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財貓
序號 | 決定文書號 | 處罰單位 | 處罰結果/內(nèi)容 | 處罰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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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杭稅三稽罰[2020]492 | 杭州市稅務局 |
違法事實:1、你單位2017年在“管理費用-辦公費”中稅前列支的179196.60元,實際系招待客戶的餐費及贈送客戶的禮品費,未按業(yè)務招待費標準調(diào)整,以上均沒有制作過活動方案,禮品已贈送完畢,未制作清單,無客戶簽收憑據(jù)。2、你單位2017年在“管理費用-汽車費用”中稅前列支用于股東個人汽車修理費、過路費、加油費支出的97239.18元費用。其中一張發(fā)票代碼3300161130,發(fā)票號碼為27672701的增值稅專用發(fā)票,在2017年7月抵扣進項稅額1187.09元。3、你單位2017年在“管理費用-辦公費”中稅前列支98564.13元費用,未取得合法憑據(jù)。你單位2017年在“管理費用-會務費”中稅前列支的307000.00元,實際系招待客戶的餐費及贈送客戶的禮品費,未取得合法憑據(jù)。4、你單位2017年至2018年收取杭州普樹金融服務外包有限公司、云玳智能科技(杭州)有限公司等五家公司保證金共計13112210.63元。因上述五家公司逾期未歸還款項,按合同約定,該筆保證金應轉為本金、利息、服務費,其中本金12698076.52元,利息220759.91元,剩余193374.20元為服務費,該筆服務費未做收入,未申報納稅。處罰依據(jù):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條第一款之規(guī)定,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九條之規(guī)定,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四條第一款之規(guī)定。處罰決定:處應補增值稅、城建稅一倍的罰款12982.10元。處應扣個人所得稅一倍的罰款19447.84元。處罰款30000元。以上應繳款項共計62429.94元。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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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8-14 | 詳情 |
2 | 杭江市督局市管罰處字〔2018〕176號 | 杭州市江干區(qū)市場監(jiān)督管理局 |
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第五十七條第(一)項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二十七條第一款第(一)項的規(guī)定,建議對當事人作:1、責令停止發(fā)布廣告,消除影響;2、罰款5000元。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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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3-27 | 詳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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