漢和
廣州漢和房地產(chǎn)有限公司
吊銷,未注銷序號 | 案號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公告類型 | 法院 | 刊登版面 | 刊登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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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18)粵0105民初3744號 | 案外人執(zhí)行異議之訴 |
原告- 廣東佳樂置業(yè)有限公司 被告- 廣州漢和房地產(chǎn)有限公司 馬騰驤 馬智修 馬秀隆 馬景瑜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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開庭傳票 | 廣東省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 | 二、三版中縫 | 2019-12-23 |
2 | (2018)粵0105民初3744號 | 案外人執(zhí)行異議之訴 |
原告- 廣東佳樂置業(yè)有限公司 被告- 廣州市民政局 第三人- 廣州漢和房地產(chǎn)有限公司 馬景瑜 馬秀隆 馬騰驤 馬智修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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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訴狀副本及開庭傳票 | 廣州市海珠區(qū)人民法院 | G16 | 2018-06-24 |
3 | (2017)粵01民終20058-20065號 | 案外人執(zhí)行異議之訴 |
原告- 廣東佳樂置業(yè)有限公司 被告- 廣州市民政局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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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法院公告 | 廣東省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 | - | 2018-02-26 |
4 | (2017)粵01民終20058-20065號 | 申請執(zhí)行人執(zhí)行異議之訴 |
上訴人- 廣東佳樂置業(yè)有限公司 被上訴人- 廣州市民政局訴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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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法院公告 | 廣東省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 | - | 2017-11-02 |
5 | (2016)粵0105民初6818-6825號 | 執(zhí)行異議之訴 |
原告- 廣東佳樂置業(yè)有限公司 被告- 廣州市民政局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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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法院公告 | 廣 東 省 廣 州 市 從 化 區(qū) 人 民 法 院 | - | 2017-06-29 |
序號 | 案號 | 執(zhí)行法院 | 失信行為 | 履行情況 | 立案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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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18)粵0105執(zhí)恢578號 | 廣州市海珠區(qū)人民法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義務(wù) | 全部未履行 | 2018-05-24 | 詳情 |
2 | (2017)粵0105執(zhí)恢2279號 | 廣州市海珠區(qū)人民法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義務(wù) | 全部未履行 | 2017-11-15 | 詳情 |
3 | (2015)穗海法執(zhí)字第03567號 | 廣州市海珠區(qū)人民法院 | 違反財產(chǎn)報告制度,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義務(wù) | 全部未履行 | 2015-06-24 | 詳情 |
序號 | 公告名稱 | 案號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詳情 | 發(fā)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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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上訴人戴啟來因與被上訴人廣州漢和房地產(chǎn)有限公司、張和義、何家興、中信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廣州分行、原審第三人陳為生、南京大地建設(shè)(集團)股份有限公司廣州分公司物權(quán)確認(rèn)糾紛一案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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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粵01民終13648號 | 物權(quán)確認(rèn)糾紛 |
上訴人- 戴啟來 被上訴人- 廣州漢和房地產(chǎn)有限公司 中信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廣州分行 何家興 張和義 當(dāng)事人- 南京大地建設(shè)(集團)股份有限公司廣州分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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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東省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公告(2021)粵01民終13648號陳為生:上訴人戴啟來因與被上訴人廣州漢和房地產(chǎn)有限公司、張和義、何家興、中信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廣州分行、原審第三人陳為生、南京大地建設(shè)(集團)股份有限公司廣州分公司物權(quán)確認(rèn)糾紛一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jié)。因無法以其他方式送達(dá),故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二條的規(guī)定,向你方公告送達(dá)本院(2021)粵01民終13648號民事判決書。判決結(jié)果如下:駁回上訴,維持原判。二審案件受理費18850元,由上訴人戴啟來負(fù)擔(dān)。本判決為終審判決。自本公告發(fā)出之日起,經(jīng)過六十日即視為送達(dá)。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七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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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9-2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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戴啟來與中信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廣州分行、張和義、何家興、廣州漢和房地產(chǎn)有限公司、陳為生、南京大地建設(shè)(集團)股份有限公司廣州分公司物權(quán)確認(rèn)糾紛一案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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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粵01民終13648號 | 物權(quán)確認(rèn)糾紛 |
上訴人- 戴啟來 被上訴人- 陳為生 中信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廣州分行 張和義 廣州漢和房地產(chǎn)有限公司 南京大地建設(shè)(集團)股份有限公司廣州分公司 何家興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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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東省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公告(2021)粵01民終13648號陳為生:戴啟來與中信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廣州分行、張和義、何家興、廣州漢和房地產(chǎn)有限公司、陳為生、南京大地建設(shè)(集團)股份有限公司廣州分公司物權(quán)確認(rèn)糾紛一案,戴啟來不服廣州市海珠區(qū)人民法院(2019)粵0105民初1544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決定于2021年7月26日9時15分-10時30分在第57法庭(新大樓二樓東區(qū))開庭。因你下落不明,無法送達(dá)。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二條的規(guī)定,向你公告送達(dá)庭詢傳票。自本公告發(fā)出之日起,經(jīng)過六十日即視為送達(dá)。逾期本院將依法裁判。特此公告。二O二一年五月十九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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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5-1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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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粵0105民初1544號戴啟來與中信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廣州分行、張和義、何家興、廣州漢和房地產(chǎn)有限公司與陳為生、南京大地建設(shè)(集團)股份有限公司廣州分公司物權(quán)確認(rèn)糾紛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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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粵0105民初1544號 | 物權(quán)確認(rèn)糾紛 |
原告- 戴啟來 當(dāng)事人- 廣州漢和房地產(chǎn)有限公司 被告- 中信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廣州分行 張和義 何家興 廣州漢和房地產(chǎn)有限公司陳為生 南京大地建設(shè)(集團)股份有限公司廣州分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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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州市海珠區(qū)人民法院公告(2019)粵0105民初1544號陳為生:本院受理戴啟來與中信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廣州分行、張和義、何家興、廣州漢和房地產(chǎn)有限公司與陳為生、南京大地建設(shè)(集團)股份有限公司廣州分公司物權(quán)確認(rèn)糾紛一案,現(xiàn)已經(jīng)審理終結(jié)。因你方在訴訟期間下落不明,無法送達(dá),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二條的規(guī)定,向你方公告送達(dá)(2019)粵0105民初1544號原告提交的民事上訴狀,自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內(nèi)來本院領(lǐng)取民事判決書,逾期則視為送達(dá)。537729032021-01-2816:05:24:858聯(lián)系人:李曉陽、李敏燕(2019)粵0105民初1544號戴啟來與中信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廣州分行、張和義、何家興、廣州漢和房地產(chǎn)有限公司與陳為生、南京大地建設(shè)(集團)股份有限公司廣州分公司物權(quán)確認(rèn)糾紛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七日陳為生:1159080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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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1-2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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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粵0105民初1544號戴啟來與中信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廣州分行、張和義、何家興、廣州漢和房地產(chǎn)有限公司與陳為生、南京大地建設(shè)(集團)股份有限公司廣州分公司物權(quán)確認(rèn)糾紛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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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粵0105民初1544號 | 物權(quán)確認(rèn)糾紛 |
原告- 戴啟來 當(dāng)事人- 廣州漢和房地產(chǎn)有限公司 被告- 中信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廣州分行 張和義 何家興 廣州漢和房地產(chǎn)有限公司陳為生 南京大地建設(shè)(集團)股份有限公司廣州分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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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州市海珠區(qū)人民法院公告(2019)粵0105民初1544號陳為生(住所地廣東省汕頭市潮陽區(qū)文光街道平和東弦修巷26號106):本院受理戴啟來與中信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廣州分行、張和義、何家興、廣州漢和房地產(chǎn)有限公司與陳為生、南京大地建設(shè)(集團)股份有限公司廣州分公司物權(quán)確認(rèn)糾紛一案,現(xiàn)已經(jīng)審理終結(jié)。因你方在訴訟期間下落不明,無法送達(dá),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二條的規(guī)定,向你方公告送達(dá)(2019)粵0105民初1544號民事判決書,自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內(nèi)來本院領(lǐng)取民事判決書,逾期則視為送達(dá)。判決如下:駁回原告戴啟來的全部訴訟請求。本案受理費18850.4元,由原告負(fù)擔(dān)。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公告期滿十五日內(nèi),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及副本,上訴于廣東省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逾期本判決即發(fā)生法律效力。537437352021-01-0716:50:16:707聯(lián)系人:李曉陽、李敏燕(2019)粵0105民初1544號戴啟來與中信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廣州分行、張和義、何家興、廣州漢和房地產(chǎn)有限公司與陳為生、南京大地建設(shè)(集團)股份有限公司廣州分公司物權(quán)確認(rèn)糾紛二〇二一年一月七日陳為生(住所地廣東省汕頭市潮陽區(qū)文光街道平和東弦修巷26號106):1159080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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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1-0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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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訴人何家興因與被上訴人戴啟來(曾用名戴啟來)與原審第三人張和義、廣州漢和房地產(chǎn)有限公司、南京大地建設(shè)(集團)股份有限公司廣州分公司返還原物糾紛一案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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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粵01民終10535號 | 返還原物糾紛 |
上訴人- 何家興 被上訴人- 戴啟來 當(dāng)事人- 南京大地建設(shè)(集團)股份有限公司廣州分公司 廣州漢和房地產(chǎn)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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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東省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公告(2020)粵01民終10535號張和義:上訴人何家興因與被上訴人戴啟來(曾用名戴啟來)與原審第三人張和義、廣州漢和房地產(chǎn)有限公司、南京大地建設(shè)(集團)股份有限公司廣州分公司返還原物糾紛一案,不服廣東省廣州市海珠區(qū)人民法院(2018)粵0105民初8585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對本案進行了審理,現(xiàn)已審理終結(jié)。因無法以其他方式向你送達(dá),故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二條的規(guī)定,向你公告送達(dá)本院(2020)粵01民終10535號民事判決書,判決如下:駁回上訴,維持原判。二審案件受理費100元,由上訴人何家興負(fù)擔(dān)。本判決為終審判決。自發(fā)出本公告之日起經(jīng)過60日即視為送達(dá)。特此公告。二0二0年九月二十四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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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9-2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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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家興與戴啟來(曾用名戴啟來)、張和義、廣州漢和房地產(chǎn)有限公司、南京大地建設(shè)(集團)股份有限公司廣州分公司返還原物糾紛一案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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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粵01民終10535號 | 返還原物糾紛 |
上訴人- 何家興 被上訴人- 戴啟來 張和義 廣州漢和房地產(chǎn)有限公司 南京大地建設(shè)(集團)股份有限公司廣州分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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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粵01民終10535號張和義、廣州漢和房地產(chǎn)有限公司:何家興與戴啟來(曾用名戴啟來)、張和義、廣州漢和房地產(chǎn)有限公司、南京大地建設(shè)(集團)股份有限公司廣州分公司返還原物糾紛一案,何家興不服廣州市海珠區(qū)人民法院(2018)粵0105民初8585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決定于2020年7月30日10時-12時在第57法庭(新大樓二樓東區(qū))開庭。因你們下落不明,無法送達(dá)。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二條的規(guī)定,向你們公告送達(dá)庭詢傳票。自本公告發(fā)出之日起,經(jīng)過六十日即視為送達(dá)。逾期本院將依法裁判。特此公告。二O二O年五月二十二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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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5-2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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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粵0105民初17338號潘浩康與廣州漢和房地產(chǎn)有限公司與中國建設(shè)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廣州嶺南新世界支行、中國農(nóng)業(yè)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廣州流花支行房屋拆遷安置補償合同糾紛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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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粵0105民初17338號 | 房屋拆遷安置補償合同糾紛 |
原告- 潘浩康 被告- 廣州漢和房地產(chǎn)有限公司 中國農(nóng)業(yè)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廣州流花支行 廣州市銳捷合盛物業(yè)管理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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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州市海珠區(qū)人民法院公告(2018)粵0105民初17338號廣州漢和房地產(chǎn)有限公司:關(guān)于原告潘浩康訴被告廣州漢和房地產(chǎn)有限公司、第三人中國農(nóng)業(yè)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廣州流花支行、廣州市銳捷合盛物業(yè)管理有限公司房屋拆遷安置補償合同糾紛一案,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二條之規(guī)定,現(xiàn)依法向你公告開庭傳票、變更訴訟主體通知書、房地產(chǎn)評估鑒定材料。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內(nèi)來本院領(lǐng)取開庭傳票、變更訴訟主體通知書、房地產(chǎn)評估鑒定材料,逾期即視為送達(dá)。并于2020年7月31日上午8時45分在本院第14法庭A501公開開庭審理本案,如屆時未到庭參加訴訟,本院將依法缺席審判,并依法公告送達(dá)法律文書。533554832020-05-2212:55:48:684聯(lián)系人:涂廣洪、傅遠(yuǎn)泓(2018)粵0105民初17338號潘浩康與廣州漢和房地產(chǎn)有限公司與中國建設(shè)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廣州嶺南新世界支行、中國農(nóng)業(yè)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廣州流花支行房屋拆遷安置補償合同糾紛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一日廣州漢和房地產(chǎn)有限公司:1159080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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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5-2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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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粵0105民初16623號何敏強、伍惠嫦與陳瓞生、李翠霞與廣州漢和房地產(chǎn)有限公司占有物返還糾紛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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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粵0105民初16623號 | 占有物返還糾紛 |
原告- 何敏強 伍惠嫦 當(dāng)事人- 廣州漢和房地產(chǎn)有限公司 被告- 陳瓞生 李翠霞與廣州漢和房地產(chǎn)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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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州市海珠區(qū)人民法院公告(2020)粵0105民初16623號廣州漢和房地產(chǎn)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何敏強、伍惠嫦訴被告陳瓞生、李翠霞與第三人廣州漢和房地產(chǎn)有限公司占有物返還糾紛一案【案號:(2020)粵0105民初16623號】,原告請求法院判令:1、兩被告將廣州市海珠區(qū)南華中路388號“豪豐原”豪逸閣17樓E單元房屋騰空并交付給兩原告;2、兩被告自2019年1月16日起向兩原告支付占有使用費[暫按3000元/月標(biāo)準(zhǔn),暫計至2020年4月15日為45000元(具體按有資質(zhì)的房地產(chǎn)評估機構(gòu)出具的評估結(jié)果為準(zhǔn))];3、兩被告承擔(dān)本案的訴訟費、評估費。因你無法聯(lián)系,現(xiàn)依法向你公告送達(dá)起訴狀副本、證據(jù)副本、應(yīng)訴通知書、舉證通知書及開庭傳票等應(yīng)訴材料。本公告自發(fā)出之日起,經(jīng)過六十日,即視為送達(dá)。答辯期限為公告期滿后的15日內(nèi),舉證期限為答辯期滿后的15日內(nèi)。本案定于公告期滿之后的2020年8月18日14時10分在本院第40法庭公開開庭審理,如屆時您未到庭參加訴訟,本院將依法缺席審判,并在本院公告欄送達(dá)法律文書。533436442020-05-1414:28:33:849聯(lián)系人:韓建文、李美琦(2020)粵0105民初16623號何敏強、伍惠嫦與陳瓞生、李翠霞與廣州漢和房地產(chǎn)有限公司占有物返還糾紛二〇二〇年五月十三日廣州漢和房地產(chǎn)有限公司:1159080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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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5-1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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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訴人廣東佳樂置業(yè)有限公司與被上訴人廣州市民政局、原審第三人廣州漢和房地產(chǎn)有限公司、麥娥案外人執(zhí)行異議之訴糾紛一案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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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粵01民終23683號 | 案外人執(zhí)行異議之訴 |
上訴人- 廣東佳樂置業(yè)有限公司 被上訴人- 廣州市民政局 當(dāng)事人- 廣州漢和房地產(chǎn)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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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粵01民終23683號麥娥:上訴人廣東佳樂置業(yè)有限公司與被上訴人廣州市民政局、原審第三人廣州漢和房地產(chǎn)有限公司、麥娥案外人執(zhí)行異議之訴糾紛一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jié)。因無法以其他方式送達(dá),故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二條的規(guī)定,向你方公告送達(dá)本院(2019)粵01民終23683號民事裁定書。裁定如下:一、撤銷廣東省廣州市海珠區(qū)人民法院(2018)粵0105民初3750號民事判決;二、駁回廣東佳樂置業(yè)有限公司的起訴。本案一、二審案件受理費各8500元,均退回上訴人廣東佳樂置業(yè)有限公司。本裁定為終審裁定。自發(fā)出本公告之日起,經(jīng)過六十日即視為送達(dá)。特此公告。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七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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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4-27 |
10 |
上訴人廣東佳樂置業(yè)有限公司與被上訴人廣州市民政局、原審第三人廣州漢和房地產(chǎn)有限公司、陳榮波、陳惠萍、陳惠霞、陳惠英、陳惠娟、龐萍、陳子勁、陳榮堅案外人執(zhí)行異議之訴糾紛一案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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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粵01民終23685號 | 案外人執(zhí)行異議之訴 |
上訴人- 廣東佳樂置業(yè)有限公司 被上訴人- 廣州市民政局 當(dāng)事人- 廣州漢和房地產(chǎn)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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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粵01民終23685號陳榮堅:上訴人廣東佳樂置業(yè)有限公司與被上訴人廣州市民政局、原審第三人廣州漢和房地產(chǎn)有限公司、陳榮波、陳惠萍、陳惠霞、陳惠英、陳惠娟、龐萍、陳子勁、陳榮堅案外人執(zhí)行異議之訴糾紛一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jié)。因無法以其他方式送達(dá),故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二條的規(guī)定,向你方公告送達(dá)本院(2019)粵01民終23685號民事裁定書。裁定如下:一、撤銷廣東省廣州市海珠區(qū)人民法院(2018)粵0105民初3747號民事判決;二、駁回廣東佳樂置業(yè)有限公司的起訴。本案一、二審案件受理費各3180元,均退回上訴人廣東佳樂置業(yè)有限公司。本裁定為終審裁定。自發(fā)出本公告之日起,經(jīng)過六十日即視為送達(dá)。特此公告。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七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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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4-2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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