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曙火山
寧波海曙火山機械設備有限公司
存續(xù)序號 | 案件名稱 | 案號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審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發(fā)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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寧波海曙火山機械設備有限公司、浙江萬昇光電科技有限公司買賣合同糾紛執(zhí)行實施類執(zhí)行裁定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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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買賣合同糾紛 |
申請執(zhí)行人-寧波海曙火山機械設備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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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號 | 公告名稱 | 案號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詳情 | 發(fā)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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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寧波海曙火山機械設備有限公司與被告浙江萬昇光電科技有限公司買賣合同糾紛一案判決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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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浙0203民初17097號 | 買賣合同糾紛 |
原告- 寧波海曙火山機械設備有限公司 被告- 浙江萬昇光電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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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浙0203民初17097號浙江萬昇光電科技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原告寧波海曙火山機械設備有限公司與被告浙江萬昇光電科技有限公司買賣合同糾紛一案,已審理終結(jié)。因你下落不明,現(xiàn)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二條的規(guī)定,向你公告送達(2018)浙0203民初17097號民事判決書。判決如下:被告浙江萬昇光電科技有限公司應支付原告寧波海曙火山機械設備有限公司價款19200元,在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nèi)付清。如果未按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及相關司法解釋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延遲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加倍部分債務利息=債務人尚未清償?shù)纳Х晌臅_定的除一般債務利息之外的金錢債務×日萬分之一點七五×遲延履行期間)。案件受理費280元,由被告浙江萬昇光電科技有限公司負擔。限你自本公告發(fā)出之日起60日內(nèi)來本院領取民事判決書,逾期則視為送達。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15日內(nèi),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浙江省寧波市中級人民法院。逾期本判決即發(fā)生法律效力。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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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4-2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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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寧波海曙火山機械設備有限公司與被告浙江萬昇光電科技有限公司買賣合同糾紛一案應訴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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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浙0203民初17097號 | 買賣合同糾紛 |
原告- 寧波海曙火山機械設備有限公司 被告- 浙江萬昇光電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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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浙0203民初17097號浙江萬昇光電科技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原告寧波海曙火山機械設備有限公司與被告浙江萬昇光電科技有限公司買賣合同糾紛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現(xiàn)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二條的規(guī)定,向你公告送達起訴狀副本、證據(jù)副本、應訴通知書、舉證通知書、開庭傳票、簡轉(zhuǎn)普裁定書、告知合議庭組成人員通知書、適用令狀式裁判文書告知書、訴訟須知、訴訟風險提示書、法官廉政監(jiān)督告知書、外網(wǎng)查詢告知書、裁判文書上網(wǎng)告知等材料。原告起訴要求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貨款19200元。限你自本公告發(fā)出之日起60日內(nèi)來本院西郊法庭領取相關材料,逾期則視為送達。提出答辯狀和舉證的期限分別為公告送達期滿后的15日和30日內(nèi)。并定于2019年4月18日上午9:00在本院西郊小法庭公開開庭審理,逾期將依法缺席裁判。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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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1-0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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