瑞辰經貿
吉林省瑞辰經貿有限公司
存續(xù)序號 | 案件名稱 | 案號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審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發(fā)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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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王電子(深圳)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與吉林省瑞辰經貿有限公司合同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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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吉2404民初871號 | 合同糾紛 |
原告-天王電子(深圳)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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琿春市人民法院 | 2020-09-07 | 2020-12-16 |
序號 | 公告名稱 | 案號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詳情 | 發(fā)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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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21)粵0305民初16744號送達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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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粵0305民初16744號 | 買賣合同糾紛 |
當事人- 飛亞達銷售有限公司 吉林省瑞辰經貿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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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東省深圳市南山區(qū)人民法院公告(2021)粵0305民初16744號吉林省瑞辰經貿有限公司、謝炳足:原告飛亞達銷售有限公司與被告謝炳足、吉林省瑞辰經貿有限公司買賣合同糾紛一案,案號為(2021)粵0305民初16744號。原告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判令被告一、被告二向原告支付銷售貨款人民幣61983元;2、判令被告一、被告二向原告支付逾期應付銷售貨款違約金,自應付之日起至2021年4月30日暫計為人民幣19388.17元);3、本案訴訟費由被告一、被告二承擔。根據(jù)《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授權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區(qū)開展民事訴訟程序繁簡分流改革試點工作的決定》、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訴訟程序繁簡分流改革試點方案》以及《民事訴訟程序繁簡分流改革試點實施辦法》的有關規(guī)定,本案適用簡易程序審理。現(xiàn)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二條之規(guī)定,向你公告送達起訴狀副本、證據(jù)副本、應訴通知書、開庭傳票、舉證通知書、訴訟權利義務告知書。自本公告發(fā)出之日起,經過六十天即視為送達。提出答辯狀的期限和舉證期限分別為公告期滿后十五日。本院定于2021年12月24日09時10分在粵海第四審判庭公開開庭審理本案。逾期不出庭,本院將依法缺席裁判。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十月九日法院聯(lián)系人:詹嘉蓉電話:0755-86609549注:本案公告采取以下方式進行公告:根據(jù)《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的解釋》第一百三十八條第一款之規(guī)定,本公告采用在https://www.szcourt.gov.cn/gg網(wǎng)站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為公告發(fā)出日期。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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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0-0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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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粵0305民初13602號送達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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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粵0305民初13602號 | 買賣合同糾紛 |
當事人- 吉林省瑞辰經貿有限公司 依波精品(深圳)有限公司長春分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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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東省深圳市南山區(qū)人民法院公告(2021)粵0305民初13602號吉林省瑞辰經貿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依波精品(深圳)有限公司長春分公司與被告吉林省瑞辰經貿有限公司所有權保留買賣合同糾紛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二條的規(guī)定,向你公告送達如下法律文書:民事起訴狀副本、證據(jù)材料副本、應訴通知書、舉證通知書、開庭傳票、民事裁定書等應訴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經過六十日即視為送達。提出答辯狀和舉證期限均為公告期滿后十五日內。本院定于2021年11月12日16時30分在深圳市南山區(qū)人民法院粵海法庭(民商事速裁中心)第三審判庭依法公開開庭審理本案,屆期不到庭將依法缺席審理和判決。特此公告。二○二一年八月二十五日聯(lián)系人:黎夏聯(lián)系電話:0755-86609584郵寄地址:深圳市南山區(qū)常興路9號深圳市南山區(qū)人民法院粵海法庭(民商事速裁中心)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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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8-2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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