途爾車業(yè)
序號 | 決定文書號 | 處罰單位 | 處罰結果/內容 | 處罰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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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新(消)行罰決字〔2019〕0041號 | 杭州灣新區(qū)區(qū)公安分局 |
現查明位于寧波杭州灣新區(qū)興慈三路458號的浙江途爾車業(yè)有限公司消防設施未保持完好有效,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第十六條第一款第二項之規(guī)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第六十條第一款第一項,決定給予浙江途爾車業(yè)有限公司處罰款人民幣伍仟元整的處罰。執(zhí)行方式和期限:限你(單位)于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將罰款交寧波杭州灣新區(qū)財政稅務局政府非稅收入匯繳戶,賬號:39543001040006076,開戶銀行:農行杭州灣新區(qū)支行,備注:030199其他一般罰沒收入。作出行政處罰的機關名稱及日期:寧波市杭州灣新區(qū)消防救援大隊 2019年9月4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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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9-04 | 詳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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