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
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永康支公司
存續(xù)序號 | 案件名稱 | 案號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審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發(fā)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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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永康支公司、王秘保險人代位求償權糾紛一審民事裁定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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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保險人代位求償權糾紛 |
原告-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永康支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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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號 | 公告名稱 | 案號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詳情 | 發(fā)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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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21)浙0110民初1803號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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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浙0110民初1803號 | 保險人代位求償權糾紛 |
原告- 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永康支公司 被告- 中國平安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浙江分公司 許志剛 曹陽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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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杭州市臨平區(qū)人民法院公告(2021)浙0110民初1803號許志剛、曹陽:本院受理原告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永康支公司訴被告許志剛、曹陽、中國平安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浙江分公司保險人代位求償權糾紛一案,因采用其他方式無法向你送達本案訴訟材料。據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二條的規(guī)定,現(xiàn)依法向你公告(2021)浙0110民初1803號民事判決書。判決:一、被告中國平安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浙江分公司在交強險責任限額內賠償原告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永康支公司2000元,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付清;二、被告許志剛賠償原告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永康支公司16500元,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付清;三、駁回原告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永康支公司的其他訴訟請求。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費262元,減半收取131元,由被告許志剛負擔131元。原告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永康支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申請退費;被告許志剛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七日內,向本院交納應負擔的訴訟費。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交副本,上訴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并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指定賬號預交上訴案件受理費。對財產案件提起上訴的,案件受理費按照不服一審判決部分的上訴請求預交。在收到《上訴費用交納通知書》次日起七日內仍未交納的,按自動撤回上訴處理。浙江省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戶名、開戶行、指定賬號詳見《上訴費用交納通知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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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9-18 |
2 |
(2021)浙0110民初1803號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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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浙0110民初1803號 | 保險人代位求償權糾紛 |
原告- 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永康支公司 被告- 中國平安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浙江分公司 許志剛 曹陽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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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區(qū)人民法院公告(2021)浙0110民初1803號許志剛、曹陽:本院受理原告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永康支公司訴被告許志剛、曹陽、中國平安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浙江分公司保險人代位求償權糾紛一案,因采用其他方式無法向你送達本案訴訟材料。據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二條的規(guī)定,現(xiàn)依法向你公告送達起訴狀副本、開庭傳票等。原告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永康支公司起訴稱:2016年7月28日,許志剛駕駛浙A53G83號小型客車途經杭州市S02省道西溪醫(yī)院口附近時,與邱曉亮駕駛的浙A640PS號小型轎車發(fā)生碰撞,造成雙方車輛損壞的交通事故。經公安交警部門調查認定,許志剛負事故全部責任,邱曉亮不負事故責任。事故發(fā)生后,浙A640PS號小型轎車經定損后維修金額為18500元。原告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永康支公司依據保險合同支付保險理賠款18500元后依法取得了保險代位求償權。因雙方未能協(xié)商一致,訴至法院,請求判令:一、被告許志剛賠償原告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永康支公司18500元并支付利息損失(利息按銀行同期貸款利率計算自起訴之日起至實際履行完畢之日止);二、被告曹陽對上述被告許志剛的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三、被告中國平安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浙江分公司在保險責任范圍內先行賠付;四、本案訴訟費由被告承擔。自本公告發(fā)出之日起,經過六十日,即視為送達。提出答辯狀及舉證的期限為公告送達期滿后的十五天。本案于2021年8月5日上午9時00分在本院交通事故審判庭第四審判庭(余杭交通警察大隊事故中隊院內)公開開庭審理,逾期將依法判決。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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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5-17 |
3 |
(2021)浙0110民初1803號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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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浙0110民初1803號 | 保險人代位求償權糾紛 |
原告- 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永康支公司 當事人- 中國平安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浙江分公司 被告- 許志剛 曹陽 中國平安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浙江分公司下沙營業(yè)部保險代位求償權糾紛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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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區(qū)人民法院公告(2021)浙0110民初1803號許志剛、曹陽:本院受理原告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永康支公司訴被告許志剛、曹陽、中國平安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浙江分公司保險人代位求償權糾紛一案,因采用其他方式無法向你送達本案訴訟材料。據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二條的規(guī)定,現(xiàn)依法向你公告追加被告通知書、裁定書等。中國平安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浙江分公司:本院受理的原告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永康支公司訴被告許志剛、曹陽保險人代位求償權糾紛一案,因你公司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系,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三十二條的規(guī)定,本院依法追加你公司為本案被告,共同參加訴訟。特此通知。本院在審理原告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永康支公司訴被告許志剛、曹陽、中國平安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浙江分公司下沙營業(yè)部保險代位求償權糾紛一案中,原告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永康支公司向本院遞交撤回對被告中國平安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浙江分公司下沙營業(yè)部起訴的申請。本院認為,原告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永康支公司申請撤回對被告中國平安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浙江分公司下沙營業(yè)部的起訴,自愿合法。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五條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款第(五)項之規(guī)定,裁定如下:準許原告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永康支公司申請撤回對被告中國平安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浙江分公司下沙營業(yè)部的起訴。本案繼續(xù)審理。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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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5-17 |
4 |
浙江省東陽市人民法院公告(王有根)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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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浙0783民初1917號 | 保險人代位求償權糾紛 |
原告- 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永康支公司 被告- 王有根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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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浙0783民初1917號王有根:本院受理原告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永康支公司與被告王有根(公民身份號碼:3602811976****7011)保險人代位求償權糾紛一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因你下落不明,現(xiàn)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二條之規(guī)定依法向你公告送達(2020)浙0783民初1917號民事判決書。判決的主要內容為:一、被告王有根應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內支付原告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永康支公司保險理賠款42268.3元。二、駁回原告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永康支公司的其他訴訟請求。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案件受理費1004元,由原告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永康支公司負擔148元,由被告王有根負擔856元。自本公告發(fā)出之日起,經過六十日即視為送達。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提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浙江省金華市中級人民法院。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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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6-2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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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東陽市人民法院公告(王有根)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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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浙0783民初1917號 | 保險人代位求償權糾紛 |
原告- 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永康支公司 被告- 王有根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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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浙0783民初1917號王有根:本院受理原告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永康支公司訴被告王有根(公民身份號碼:3602811976****7011)保險人代位求償權糾紛一案,因無法以其他方式向你們送達,現(xiàn)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二條之規(guī)定,向你們公告送達起訴狀副本、應訴通知書、舉證通知書、民事訴訟須知、民事訴訟風險提示書、外網查詢告知書、廉政監(jiān)督卡、民事裁定書(簡轉普)、合議庭組成人員通知書、開庭傳票和證據材料等。原告訴稱:一、判令被告王有根支付原告賠償款42268.3元及利息損失(從2017年10月24日起按中國人民銀行同期同檔次貸款基準利率計算至實際履行之日止,暫算至2020年2月23日為5917元)。二、本案訴訟費由被告承擔。自本公告發(fā)出之日起,經過六十日即視為送達。提出答辯狀和舉證的期限分別為公告期滿后的十五日和三十日內,并定于2020年6月29日14:20在本院第16審判庭公開開庭審理。若不按時到庭參加訴訟,合議庭將依法進行缺席審判。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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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3-2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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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浙0702民初3436號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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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浙0702民初3436號 | 保險人代位求償權糾紛 |
原告- 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永康支公司 被告- 中國人壽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金華中心支公司 柏發(fā)賢 施竹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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柏發(fā)賢、施竹海:本院受理原告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永康支公司訴被告中國人壽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金華中心支公司、柏發(fā)賢、施竹海保險人代位求償權糾紛一案,已審理終結?,F(xiàn)依法向你們公告送達(2019)浙0702民初3436號民事判決書。自公告之日起60日內來本院領取民事判決書,逾期則視為送達。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公告期滿后15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及副本,上訴于浙江省金華市中級人民法院。逾期本判決即發(fā)生法律效力。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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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7-31 |
7 |
(2019)浙0702民初3436號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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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浙0702民初3436號 | 保險人代位求償權糾紛 |
原告- 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永康支公司 被告- 中國人壽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金華中心支公司 柏發(fā)賢 施竹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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柏發(fā)賢、施竹海:本院受理原告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永康支公司訴被告中國人壽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金華中心支公司、柏發(fā)賢、施竹海保險人代位求償權糾紛一案,現(xiàn)依法向你們公告送達起訴狀及證據副本、告知審判庭組成人員通知書、應訴及舉證通知書、民事訴訟風險提示書、開庭傳票等文書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經過60日即視為送達。提出答辯狀的期限和舉證期限為公告期滿后的15日,并定于舉證期滿后第3日9時00分(遇法定節(jié)假日順延)在本院第4法庭開庭審理。逾期將依法缺席判決。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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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4-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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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東陽市人民法院公告(況云波)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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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浙0783民初12097號 | 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 |
原告- 陳惠娟 被告- 況云波 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永康支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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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浙0783民初12097號況云波:本院受理原告陳惠娟與被告況云波、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永康支公司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因你下落不明,現(xiàn)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二條之規(guī)定依法向你公告送達(2018)浙0783民初12097號民事判決書。判決書的內容為:一、被告況云波應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賠償原告陳惠娟損失4284.82元。二、被告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永康支公司應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將浙GP801Z號轎車的交強險理賠款及第三者商業(yè)險理賠款共計152381.99元支付給原告陳惠娟。三、駁回原告陳惠娟的其他訴訟請求。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案件受理費1366元,由原告陳惠娟負擔130元,由被告況云波負擔357元,由被告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永康支公司負擔879元。請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內來本院中305辦公室領取民事判決書,逾期則視為送達。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公告期滿后15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浙江省金華市中級人民法院。逾期本判決即發(fā)生法律效力。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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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2-21 |
9 |
浙江省東陽市人民法院公告(況云波)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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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浙0783民初12097號 | 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 |
原告- 陳惠娟 被告- 況云波 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永康支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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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浙0783民初12097號況云波:本院受理原告陳惠娟與被告況云波、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永康支公司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案,因無法以其他方式向你送達,現(xiàn)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二條之規(guī)定,向你公告送達起訴狀副本、應訴通知書、舉證通知書、民事訴訟須知、訴訟風險提示書、外網查詢告知書、廉政監(jiān)督卡、民商事案件訴訟須知、合議庭組成人員告知書、民事裁定書(簡轉普)、開庭傳票和證據材料等。原告訴請:1、判令被告況云波賠償各項損失173206.8元;2、被告保險公司在保險范圍內對況云波賠償部分承擔保險責任,精神損害撫慰金在交強險范圍內優(yōu)先賠付;3、本案訴訟費用由被告承擔。自本公告發(fā)出之日起,經過六十日即視為送達。提出答辯狀的期限為公告送達期滿后的十五日內,舉證期限為答辯期滿后的十六日內。本案由審判員張旦萍擔任審判長,與人民陪審員喬立仁、陳新文組成合議庭。并定于2019年2月20日9時00分在本院第18審判庭公開開庭審理。若不按時到庭參加訴訟,合議庭將依法缺席裁判。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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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10-30 |
10 |
(2016)浙0784民初2743號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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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784民初2743號 | 保險人代位求償權糾紛 |
原告- 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永康支公司 被告- 周正良 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縉云支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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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正良:本院受理原告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永康支公司與被告周正良、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縉云支公司保險人代位求償權糾紛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現(xiàn)依法向你公告送達應訴通知書、起訴狀和證據副本、開庭傳票、民事裁定書(轉程序)、合議庭組成人員告知書、舉證通知書及訴訟風險提示、權利義務告知書。自本公告發(fā)出之日起,經過60日,即視為送達。提出答辯狀的期限和舉證期限分別為公告送達期滿后的15日和30日。開庭審理時間為2016年9月26日8時40分,開庭地點為本院5號審判庭(東門3樓),審判人員為樓永高、徐高建、朱仙娥,逾期不來應訴,本院將依法判決。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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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6-2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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