
[起訴狀副本及開庭傳票]石獅市宏利染織制衣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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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閩0581民初204號 | 供用水合同糾紛 |
原告- 福建省石獅供水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石獅市宏利染織制衣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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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石獅市人民法院公告石獅市宏利染織制衣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福建省石獅供水股份有限公司與被告石獅市宏利染織制衣有限公司供用水合同糾紛一案,因通過直接送達方式無法向你送達應訴材料,現(xiàn)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二條之規(guī)定,向你公告送達(2021)閩0581民初204號應訴通知書、指定舉證期限通知書、舉證通知書、告知審判人員通知書、開庭傳票、空白民事答辯狀、提供/確認送達地址告知書、送達地址確認書、訴訟權利義務告知書、廉政監(jiān)督卡、應訴要素表、民事起訴狀副本、證據(jù)材料副本等應訴材料。原告福建省石獅供水股份有限公司起訴請求判令:一、請求判令被告立即支付自2014年12月至2016年6月所欠水費74407.5元、垃圾費27525元及計至起訴時的違約、滯納金547267.27元,總計649199.77元;二、由被告承擔本案的訴訟費。自公告之日起,經(jīng)過60日即視為送達,提出答辯狀和舉證的期限分別為公告期滿后的15日內和30日內,期限內不提交證據(jù),視為放棄舉證權利。本院定于2021年5月6日9時30分在第四法庭開庭審理。屆時如不到庭,本院將依法缺席判決。特此公告二O二一年一月二十七日聯(lián)系人:梁秋芳聯(lián)系電話:88617932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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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1-27 |
7 |
[起訴狀副本及開庭傳票]蔡維恭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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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閩0581民初468號 | 供用水合同糾紛 |
原告- 福建省石獅供水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蔡維恭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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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石獅市人民法院公告蔡維恭(公民身份號碼3590021953****1038):石獅市人民法院受理原告福建省石獅供水股份有限公司與被告蔡維恭供用水合同糾紛,現(xiàn)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二條之規(guī)定,向你公告送達(2021)閩0581民初468號民事起訴狀副本、證據(jù)材料副本、應訴通知書、合議庭成員通知書、舉證通知書、指定舉證期限通知書、開庭傳票、民事裁定書(轉普)等材料。原告福建省石獅供水股份有限公司起訴請求:一、請求判令被告立即支付自2016年11月至2017年1月所欠水費8380.8元、污水處理費1263.95元、垃圾費1184.25元及計至起訴時的違約、滯納金30921.79元,總計41750.79元;二、由被告承擔本案的訴訟費。自公告之日起,經(jīng)過60日即視為送達,提交答辯狀的期限為公告期滿后的15日內,舉證期限為公告期滿后的15日內,期限內不提交證據(jù),視為放棄舉證權利。本院定于2021年4月8日8時30分在本院湖濱人民法庭開庭審理。屆時如不到庭,本院將依法缺席審理和判決。特此公告二○二一年一月二十二日承辦法官:龔壽慶書記員:許靜雅聯(lián)系電話:0595-88765172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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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1-22 |
8 |
[起訴狀副本及開庭傳票]福建豐華紡織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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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閩0581民初5398號 | 供用水合同糾紛 |
原告- 福建省石獅供水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福建豐華紡織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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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石獅市人民法院公告福建豐華紡織有限公司(統(tǒng)一社會信用代碼:91350581749099102J):本院受理原告福建省石獅供水股份有限公司與被告福建豐華紡織有限公司供用水合同糾紛一案,因采用其他方式無法向你送達應訴材料,現(xiàn)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二條的規(guī)定,向你公告送達(2019)閩0581民初5398號案件民事起訴狀副本、證據(jù)材料副本、應訴通知書、合議庭組成人員通知書、舉證通知書、指定舉證期限通知書、開庭傳票等材料。原告福建省石獅供水股份有限公司請求判令:1、判令被告立即支付拖欠的水費32449元,違約金為108042.4元,共計140491.4元;2、由被告承擔本案的訴訟費用。自公告之日起,經(jīng)過60日即視為送達,提出答辯狀的期限為公告期滿后的十五日內,舉證期限為公告期滿后的三十日內,期限內不提交證據(jù),視為放棄舉證權利。本院定于2020年1月9日10時30分在石獅市人民法院祥芝法庭開庭審理。屆時如不到庭,本院將依法缺席審理和判決。特此公告二○一九年十月八日承辦法官:邱于義書記員:洪斯斯聯(lián)系電話:0595-88905968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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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10-0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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