裕達建設
序號 | 案件名稱 | 案號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審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發(fā)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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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廣西杰瑞投資有限公司、廣東裕達建設集團有限公司買賣合同糾紛財產(chǎn)保全執(zhí)行執(zhí)行通知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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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桂0108執(zhí)保1694號 | 買賣合同糾紛 |
申請人-廣西杰瑞投資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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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寧市良慶區(qū)人民法院 | 2021-09-27 | 2021-10-08 |
2 |
?西杰瑞投資有限公司、廣東裕達建設集團有限公司買賣合同糾紛財產(chǎn)保全執(zhí)行執(zhí)行通知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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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桂0108執(zhí)保1542號 | 買賣合同糾紛 |
申請人-廣西杰瑞投資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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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寧市良慶區(qū)人民法院 | 2021-09-08 | 2021-09-16 |
3 |
重慶金杰祥物資有限公司與張童,胡勇等民事裁定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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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渝0116財保247號 | 申請訴前財產(chǎn)保全 |
申請人-重慶金杰祥物資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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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慶市江津區(qū)人民法院 | 2021-07-29 | 2021-09-02 |
4 |
吉林市冀東混凝土有限公司與廣東裕達建設集團有限公司吉林市分公司、廣東裕達建設集團有限公司買賣合同糾紛二審民事判決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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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吉02民終941號 | 買賣合同糾紛 |
上訴人-吉林市冀東混凝土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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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市中級人民法院 | 2021-04-12 | 2021-04-2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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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東裕達建設集團有限公司與嶺南生態(tài)文旅股份有限公司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一案民事一審裁定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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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粵1971民初32244號 | 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 |
原告-廣東裕達建設集團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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東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 2021-04-07 | 2021-08-06 |
6 |
廣東中冶鋼結構工程有限公司、廣東裕達建設集團有限公司、東莞市慶洋機械有限公司與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一案民事二審判決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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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粵19民終8249號 | 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 |
上訴人-東莞市慶洋機械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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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東省東莞市中級人民法院 | 2021-02-04 | 2021-04-06 |
7 |
蘇鑫洋、陽春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勞動和社會保障行政管理(勞動、社會保障)再審審查與審判監(jiān)督行政裁定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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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粵行申159號 | 勞動和社會保障行政管理(勞動、社會保障) |
當事人-蘇鑫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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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 | 2020-10-27 | 2021-01-01 |
8 |
廣東裕達建設集團有限公司廣某、東某建設工程合同糾紛首次執(zhí)行其他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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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粵1972執(zhí)9364號 | 建設工程合同糾紛 |
當事人-廣東裕達建設集團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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東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 2020-08-05 | 2020-11-19 |
9 |
廣東裕達建設集團有限公司、黃團英民事執(zhí)行實施類執(zhí)行通知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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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粵1971執(zhí)6139號 | 民事 |
申請執(zhí)行人-廣東裕達建設集團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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東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 2020-07-23 | 2020-09-17 |
10 |
吳作明、廣東裕達建設集團有限公司申請調(diào)解協(xié)議司法確認一案調(diào)解協(xié)議司法確認裁定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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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粵1972民特695號 | 請求確認人民調(diào)解協(xié)議效力 |
當事人-吳作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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東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 2020-06-08 | 2020-08-12 |
序號 | 公告名稱 | 案號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詳情 | 發(fā)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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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21)粵0605民催13號申請人廣東裕達建設集團有限公司申請公示催告一案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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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粵0605民催13號 | - |
當事人- 廣東南海農(nóng)村商業(yè)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松崗唐聯(lián)分理處 廣東裕達建設集團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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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東省佛山市南海區(qū)人民法院公告(2021)粵0605民催13號之一本院于2021年8月4日立案受理了申請人廣東裕達建設集團有限公司的公示催告申請,對其遺失的票據(jù)號為3140443052668534,票面金額為40000元,出票人為佛山市南海區(qū)獅山鎮(zhèn)塘聯(lián)村民委員會,收款人為廣東裕達建設集團有限公司,出票行為廣東南海農(nóng)村商業(yè)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松崗唐聯(lián)分理處,出票日期為2021年6月9日的支票,依法辦理了公示催告手續(xù)。公示催告期間無人申報權利。本院于2021年10月13日判決:一、宣告票據(jù)號為3140443052668534,票面金額為40000元,出票人為佛山市南海區(qū)獅山鎮(zhèn)塘聯(lián)村民委員會,收款人為廣東裕達建設集團有限公司,出票行為廣東南海農(nóng)村商業(yè)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松崗唐聯(lián)分理處,出票日期為2021年6月9日的支票無效;二、自判決公告之日起,申請人廣東裕達建設集團有限公司有權向支付人請求支付。自本公告發(fā)出之日起,申請人廣東裕達建設集團有限公司有權向支付人請求支付。特此公告。二○二一年十月十三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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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0-1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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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粵1972執(zhí)6468號送達《執(zhí)行通知書》、《報告財產(chǎn)令》(東莞市鑫翔實業(yè)投資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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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粵1972執(zhí)6468號 | 建設工程合同糾紛 |
當事人- 東莞市鑫翔實業(yè)投資有限公司 廣東裕達建設集團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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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粵1972執(zhí)6468號送達《執(zhí)行通知書》、《報告財產(chǎn)令》(東莞市鑫翔實業(yè)投資有限公司)更新時間:2019-06-29已瀏覽:15文章來源:原創(chuàng)(2019)粵1972執(zhí)6468號東莞市鑫翔實業(yè)投資有限公司:關于本院受理的申請執(zhí)行人蘇金福申請執(zhí)行被執(zhí)行人廣東裕達建設集團有限公司、吳作明、東莞市鑫翔實業(yè)投資有限公司建設工程合同糾紛執(zhí)行案,申請執(zhí)行人依據(jù)廣東省東莞市中級人民法院作出的已經(jīng)發(fā)生法律效力的(2019)粵19民終3217號民事判決書向本院申請執(zhí)行,本院已立案執(zhí)行。因你(單位)下落不明,又無法以其它法定方式向你送達《執(zhí)行通知書》及《報告財產(chǎn)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二條之規(guī)定,現(xiàn)向你(單位)公告送達上述文書,令你(單位)立即履行上述法律文書所確定的付款義務工程款71000元,逾期利息11309元(暫計至2019年6月4日),并承擔案件訴訟費1778元、本案執(zhí)行費1161元,合計85248元,并依法向本院申報財產(chǎn)。自本公告發(fā)出之日起,經(jīng)過六十日,即視為送達。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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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6-29 |
3 |
(2018)粵1972民初4895號梁士遷應訴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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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粵1972民初4895號 | 建設工程合同糾紛 |
原告- 張小蘭 被告- 梁士遷 廣東裕達建設集團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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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粵1972民初4895號梁士遷:本院受理原告張小蘭訴被告梁士遷、廣東裕達建設集團有限公司(下簡稱裕達公司)建設工程合同糾紛一案,因你方下落不明,無法直接向你方送達法律文書,現(xiàn)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二條的規(guī)定,向你方公告送達起訴狀及證據(jù)副本、追加第三人申請書、追加當事人告知書、舉證通知書、告知審判庭組成人員通知書、開庭傳票(9.14)、轉普裁定、權利義務告知書、地址確認書、審限告知書、廉政與作風評價卡及民事訴訟風險提示書等應訴材料及送達回證各一份。原告訴稱:2015年11月,梁士遷聲稱裕達公司正在和興協(xié)盛精密機械(深圳)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興協(xié)盛)商談承建興協(xié)盛大朗新廠的承建事宜,如簽約成功,可以將工程分包給原告,后雙方經(jīng)協(xié)商,達成口頭協(xié)議,即裕達公司總承包上述工程以后,再發(fā)包給原告。后梁士遷要求原告預先支付一部分工程款項,以便開展前期工作,原告于2016年4月29日通過銀行轉賬的方式2015年11月,梁士遷聲稱裕達公司正在和興協(xié)盛精密機械(深圳)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興協(xié)盛)商談承建興協(xié)盛大朗新廠的承建事宜,如簽約成功,可以將工程分包給原告,后雙方經(jīng)協(xié)商,達成口頭協(xié)議,即裕達公司總承包上述工程以后,再發(fā)包給原告。后梁士遷要求原告預先支付一部分工程款項,以便開展前期工作,原告于2016年4月29日通過銀行轉賬向被告轉賬二十萬元。轉賬完畢以后,原告多次與梁士遷、裕達公司溝通,要梁士遷、裕達公司按約定將上述工程的安裝工程部分實際發(fā)包給原告,均遭到無理拒絕。原告遂多次要求兩被告返還原告已經(jīng)支付的工程預付款項并賠償相關損失,均遭到無理拒絕。原告認為,梁士遷、裕達公司收取了原告的二十萬元預付工程款,卻并未按照雙方約定發(fā)包工程給原告,已經(jīng)構成違約,應當將原告預付的工程款項二十萬元及時返還給原告,并賠償原告相關損失。故訴至法院請求判令:1.解除原告與梁士遷、裕達公司之間的建設工程施工合同;2.依法判令裕達公司、梁士遷返還原告工程預付款的款項200000元;3.依法判令梁士遷、裕達公司支付原告逾期還款利息24000元(以200000元為本金,以中國人民銀行同期貸款利率為計算標準,自2016年4月30日起計算至實際還款日,現(xiàn)暫計算至起訴之日);4.依法判令梁士遷、裕達公司返還原告工程預算編制費用30510元;5.本案訴訟費用由兩被告共同承擔。本院組成合議庭,定于2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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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6-1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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