駿豪家具
安吉駿豪家具有限公司
存續(xù)序號 | 案件名稱 | 案號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審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發(fā)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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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安吉縣博康擔保有限公司、安吉全盈海綿廠追償權(quán)糾紛執(zhí)行實施類執(zhí)行裁定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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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追償權(quán)糾紛 |
申請執(zhí)行人-安吉縣博康擔保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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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安吉恒升科技小額貸款有限公司與鄭超、陳永梅等金融借款合同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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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金融借款合同糾紛 |
原告-安吉恒升科技小額貸款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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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安吉縣博康擔保有限公司與安吉兆達家具有限公司、樓建明等追償權(quán)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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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追償權(quán)糾紛 |
原告-安吉縣博康擔保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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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安吉縣博康擔保有限公司與安吉駿豪家具有限公司、安吉全盈海綿廠等追償權(quán)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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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追償權(quán)糾紛 |
原告-安吉縣博康擔保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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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號 | 案號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公告類型 | 法院 | 刊登版面 | 刊登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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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18)浙0523民初522號 | 追償權(quán)糾紛 |
原告- 安吉縣博康擔保有限公司 被告- 安吉縣駿豪家具有限公司 安吉全盈海綿廠 鄭超 陳永梅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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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書 | 吉縣人民法院 | G73 | 2018-12-09 |
2 | (2016)浙0523民初3048號 | 金融借款合同糾紛 |
原告- 安吉恒升科技小額貸款有限公司為 被告- 鄭超 陳永梅 安吉駿豪家具有限公司 安吉全盈海綿廠 沈亞利 安吉兆達家具有限公司 樓建明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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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法院公告 | 吉縣人民法院 | - | 2016-10-13 |
3 | (2016)浙0523民初1483號 | 追償權(quán)糾紛 |
原告- 安吉縣博康擔保有限公司 被告- 安吉駿豪家具有限公司 安吉全盈海綿廠 鄭超 陳永梅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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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決書 | 吉縣人民法院 | - | 2016-08-26 |
4 | (2016)浙0523民初1771號 | 追償權(quán)糾紛 |
原告- 安吉縣博康擔保有限公司 被告- 安吉兆家具有限公司 樓建明 沈亞利 裘益群 陸月紅 安吉全盈海綿廠 鄭超 陳永梅 安吉駿豪家具有限公司 干永強 周艷芳 安吉縣奧科家具配件有限公司 沈九利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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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決書 | 吉縣人民法院 | - | 2016-08-26 |
序號 | 公告名稱 | 案號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詳情 | 發(fā)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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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16)浙0523民初3048號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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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523民初3048號 | 金融借款合同糾紛 |
原告- 安吉恒升科技小額貸款有限公司 被告- 鄭超 陳永梅 安吉駿豪家具有限公司 安吉全盈海綿廠 沈亞利 安吉兆達家具有限公司 樓建明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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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吉駿豪家具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安吉全盈海綿廠投資人鄭超及其本人、陳永梅:本院受理原告安吉恒升科技小額貸款有限公司為與被告鄭超、陳永梅、安吉駿豪家具有限公司、安吉全盈海綿廠、沈亞利、安吉兆達家具有限公司、樓建明金融借款合同糾紛一案,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jié)?,F(xiàn)依法向你們公告送達(2016)浙0523民初3048號民事判決書。公告之日起60日內(nèi)來本院領(lǐng)取民事判決書,逾期則視為送達。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公告期滿后15日內(nèi),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及副本,上訴于浙江省湖州市中級人民法院。逾期本判決即發(fā)生法律效力。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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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10-14 |
2 |
(2016)浙0523民初714號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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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523民初714號 | 追償權(quán)糾紛 |
原告- 安吉縣博康擔保有限公司 被告- 安吉全盈海綿廠 安吉紫荊山莊旅游信息咨詢有限公司 安吉駿豪家具有限公司 安吉縣奧科家具配件有限公司 安吉縣長豐布藝有限公司 鄭超 陳永梅 干永強 聶金成 錢鑫飛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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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吉紫荊山莊旅游信息咨詢有限公司及安吉駿豪家具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鄭超:本院受理原告安吉縣博康擔保有限公司為與被告安吉全盈海綿廠、安吉紫荊山莊旅游信息咨詢有限公司、安吉駿豪家具有限公司、安吉縣奧科家具配件有限公司、安吉縣長豐布藝有限公司、鄭超、陳永梅、干永強、聶金成、錢鑫飛追償權(quán)糾紛一案,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jié)。現(xiàn)依法向你們公告送達(2016)浙0523民初714號民事判決書。自公告之日起60日內(nèi)來本院領(lǐng)取民事判決書,逾期則視為送達。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公告期滿后15日內(nèi),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及副本,上訴于浙江省湖州市中級人民法院。逾期本判決即發(fā)生法律效力。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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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7-26 |
3 |
(2016)浙0523民初714號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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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523民初714號 | 追償權(quán)糾紛 |
原告- 安吉縣博康擔保有限公司 被告- 安吉全盈海綿廠 安吉紫荊山莊旅游信息咨詢有限公司 安吉駿豪家具有限公司 安吉縣奧科家具配件有限公司 安吉縣長豐布藝有限公司 鄭超 陳永梅 干永強 聶金成 錢鑫飛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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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吉紫荊山莊旅游信息咨詢有限公司及安吉駿豪家具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鄭超:本院受理原告安吉縣博康擔保有限公司為與被告安吉全盈海綿廠、安吉紫荊山莊旅游信息咨詢有限公司、安吉駿豪家具有限公司、安吉縣奧科家具配件有限公司、安吉縣長豐布藝有限公司、鄭超、陳永梅、干永強、聶金成、錢鑫飛追償權(quán)糾紛一案,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jié)。現(xiàn)依法向你們公告送達(2016)浙0523民初714號民事判決書。自公告之日起60日內(nèi)來本院領(lǐng)取民事判決書,逾期則視為送達。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公告期滿后15日內(nèi),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及副本,上訴于浙江省湖州市中級人民法院。逾期本判決即發(fā)生法律效力。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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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7-19 |
4 |
(2016)浙0523民初1771號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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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523民初1771號 | 追償權(quán)糾紛 |
原告- 安吉縣博康擔保有限公司 被告- 安吉駿豪家具有限公司 安吉兆達家具有限公司 樓建明 沈亞利 裘益群 陸月紅 安吉全盈海綿廠 鄭超 陳永梅 干永強 周艷芳 安吉縣奧科家具配件有限公司 沈九利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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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吉駿豪家具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鄭超:本院受理原告安吉縣博康擔保有限公司訴被告安吉駿豪家具有限公司、安吉兆達家具有限公司、樓建明、沈亞利、裘益群、陸月紅、安吉全盈海綿廠、鄭超、陳永梅、干永強、周艷芳、安吉縣奧科家具配件有限公司、沈九利追償權(quán)糾紛一案,因無法用其他方式向你送達,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92條之規(guī)定,向你公告送達起訴狀副本、應(yīng)訴通知書、舉證通知書、合議庭組成人員通知書、開庭傳票。原告訴請判令:1、被告安吉兆達家具有限公司向原告清償代償款220.293460萬元及利息127770.21元(此利息暫從2015年12月3日計算到2016年3月31日,此后的利息仍按同期銀行貸款利率的四倍計算至款清之日);2、被告安吉兆達家具有限公司承擔原告律師代理費4萬元;3、被告樓建明、沈亞利、裘益群、陸月紅、安吉全盈海綿廠、鄭超、陳永梅、安吉駿豪家具有限公司、干永強、周艷芳、安吉縣奧科家具配件有限公司對上述款項承擔連帶清償責(zé)任;4、被告沈九利在遞鋪字第013709號房產(chǎn)的價值范圍內(nèi)對請訟請求第1、第2項承擔連帶清償責(zé)任;5、本案訴訟費由各被告承擔。上述材料自發(fā)出公告之日起經(jīng)過60日即視為送達。提出答辯狀的期限和舉證期限均為公告期屆滿后15日內(nèi),逾期不舉證、不答辯視為自行放棄訴訟權(quán)利,不影響本案審理。本案依法適用普通程序?qū)徖?,由代理審判員蘇孌擔任審判長,與代理審判員陳超磊、人民陪審員俞步步組成合議庭,并定于期滿后即2016年8月2日15點在本院第五審判庭公開開庭審理,逾期將依法缺席裁判。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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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5-2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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