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海中良
深圳前海中良供應鏈管理有限公司
存續(xù)序號 | 案件名稱 | 案號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審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發(fā)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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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運柜寶物流有限公司、深圳前海中良供應鏈管理有限公司與公司有關的糾紛執(zhí)行實施類執(zhí)行裁定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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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粵0391執(zhí)1358號之一 | 與公司有關的糾紛 |
申請執(zhí)行人-運柜寶物流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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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海合作區(qū)人民法院 | 2020-06-29 | 2020-07-29 |
2 |
運柜寶物流有限公司與深圳前海中良供應鏈管理有限公司股東資格確認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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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粵0391民初2413號 | 股東資格確認糾紛 |
原告-運柜寶物流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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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海合作區(qū)人民法院 | 2018-12-05 | 2019-11-11 |
3 |
深圳前海中良供應鏈管理有限公司、運柜寶物流有限公司、廣州千舸科技投資合伙企業(yè)(有限合伙)財產保全執(zhí)行實施類執(zhí)行裁定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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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粵0391民初2413號之一 | 股東資格確認糾紛 |
復議申請人-深圳前海中良供應鏈管理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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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海合作區(qū)人民法院 | 2017-11-13 | 2020-08-19 |
序號 | 案號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公告類型 | 法院 | 刊登版面 | 刊登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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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17)粵0391民初2413號 | 股東資格確認糾紛 |
原告- 運柜寶物流有限公司 被告- 深圳前海中良供應鏈管理有限公司 第三人- 廣州千舸科技投資合伙企業(yè)(有限合伙) 宋爭崢 太倉市中良海運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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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書 | 深圳前海合作區(qū)人民法院 | G10 | 2018-12-30 |
2 | (2017)粵0391民初2416號 | 股東資格確認糾紛 |
原告- 運柜寶物流有限公司 被告- 深圳前海中良供應鏈管理有限公司 第三人- 廣州千舸科技投資合伙企業(yè)(有限合伙)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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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訴狀副本及開庭傳票 | 深圳前海合作區(qū)人民法院 | G28 | 2018-06-28 |
序號 | 公告名稱 | 案號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詳情 | 發(fā)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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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20)粵0391執(zhí)996號公告(執(zhí)行通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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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粵0391執(zhí)996號 | 與公司有關的糾紛 |
原告- 深圳市財政局 被告- 深圳前海中良供應鏈管理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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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東省深圳前海合作區(qū)人民法院公告(2020)粵0391執(zhí)996號深圳前海中良供應鏈管理有限公司:申請執(zhí)行人深圳市財政局與你(單位)與公司有關的糾紛一案,廣東省深圳前海合作區(qū)人民法院(2017)粵0391民初2413號判決書已經發(fā)生法律效力。由于你(單位)沒有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申請執(zhí)行人于2020年3月24日向本院申請強制執(zhí)行,本院依法受理。因你(單位)下落不明,無法直接送達,本院依法向你(單位)公告送達(2020)粵0391執(zhí)996號執(zhí)行通知書、報告財產令、執(zhí)行裁定書,責令你(單位)自本公告送達之日起五日內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并應承擔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至執(zhí)行完畢之日止。未在本院指定期間內履行的,須向本院如實申報當前及本公告送達之日前一年的財產變動情況。拒絕申報或虛假申報的,本院將根據情節(jié)輕重對相關責任人員予以罰款、拘留。如逾期不履行,本院將依法強制執(zhí)行。本公告自發(fā)出之日起經過六十日,即視為送達。特此公告。二〇二〇年三月三十一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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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4-27 |
2 |
(2020)粵0391執(zhí)1358號公告(執(zhí)行通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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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粵0391執(zhí)1358號 | 與公司有關的糾紛 |
原告- 運柜寶物流有限公司 被告- 深圳前海中良供應鏈管理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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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東省深圳前海合作區(qū)人民法院公告(2020)粵0391執(zhí)1358號深圳前海中良供應鏈管理有限公司:申請執(zhí)行人運柜寶物流有限公司與你(單位)與公司有關的糾紛一案,深圳前海合作區(qū)人民法院(2017)粵0391民初2413號判決書已經發(fā)生法律效力。由于你(單位)沒有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申請執(zhí)行人于2020年4月22日向本院申請強制執(zhí)行,本院依法受理。因你(單位)下落不明,無法直接送達,本院依法向你(單位)公告送達(2020)粵0391執(zhí)1358號執(zhí)行通知書、報告財產令、執(zhí)行裁定書,責令你(單位)自本公告送達之日起五日內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并應承擔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至執(zhí)行完畢之日止。未在本院指定期間內履行的,須向本院如實申報當前及本公告送達之日前一年的財產變動情況。拒絕申報或虛假申報的,本院將根據情節(jié)輕重對相關責任人員予以罰款、拘留。如逾期不履行,本院將依法強制執(zhí)行。本公告自發(fā)出之日起經過六十日,即視為送達。特此公告。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七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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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4-2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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