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湖之春
杭州西湖之春柳鶯休閑園有限公司
注銷序號 | 決定文書號 | 處罰單位 | 處罰結果/內(nèi)容 | 處罰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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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西管公(消)行罰決字〔2016〕17000038號 | 杭州市公安消防支隊西湖風景名勝區(qū)大隊 |
現(xiàn)查明現(xiàn)查明你(單位)消防設施、器材、消防安全標志未保持完好有效,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第十六條第一款第二項,你單位一年內(nèi)非首次被公安機關消防機構發(fā)現(xiàn)消防設施、器材、消防安全標志未保持完好有效(疏散指示標志損壞),但在本次消防監(jiān)督檢查結束前改正完畢,且沒有引起火災或造成火災損失擴大,符合《浙江省消防行政處罰裁量標準(試行)》第十八條減輕處罰的規(guī)定。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第六十條第一款第一項和《浙江省消防行政處罰裁量標準(試行)》第十八條,決定給予杭州西湖之春柳鶯休閑園有限公司罰款人民幣壹仟元整的處罰。執(zhí)行方式和期限:限你單位接到本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nèi),持本決定書到建設銀行吳山支行(0100550001)繳納罰款。作出行政處罰的機關名稱及日期:杭州市公安消防支隊西湖風景名勝區(qū)大隊 2016年8月10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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