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陽浦發(fā)
浙江平陽浦發(fā)村鎮(zhèn)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存續(xù)序號 | 決定文書號 | 處罰單位 | 處罰結果/內容 | 處罰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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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平陽稅稽罰[2018]4號 | 國家稅務總局平陽縣稅務局 |
1、2014年度員工工資薪金所得應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1486123.92元,已扣繳個人所得稅1349326.41元,未扣繳個人所得稅136797.51元;2014年在“營業(yè)費用-業(yè)務宣傳費”科目列支送給他人禮品金額187600元,未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37520元。2014年未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合計174317.51元。2、2015年度員工工資薪金所得應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774176.85元,已扣繳個人所得稅714426.87元,未扣繳個人所得稅59749.98元;2015年度勞務報酬支出應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6440元,已扣繳個人所得稅1113.7元,未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5326.3元;2015在“營業(yè)費用-業(yè)務宣傳費”科目列支送給他人禮品金額314886.54元,未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62977.31元。2015年未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合計128053.59元。3、2016年度員工工資薪金所得應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270997.09元,已扣繳個人所得稅264348.85元,未扣繳個人所得稅6648.24元;2016年度勞務報酬支出應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3515.34元,已扣繳個人所得稅2427.62元,未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1087.72元;2016年在“營業(yè)費用-業(yè)務宣傳費”科目列支送給他人禮品金額284555.82元,未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56911.16元。2016年未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合計64647.12元。于2018年3月15日至2018年8月7日對你單位2014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期間納稅情況進行了檢查扣繳義務人不履行代扣代繳義務,應扣未扣、應收而不收稅款《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九條和浙江省國家稅務局浙江省地方稅務局關于修訂《浙江省稅務行政處罰裁量基準實施辦法》和《浙江省稅務行政處罰裁量基準》的公告(2017年第3號)規(guī)定對該單位應扣未扣個人所得稅行為,處以應扣未扣個人所得稅稅款367018.22元50%的罰款計183509.11元。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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