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天建設
序號 | 決定文書號 | 處罰單位 | 處罰結果/內容 | 處罰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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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杭江綜執(zhí)〔2021〕罰決字第06-0186號 | 浙江省杭州市上城區(qū)綜合行政執(zhí)法局 |
主要違法事實:2021年05月25日23時15分,當事人海天建設集團有限公司在杭州市上城區(qū)(原江干區(qū))同協(xié)路杭政儲出[2020]48號地塊工地進行夜間施工(混凝土澆筑),產生施工噪聲超標。當事人未辦理相關審批手續(xù)。依據《杭州市環(huán)境噪聲管理條例》第二十八條第二款的規(guī)定,該行為系未取得夜間作業(yè)證明進行夜間施工的違法行為。行政處罰依據:《杭州市環(huán)境噪聲管理條例》第四十一條第一款第(六)項行政處罰履行方式:到中國建設銀行繳納罰款行政處罰決定:罰款人民幣伍仟元整行政處罰履行期限:15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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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7-03 | 詳情 |
2 | 東公(江)行罰決字[2021]00808號 | 浙江省東陽市公安局江北派出所 |
主要違法事實:2020年11月以來,海天建設集團有限公司一直未將務工人員葉細生(男,江西省樂平市,360281********5533)的相關信息報送至公安機關,也未告知其要主動向公安機關申報居住登記,2021年1月22日上午11時左右被江北派出所查獲。行政處罰的種類和依據:根據《浙江省流動人口居住登記條例》第八條第一款,第三十四條之規(guī)定,決定給予罰款一百元的行政處罰。行政處罰的執(zhí)行方式和期限:自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憑本決定書到銀行繳納罰款,逾期不繳納罰款的,每日按罰款數額的百分之三加處罰款,加處罰款的數額不超過罰款本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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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1-25 | 詳情 |
3 | 磐公(治)行罰決字[2019]50644號 | 浙江省磐安縣公安局治安管理大隊 |
主要違法事實:2019年9月起,程某作為工程粉刷工在海天建設集團有限公司位于浙江省磐安縣安文街道的萬影達工地上班。海天建設集團有限公司作為用人單位,未按規(guī)定將程某的身份信息報送至公安機關。上述行為于2019年10月13日被磐安縣公安局查獲。綜上所述,海天建設集團有限公司的行為已構成未按時報送相關信息。行政處罰的種類和依據:根據《浙江省流動人口居住登記條例》第三十四條、第八條第一款之規(guī)定,決定給予海天建設集團有限公司罰款一百元并責令其限期改正的行政處罰。行政處罰的執(zhí)行方式和期限:自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憑本決定書到浙江磐安農村商業(yè)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恒業(yè)支行繳納罰款,逾期不繳納罰款的,每日按罰款數額的百分之三加處罰款,加處罰款的數額不超過罰款本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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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10-13 | 詳情 |
4 | 西城法罰字[2018]第11033131號 | 西湖區(qū)城管執(zhí)法局 |
2018年10月14日10時50分,我局機動中隊執(zhí)法隊員在監(jiān)督檢查中發(fā)現,當事人海天建設集團有限公司于2018年10月14日8時30分左右起在西湖區(qū)緯一路杭政儲出[2010]33號地塊工地向建設工地外排放污水。經查,當事人沖洗工地進出車輛,洗車污水流到工地門口的緯一路上,導致緯一路路面污染,污染長度5.0米,平均寬1.0米,面積5.0平方米。當事人立即停止污水,于2018年10月14日11時30分整改完畢。當事人行為違反《杭州市城市市容和環(huán)境衛(wèi)生管理條例》第五十條第二款之規(guī)定。根據《杭州市城市市容和環(huán)境衛(wèi)生管理條例》第五十條第四款之規(guī)定,對當事人處以罰款人民幣伍佰伍拾元整。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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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西城法罰字[2018]第21020873號 | 西湖區(qū)城管執(zhí)法局 |
2018年6月26日15時45分,我局機動中隊執(zhí)法隊員在監(jiān)督檢查中發(fā)現,當事人海天建設集團有限公司于2018年6月26日8時00分左右起在西湖區(qū)五常港路杭政儲出[2017]23號地塊住宅項目工地利用一根管徑為10厘米的白色軟管和一臺泵機,從工地東側蓬駕橋港內抽取河水用于工地沖洗和樁機作業(yè)。經核實,當事人未辦理相關部門審批手續(xù)。當事人于2018年6月26日17時00分整改完畢。當事人具有能及時消除違法行為危害后果的情節(jié),應當從輕處罰。當事人行為違反《杭州市城市河道建設和管理條例》第四十四條第(四)項之規(guī)定。根據杭州市城市河道建設和管理條例》第四十八條第(三)項之規(guī)定,對當事人處以罰款人民幣叁萬元整。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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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景公(鶴)行罰決字[2017]10269號 | 景寧縣縣公安局 |
主要違法事實:2017年9月19日,鶴溪派出所民警在景寧畬鄉(xiāng)物流工地檢查時,發(fā)現海天建設集團有限公司未按規(guī)定將雇傭的員工冉某的身份信息報送至公安機關。海天建設集團有限公司的行為違反了《浙江省流動人口居住登記條例》第八條第一款、第三十四條之規(guī)定,已構成未按規(guī)定辦理居住登記,應予行政處罰。行政處罰的種類和依據:根據《浙江省流動人口居住登記條例》第八條第一款、第三十四條之規(guī)定,決定給予海天建設集團有限公司罰款一百元的行政處罰,并責令其在2017年9月25日前改正。行政處罰的執(zhí)行方式和期限:自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憑本決定書到景寧信用聯(lián)社繳納罰款,逾期不繳納罰款的,每日按罰款數額的百分之三加處罰款,加處罰款的數額不超過罰款本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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