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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號 | 決定文書號 | 處罰單位 | 處罰結果/內容 | 處罰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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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穗天工商處字[2017]378號 | 廣州市天河區(qū)市場監(jiān)督管理局 |
廣州市天河區(qū)工商行政管理局行政處罰決定書穗工商天處字[2017]378號當事人:廣州市時尚商業(yè)城有限公司類型:有限責任公司(法人獨資)住所:廣州市天河區(qū)體育東路體育東橫街3號19C05房(本場所僅限辦公功能)法定代表人:郭菁麗注冊資金:壹億元成立時間:2009年8月13日(營業(yè)期限:長期)統(tǒng)一社會信用代碼:91440101693561256H經營范圍:批發(fā)業(yè)(具體經營項目請登錄廣州室商事主體信息公示平臺查詢。依法須經批準的項目,經相關部門批準后方可開展經營活動)經查明,當事人廣州市時尚商業(yè)城有限公司2010年4月8日起,在天河區(qū)天河路299號體育中心地下負一層以“時尚天河商業(yè)廣場”的名義對外招商招租并于2012年1月1日開業(yè)。開業(yè)以來,場地綜合驗收未能夠取得公安部門頒發(fā)的《公眾聚集場所投入使用、營業(yè)前消防安全檢查合格證》等消防和規(guī)劃的審批。當事人廣州市時尚商業(yè)城有限公司明知在此情況下無法辦理營業(yè)執(zhí)照,仍將商場鋪位出租給眾多租戶經營,截止到2016年12月14日,廣州市時尚商業(yè)城有限公司在冊經營業(yè)戶1311戶,其中無照經營業(yè)戶為1309戶。當事人的上述行為屬于《無照經營查處取締辦法》第十五條規(guī)定所指的為存在重大安全隱患的無照經營行為提供生產經營場所的違法行為。另經查明,2016年7月1日至2016年10月13日期間,當事人為促進顧客在場內消費,為在商業(yè)廣場內消費滿50元的顧客提供抽獎。抽獎獎品中,有15臺蘋果牌iphone7型號手機購買單價為人民幣5400元。當事人上述行為屬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第十三條第(三)項規(guī)定所指的“經營者不得從事下列有獎銷售行為:(三)抽獎式的有獎銷售,最高獎金超過五千元”的違法行為。以上事實有證據(jù)證明:1、現(xiàn)場檢查筆錄證明問題:當事人的基本情況。2、當事人委托代理人謝穎詢問筆錄證明問題:當事人違法事實。3、廣州市時尚商業(yè)城有限公司的營業(yè)執(zhí)照復印件證明問題:當事人的基本情況。4、當事人法人郭菁麗的身份證復印件、當事人委托代理人謝穎的身份證復印件、《委托書》證明問題:當事人委托代理人謝穎所簽署的法律文書具有法律效力。5、《時尚天河商業(yè)廣場租賃經營合同》(部分) 證明問題:證明當事人擅自開業(yè)招租的事實。6、廣州市公安消防局《關于廣州市時尚商業(yè)城有限公司消防驗收情況的函》證明問題:當事人經營的時尚天河商業(yè)廣場的消防驗收情況。7、當事人提交的利潤表證明問題:當事人從2012年開業(yè)以來的經營收入情況8、當事人提交的現(xiàn)有商戶表(臺帳匯總)證明問題:當事人現(xiàn)在出租管理的業(yè)戶數(shù)量共1311戶,其中無照經營1309戶。9、當事人提交的“關于廣州體育中心地下綜合改造項目情況的說明證明問題:當事人現(xiàn)今經營情況。10、當事人提交的“關于時尚天河抽獎活動的說明”證明問題:當事人于2016年7月1日到2016年10月13日,當事人為在本商城內消費滿50元的顧客提供抽獎,其中有15臺IPHONE7手機價格超過了人民幣5000元。當事人已主動停止使用價格超過人民幣5000元抽獎獎品。依據(jù)以上查明的事實,本局于2017年月日向當事人直接送達了穗天工商聽字第〔2017〕第號《行政處罰聽證告知書》,當事人未在法定期限內向本局提出了陳述和申辯意見,也并未要求聽證。當事人廣州市時尚商業(yè)城有限公司為存在重大安全隱患的無照經營行為提供生產經營場所,依據(jù)《無照經營查處取締辦法》第十五條“ 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屬于本辦法規(guī)定的無照經營行為而為其提供生產經營場所、運輸、保管、倉儲等條件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責令立即停止違法行為,沒收違法所得,并處2萬元以下的罰款;為危害人體健康、存在重大安全隱患、威脅公共安全、破壞環(huán)境資源的無照經營行為提供生產經營場所、運輸、保管、倉儲等條件的,并處5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的規(guī)定,決定對當事人處罰如下:一、責令立即停止違法行為;二、罰款20萬元。當事人從事有獎銷售活動,有抽獎獎品共15臺蘋果牌iphone7型號手機購買價格為人民幣5400元。上述行為屬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第十三條第(三)項所指的“經營者不得從事的有獎銷售行為:(三)抽獎式的有獎銷售,最高獎金超過五千元”的違法行為。依據(jù)該法第二十六條“經營者違反本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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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3-23 | 詳情 |
2 | (穗天)應急罰〔2020〕46號 | 天河區(qū)應急管理局 |
決定作出責令限期改正,處人民幣壹萬貳仟元(12000元)罰款的行政處罰。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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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穗天動監(jiān)罰〔2017〕3號 | 廣州市天河區(qū)動物防疫監(jiān)督所 |
罰款2000元。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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