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坤裝飾
序號 | 案件名稱 | 案號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審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發(fā)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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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東依來德建材有限公司與劉筱紅、杭州朗坤裝飾材料有限公司買賣合同糾紛一案民事一審判決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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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粵0606民初23492號 | 買賣合同糾紛 |
原告-廣東依來德建材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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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市順德區(qū)人民法院 | 2020-12-22 | 2021-05-20 |
序號 | 公告名稱 | 案號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詳情 | 發(fā)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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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20)粵0606民初23492號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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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粵0606民初23492號 | 買賣合同糾紛 |
原告- 廣東依來德建材有限公司 被告- 劉筱紅 杭州朗坤裝飾材料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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劉筱紅:原告廣東依來德建材有限公司與被告杭州朗坤裝飾材料有限公司、劉筱紅買賣合同糾紛一案,已經(jīng)審理終結(jié)。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二條的規(guī)定,向你公告送達(dá)本院(2020)粵0606民初23492號民事判決書。依照規(guī)定,判決如下:一、被告杭州朗坤裝飾材料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發(fā)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內(nèi)向原告廣東依來德建材有限公司支付貨款144985.54元及違約金(違約金計算方式:以144985.54元為基數(shù),自2019年11月10日起至實際清償完畢之日止,按年利率5.775%計算);二、被告劉筱紅對本判決第一項確定的被告杭州朗坤裝飾材料有限公司的債務(wù)承擔(dān)連帶清償責(zé)任;三、駁回原告廣東依來德建材有限公司的其他訴訟請求。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wù),應(yīng)當(dāng)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wù)利息。案件受理費3939.14元(原告已預(yù)交),由被告杭州朗坤裝飾材料有限公司、劉筱紅負(fù)擔(dān)。自本公告發(fā)出之日起六十日即視為送達(dá)民事判決書。如不服本判決,可以在判決書送達(dá)之日起十五日內(nèi),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照對方當(dāng)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廣東省佛山市中級人民法院。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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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2-28 |
2 |
(2020)粵0606民初23492號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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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粵0606民初23492號 | 買賣合同糾紛 |
原告- 廣東依來德建材有限公司 被告- 劉筱紅 杭州朗坤裝飾材料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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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朗坤裝飾材料有限公司、劉筱紅:本院受理的原告廣東依來德建材有限公司與被告杭州朗坤裝飾材料有限公司、劉筱紅買賣合同糾紛一案,現(xiàn)依法向你公告送達(dá)起訴狀副本、應(yīng)訴通知書、舉證通知書、告知合議庭成員通知書、簡易程序轉(zhuǎn)為普通程序民事裁定書、訴訟須知及開庭傳票。原告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一、兩被告支付原告貨款144985.54元;二、兩被告支付原告違約金(以144985.54元為基數(shù),按日利率1‰自2019年11月6日起計算至實際清償完畢之日止,暫計至2020年7月17日為36971.31元);三、兩被告承擔(dān)本案訴訟費。自發(fā)出本公告之日起經(jīng)過六十天即視為送達(dá)上述材料。提出答辯狀的期限為公告送達(dá)期滿后的十五日內(nèi),舉證期限為答辯期滿后的十五日內(nèi)。本案定于2020年12月11日9:00在本院容桂法庭第一審判庭公開開庭審理,逾期不到庭,本院將依法缺席判決。特此公告。二〇二〇年九月十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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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9-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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