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藝品
紹興市上虞工藝品總廠
存續(xù)序號 | 決定文書號 | 處罰單位 | 處罰結(jié)果/內(nèi)容 | 處罰日期 | 操作 |
---|---|---|---|---|---|
1 | 紹稅二稽罰[2019]239 | 紹興市稅務局 |
違法事實:1、你單位在2005年至2017年12月期間,采取設置賬外賬的手段,對取得的應稅收入共7887632.22元,未在相應年度企業(yè)所得稅匯算清繳申報時作納稅調(diào)增處理,少計應納稅所得額合計6909764.52元,導致少繳2005年度至2017年度企業(yè)所得稅合計17557068.18元。(1)倉儲費收入106075.47元(2)差價收入793028.09元(3)加工費收入121102.99元(4)廢料收入4776346.44元(5)舊貨收入21634.62+7378.64=29013.25元(6)運費收入5590.00+44193.69=49783.70元(7)賠償收入765890.00元(8)其他收入:271524.57元。(水電費15376.07元、房租費45000.00元、利息90000.00元、其他121148.50元。)2、你單位于2018年1月23日以所屬期為2017年12月申報繳納上述賬外收入的增值稅1132206.22元,經(jīng)計算,其中至2017年11月對應的應繳增值稅為831550.49元,未按照實際所屬期足額繳納應加收的滯納金,少繳增值稅滯納金819801.46元。因2017年12月多交繳增值稅154844.99元而多繳滯納金619.38元。合計少繳增值稅滯納金819182.08元。你單位于2018年2月9日繳納相應城市維護建設稅56610.31元,經(jīng)計算,其中至2017年11月對應應繳城市維護建設稅41577.55元,未按照實際所屬期足額繳納應加收的滯納金,少繳相應的城市維護建設稅滯納金41600.95元。上述賬外收入對應營業(yè)稅所對應的城市維護建設稅應加收相應的滯納金325.98元。合計少繳城市維護建設稅滯納金41926.93元。3、你單位賬外收入中于2006年至2008年各年度分別取得房屋租金收入15000.00元,未按規(guī)定申報繳納服務業(yè)營業(yè)稅合計2250.00元。4、你單位賬外收入中取得自備車運費收入合計54645.00元,其中至2013年7月31日運費收入5590.00元,未按規(guī)定申報繳納運輸業(yè)營業(yè)稅167.70元。5、你單位賬外收入中2013年5月至2017年10月收取倉儲費共計108000.00元,其中2013年5月至2016年4月共計倉儲費74000.00元,未按規(guī)定申報繳納服務業(yè)營業(yè)稅3700.00元。6、你單位在賬外收入中于2005年、2006年、2007年向個人發(fā)放紅利分別為49866.66元、50000.00元、50000.00元。應扣未扣股息紅利個人所得稅分別為9973.33元、10000.00元、10000.00元。合計應扣未扣個人所得稅29973.33元。綜上所述,你單位少繳企業(yè)所得稅1755706.18元,屬于《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49號)第六十三條規(guī)定的偷稅行為。少繳的營業(yè)稅6117.70元,因你單位在立案檢查前相應收入已按"營改增"政策申報繳納增值稅,補稅不處罰。應扣未扣個人所得稅29973.33元的行為,屬于《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49號)第六十九條規(guī)定的應扣未扣稅款行為,因是五年內(nèi)未被發(fā)現(xiàn)的,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49號)第八十六條規(guī)定,不再給予行政處罰。處罰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49號)第六十三條第一款規(guī)定處罰決定:對你單位2005年至2017年期間少繳企業(yè)所得稅1755706.18元的行為,處少繳稅款百分之七十罰款1228994.33元。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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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11-08 | 詳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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