早稻科技
序號 | 案件名稱 | 案號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審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發(fā)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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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杭州早稻科技有限公司與楊成林租賃合同糾紛一審民事裁定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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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渝0101民初12978號 | 租賃合同糾紛 |
原告-杭州早稻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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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慶市萬州區(qū)人民法院 | 2021-09-14 | 2021-09-22 |
2 |
杭州早稻科技有限公司與魏明月租賃合同糾紛一審民事裁定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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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渝0101民初12970號 | 租賃合同糾紛 |
原告-杭州早稻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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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慶市萬州區(qū)人民法院 | 2021-09-14 | 2021-09-22 |
3 |
杭州早稻科技有限公司與劉淮礦租賃合同糾紛一審民事裁定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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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渝0101民初12993號 | 租賃合同糾紛 |
原告-杭州早稻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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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慶市萬州區(qū)人民法院 | 2021-09-08 | 2021-09-22 |
4 |
杭州早稻科技有限公司與楊賜恩租賃合同糾紛一審民事裁定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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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渝0101民初13035號 | 租賃合同糾紛 |
原告-杭州早稻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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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慶市萬州區(qū)人民法院 | 2021-09-08 | 2021-09-22 |
5 |
杭州早稻科技有限公司與張榃楯租賃合同糾紛一審民事裁定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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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渝0101民初13059號 | 租賃合同糾紛 |
原告-杭州早稻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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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慶市萬州區(qū)人民法院 | 2021-09-08 | 2021-09-22 |
6 |
杭州早稻科技有限公司與何軍磊租賃合同糾紛一審民事裁定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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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渝0101民初12991號 | 租賃合同糾紛 |
原告-杭州早稻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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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慶市萬州區(qū)人民法院 | 2021-09-08 | 2021-09-22 |
7 |
杭州早稻科技有限公司與李劍擎租賃合同糾紛一審民事裁定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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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渝0101民初13012號 | 租賃合同糾紛 |
原告-杭州早稻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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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慶市萬州區(qū)人民法院 | 2021-08-31 | 2021-09-22 |
8 |
杭州早稻科技有限公司與王剛租賃合同糾紛一審民事裁定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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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渝0101民初13020號 | 租賃合同糾紛 |
原告-杭州早稻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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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慶市萬州區(qū)人民法院 | 2021-08-31 | 2021-09-22 |
9 |
杭州早稻科技有限公司與李明潘租賃合同糾紛一審民事裁定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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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渝0101民初13006號 | 租賃合同糾紛 |
原告-杭州早稻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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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慶市萬州區(qū)人民法院 | 2021-08-31 | 2021-09-22 |
10 |
杭州早稻科技有限公司與王剛租賃合同糾紛一審民事裁定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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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渝0101民初12950號 | 租賃合同糾紛 |
原告-杭州早稻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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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慶市萬州區(qū)人民法院 | 2021-08-31 | 2021-09-22 |
序號 | 案號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公告類型 | 法院 | 刊登版面 | 刊登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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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19)浙0110民初17598號 | 租賃合同糾紛 |
原告- 杭州早稻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 唐巍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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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書 | 杭州市余杭區(qū)人民法院 | G48 | 2020-08-09 |
2 | (2019)浙0110民初18760號 | 租賃合同糾紛 |
原告- 杭州早稻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 車英旭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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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書 | 杭州市余杭區(qū)人民法院 | G48 | 2020-08-09 |
3 | (2019)浙0110民初18739號 | 租賃合同糾紛 |
原告- 杭州早稻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 阮麒瑞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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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書 | 杭州市余杭區(qū)人民法院 | G48 | 2020-08-09 |
4 | (2019)浙0110民初18747號 | 租賃合同糾紛 |
原告- 杭州早稻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 焦超超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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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書 | 杭州市余杭區(qū)人民法院 | G48 | 2020-08-09 |
5 | (2019)浙0110民初15247號 | 租賃合同糾紛 |
原告- 杭州早稻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 曾慶渝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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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書 | 杭州市余杭區(qū)人民法院 | G69 | 2020-06-30 |
6 | (2019)浙0110民初14794號 | 租賃合同糾紛 |
原告- 杭州早稻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 賀輝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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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書 | 杭州市余杭區(qū)人民法院 | G56 | 2020-05-17 |
7 | (2019)浙0110民初14796號 | 租賃合同糾紛 |
原告- 杭州早稻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 黃意平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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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書 | 杭州市余杭區(qū)人民法院 | G56 | 2020-05-17 |
8 | (2019)浙0110民初14791號 | 租賃合同糾紛 |
原告- 杭州早稻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 宮超君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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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書 | 杭州市余杭區(qū)人民法院 | G56 | 2020-05-17 |
9 | (2019)浙0110民初14793號 | 租賃合同糾紛 |
原告- 杭州早稻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 辜應(yīng)平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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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書 | 杭州市余杭區(qū)人民法院 | G56 | 2020-05-17 |
10 | (2019)浙0110民初14823號 | 租賃合同糾紛 |
原告- 杭州早稻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 劉洋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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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書 | 杭州市余杭區(qū)人民法院 | G16 | 2020-04-14 |
序號 | 公告名稱 | 案號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詳情 | 發(fā)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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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21)浙0110民初1905號之一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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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浙0110民初1905號 | 合同糾紛 |
原告- 杭州早稻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 鄧成鴻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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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區(qū)人民法院公告(2021)浙0110民初1905號之一鄧成鴻:本院受理原告杭州早稻科技有限公司訴你合同糾紛一案已審理終結(jié)。因用法律規(guī)定的其他方式無法送達,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二條之規(guī)定,現(xiàn)依法向你公告送達本院(2021)浙0110民初1934號民事裁定書。本院裁定如下:準(zhǔn)許原告杭州早稻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訴。根據(jù)《最高人民法院關(guān)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一百三十八條第一款之規(guī)定,本公告采用在信息網(wǎng)絡(luò)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為公告發(fā)出日期,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60日內(nèi)到本院領(lǐng)取判決書,逾期則視為送達。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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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0-08 |
2 |
(2021)浙0110民初1934號之一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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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浙0110民初1934號 | 合同糾紛 |
原告- 杭州早稻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 陳瑩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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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區(qū)人民法院公告(2021)浙0110民初1934號之一陳瑩:本院受理原告杭州早稻科技有限公司訴你合同糾紛一案已審理終結(jié)。因用法律規(guī)定的其他方式無法送達,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二條之規(guī)定,現(xiàn)依法向你公告送達本院(2021)浙0110民初1934號民事判決書、訴訟費用負(fù)擔(dān)通知書、訴訟費結(jié)算通知書、不履行生效裁判法律后果告知書。本院判決如下:一、被告陳瑩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nèi)返還原告杭州早稻科技有限公司黑色iPhone7手機(內(nèi)存32G,IMEI號為355343088231928);二、被告陳瑩支付原告杭州早稻科技有限公司租金1147.64元,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nèi)付清;三、被告陳瑩支付原告杭州早稻科技有限公司逾期付款違約金521.7元(逾期違約金暫計算至2018年6月20日止,自2018年6月21日起至歸還手機之日止的違約金以5388元為基數(shù)、按日萬分之五另行計付),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nèi)付清;四、被告陳瑩支付原告杭州早稻科技有限公司因本案訴訟支出的律師代理費2250元,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nèi)付清;五、駁回原告杭州早稻科技有限公司的其他訴訟請求。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wù),應(yīng)當(dāng)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wù)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費50元,由原告杭州早稻科技有限公司負(fù)擔(dān)1元,被告陳瑩負(fù)擔(dān)49元。原告杭州早稻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內(nèi)到本院申請退費,被告陳瑩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七日內(nèi),向本院繳-5-納應(yīng)負(fù)擔(dān)的訴訟費。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nèi)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dāng)事人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根據(jù)《最高人民法院關(guān)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一百三十八條第一款之規(guī)定,本公告采用在信息網(wǎng)絡(luò)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為公告發(fā)出日期,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60日內(nèi)到本院領(lǐng)取判決書,逾期則視為送達。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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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0-08 |
3 |
(2021)浙0110民初1907號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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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浙0110民初1907號 | 合同糾紛 |
原告- 杭州早稻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 陳創(chuàng)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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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創(chuàng):本院受理原告杭州早稻科技有限公司與被告陳創(chuàng)合同糾紛一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jié)?,F(xiàn)依法向你公告送達本院(2021)浙0110民初1907號民事判決書。本院判決:一、被告陳創(chuàng)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nèi)返還原告杭州早稻科技有限公司金色蘋果手機一部(內(nèi)存64G,IMEI號為355409079299818);二、被告陳創(chuàng)支付原告杭州早稻科技有限公司租金769.2元,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nèi)付清;三、被告陳創(chuàng)支付原告杭州早稻科技有限公司逾期付款違約金444.8元(逾期違約金暫計算至2018年7月2日,2018年7月2日至歸還手機之日止的違約金以3200元為基數(shù),按日萬分之五另行計算),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nèi)付清;四、被告陳創(chuàng)支付原告杭州早稻科技有限公司因本案訴訟支出的律師代理費2250元,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nèi)付清;五、駁回原告杭州早稻科技有限公司的其他訴訟請求。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wù),應(yīng)當(dāng)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wù)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費50元,由被告陳創(chuàng)負(fù)擔(dān)。原告杭州早稻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內(nèi)到本院申請退費,被告陳創(chuàng)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七日內(nèi),向本院繳納應(yīng)負(fù)擔(dān)的訴訟費。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經(jīng)過六十日即視為送達。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nèi)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dāng)事人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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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9-13 |
4 |
(2021)浙0110民初1213號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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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浙0110民初1213號 | 租賃合同糾紛 |
原告- 杭州早稻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 方展輝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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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展輝:本院受理原告杭州早稻科技有限公司與被告方展輝租賃合同糾紛一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jié)?,F(xiàn)依法向你公告送達本院(2021)浙0110民初1213號民事判決書。本院判決:一、被告方展輝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nèi)返還原告杭州早稻科技有限公司紅色蘋果7手機一部(內(nèi)存128G,IMEI號為355831083332477);二、被告方展輝支付原告杭州早稻科技有限公司租金1826.15元,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nèi)付清;三、被告方展輝支付原告杭州早稻科技有限公司逾期付款違約金946.76元(逾期違約金暫計算至2018年7月15日止,自2018年7月15日起至歸還手機之日止的違約金以6188元為基數(shù)按日萬分之五另行計算),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nèi)付清;四、被告方展輝支付原告杭州早稻科技有限公司因本案訴訟支出的律師代理費2250元,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nèi)付清;五、駁回原告杭州早稻科技有限公司的其他訴訟請求。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wù),應(yīng)當(dāng)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wù)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費84元,由原告杭州早稻科技有限公司負(fù)擔(dān)34元,被告方展輝負(fù)擔(dān)50元。原告杭州早稻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內(nèi)到本院申請退費,被告方展輝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七日內(nèi),向本院繳納應(yīng)負(fù)擔(dān)的訴訟費。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經(jīng)過六十日即視為送達。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nèi)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dāng)事人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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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9-13 |
5 |
(2021)浙0110民初1268號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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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浙0110民初1268號 | 合同糾紛 |
原告- 杭州早稻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 姜宇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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姜宇:本院受理原告杭州早稻科技有限公司與被告姜宇合同糾紛一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jié)。現(xiàn)依法向你公告送達本院(2021)浙0110民初1268號民事判決書。本院判決:一、被告姜宇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nèi)返還原告杭州早稻科技有限公司紅色蘋果7plus手機一部(內(nèi)存128G,IMEI號為355839087380236);二、被告姜宇支付原告杭州早稻科技有限公司逾期付款違約金357.77元(逾期違約金暫計算至2018年7月15日,2018年7月15日至歸還手機之日止的違約金以7188元為基數(shù),按日萬分之五另行計算),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nèi)付清;三、被告姜宇支付原告杭州早稻科技有限公司因本案訴訟支出的律師代理費2250元,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nèi)付清。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wù),應(yīng)當(dāng)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wù)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費50元,由被告姜宇負(fù)擔(dān)。原告杭州早稻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內(nèi)到本院申請退費,被告姜宇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七日內(nèi),向本院繳納應(yīng)負(fù)擔(dān)的訴訟費。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經(jīng)過六十日即視為送達。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nèi)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dāng)事人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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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9-13 |
6 |
(2021)浙0110民初1322號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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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浙0110民初1322號 | 租賃合同糾紛 |
原告- 杭州早稻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 曹雙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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曹雙海:本院受理原告杭州早稻科技有限公司與被告曹雙海租賃合同糾紛一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jié)?,F(xiàn)依法向你公告送達本院(2021)浙0110民初1322號民事判決書。本院判決:一、被告曹雙海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nèi)返還原告杭州早稻科技有限公司亮黑色蘋果7手機一部(內(nèi)存128G,IMEI號為355343087372939);二、被告曹雙海支付原告杭州早稻科技有限公司租金837元,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nèi)付清;三、被告曹雙海支付原告杭州早稻科技有限公司逾期付款違約金392.94元(逾期違約金暫計算至2018年6月20日,2018年6月20日至歸還手機之日止的違約金以6188元為基數(shù),按日萬分之五另行計算),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nèi)付清;四、被告曹雙海支付原告杭州早稻科技有限公司因本案訴訟支出的律師代理費2500元,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nèi)付清;五、駁回原告杭州早稻科技有限公司的其他訴訟請求。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wù),應(yīng)當(dāng)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wù)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費52元,由原告杭州早稻科技有限公司負(fù)擔(dān)2元,被告曹雙海負(fù)擔(dān)50元。原告杭州早稻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內(nèi)到本院申請退費,被告曹雙海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七日內(nèi),向本院繳納應(yīng)負(fù)擔(dān)的訴訟費。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經(jīng)過六十日即視為送達。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nèi)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dāng)事人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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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9-13 |
7 |
(2021)浙0110民初1270號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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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浙0110民初1270號 | 合同糾紛 |
原告- 杭州早稻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 江義龍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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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義龍:本院受理原告杭州早稻科技有限公司與被告江義龍合同糾紛一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jié)?,F(xiàn)依法向你公告送達本院(2021)浙0110民初1270號民事判決書。一、被告江義龍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nèi)返還原告杭州早稻科技有限公司紅色蘋果7plus手機一部(內(nèi)存128G,IMEI號為355834086379099);二、被告江義龍支付原告杭州早稻科技有限公司租金1305.22元,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nèi)付清;三、被告江義龍支付原告杭州早稻科技有限公司逾期付款違約金686.45元(逾期違約金暫計算至2018年7月15日,2018年7月15日至歸還手機之日止的違約金以7188元為基數(shù),按日萬分之五另行計算),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nèi)付清;四、被告江義龍支付原告杭州早稻科技有限公司因本案訴訟支出的律師代理費2250元,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nèi)付清;五、駁回原告杭州早稻科技有限公司的其他訴訟請求。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wù),應(yīng)當(dāng)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wù)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費90元,由原告杭州早稻科技有限公司負(fù)擔(dān)40元,被告江義龍負(fù)擔(dān)50元。原告杭州早稻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內(nèi)到本院申請退費,被告江義龍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七日內(nèi),向本院繳納應(yīng)負(fù)擔(dān)的訴訟費。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經(jīng)過六十日即視為送達。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nèi)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dāng)事人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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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9-13 |
8 |
(2021)浙0110民初1302號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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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浙0110民初1302號 | 合同糾紛 |
原告- 杭州早稻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 阮國滔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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阮國滔:本院受理原告杭州早稻科技有限公司與被告阮國滔合同糾紛一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jié)?,F(xiàn)依法向你公告送達本院(2021)浙0110民初1302號民事判決書。本院判決:一、被告阮國滔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nèi)返還原告杭州早稻科技有限公司亮銀色蘋果7plus手機一部(內(nèi)存128G,IMEI號為359175076924106);二、被告阮國滔支付原告杭州早稻科技有限公司租金943.88元,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nèi)付清;三、被告阮國滔支付原告杭州早稻科技有限公司逾期付款違約金384.56元(逾期違約金暫計算至2018年6月8日,2018年6月8日至歸還手機之日止的違約金以7188元為基數(shù),按日萬分之五另行計算),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nèi)付清;四、被告阮國滔支付原告杭州早稻科技有限公司因本案訴訟支出的律師代理費2500元,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nèi)付清;五、駁回原告杭州早稻科技有限公司的其他訴訟請求。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wù),應(yīng)當(dāng)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wù)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費78元,由原告杭州早稻科技有限公司負(fù)擔(dān)28元,被告阮國滔負(fù)擔(dān)50元。原告杭州早稻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內(nèi)到本院申請退費,被告阮國滔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七日內(nèi),向本院繳納應(yīng)負(fù)擔(dān)的訴訟費。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經(jīng)過六十日即視為送達。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nèi)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dāng)事人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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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9-13 |
9 |
(2021)浙0110民初1238號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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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浙0110民初1238號 | 租賃合同糾紛 |
原告- 杭州早稻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 何翀浩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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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翀浩:本院受理原告杭州早稻科技有限公司與被告何翀浩租賃合同糾紛一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jié)。現(xiàn)依法向你公告送達本院(2021)浙0110民初1238號民事判決書。本院判決:一、被告何翀浩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nèi)返還原告杭州早稻科技有限公司亮黑色蘋果7plus手機一部(內(nèi)存128G,IMEI號為355374089281653);二、被告何翀浩支付原告杭州早稻科技有限公司租金2080.41元,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nèi)付清;三、被告何翀浩支付原告杭州早稻科技有限公司逾期付款違約金1225.55元(逾期違約金暫計算至2018年5月3日,2018年5月3日至歸還手機之日止的違約金以7188元為基數(shù),按日萬分之五另行計算),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nèi)付清;四、被告何翀浩支付原告杭州早稻科技有限公司因本案訴訟支出的律師代理費2500元,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nèi)付清;五、駁回原告杭州早稻科技有限公司的其他訴訟請求。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wù),應(yīng)當(dāng)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wù)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費128元,由原告杭州早稻科技有限公司負(fù)擔(dān)78元,被告何翀浩負(fù)擔(dān)50元。原告杭州早稻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內(nèi)到本院申請退費,被告何翀浩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七日內(nèi),向本院繳納應(yīng)負(fù)擔(dān)的訴訟費。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經(jīng)過六十日即視為送達。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nèi)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dāng)事人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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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9-1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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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浙0110民初1242號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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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浙0110民初1242號 | 租賃合同糾紛 |
原告- 杭州早稻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 金龍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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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龍:本院受理原告杭州早稻科技有限公司與被告金龍租賃合同糾紛一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jié)?,F(xiàn)依法向你公告送達本院(2021)浙0110民初1242號民事判決書。本院判決:一、被告金龍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nèi)返還原告杭州早稻科技有限公司黑色蘋果7plus手機一部(內(nèi)存128G,IMEI號為355842086018120);二、被告金龍支付原告杭州早稻科技有限公司租金1215.38元,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nèi)付清;三、被告金龍支付原告杭州早稻科技有限公司逾期付款違約金564.26元(逾期違約金暫計算至2018年7月15日,2018年7月15日至歸還手機之日止的違約金以7188元為基數(shù),按日萬分之五另行計算),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nèi)付清;四、被告金龍支付原告杭州早稻科技有限公司因本案訴訟支出的律師代理費2250元,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nèi)付清;五、駁回原告杭州早稻科技有限公司的其他訴訟請求。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wù),應(yīng)當(dāng)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wù)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費84元,由原告杭州早稻科技有限公司負(fù)擔(dān)34元,被告金龍負(fù)擔(dān)50元。原告杭州早稻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內(nèi)到本院申請退費,被告金龍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七日內(nèi),向本院繳納應(yīng)負(fù)擔(dān)的訴訟費。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經(jīng)過六十日即視為送達。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nèi)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dāng)事人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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