班王建筑
杭州班王建筑勞務(wù)有限公司
存續(xù)序號 | 公告名稱 | 案號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詳情 | 發(fā)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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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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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云0112民初16992號 | 買賣合同糾紛 |
原告- 張昌林 被告- 杭州班王建筑勞務(wù)有限公司 黎治權(quán)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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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原告張昌林訴你們買賣合同糾紛一案,因你們下落不明,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二條的規(guī)定,現(xiàn)依法向你們送達起訴狀副本、應(yīng)訴通知書、舉證通知書(一)(二)、開庭傳票。自本公告發(fā)出之日起經(jīng)過60日即視為送達,提出答辯狀和舉證期為公告期滿后15日內(nèi),并定于舉證期滿后第3日上午9時10分在本院第十五號法庭公開開庭審理,逾期將依法缺席審理。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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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9-18 |
2 |
原告杭州班王建筑勞務(wù)有限公司與被告肖占澤、第三人羅開平勞動爭議糾紛民事一審判決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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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川0104民初2376號 | 勞動爭議 |
原告- 杭州班王建筑勞務(wù)有限公司 被告- 肖占澤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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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的(2018)川0104民初2376號原告杭州班王建筑勞務(wù)有限公司與被告肖占澤、第三人羅開平勞動爭議糾紛一案,已審理終結(jié)。因你方下落不明,現(xiàn)依法向你公告送達本案的民事判決書。判決如下:一、原告杭州班王建筑勞務(wù)有限公司應(yīng)于本判決發(fā)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內(nèi)向被告肖占澤支付鑒定檢查費579元、勞動能力鑒定費300元、停工留薪期工資25535.33元、住院伙食補助費820元、一次性傷殘補助金35111.08元、一次性工傷醫(yī)療補助金31762.66元、一次性傷殘就業(yè)補助金71465.99元;二、駁回原告杭州班王建筑勞務(wù)有限公司的其他訴訟請求。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wù),應(yīng)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wù)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費10元,公告費300元以及后續(xù)因送達裁判文書而產(chǎn)生的公告費,由原告杭州班王建筑勞務(wù)有限公司負擔。自公告之日起60日即視為送達。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公告期滿后十五日內(nèi),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副本,上訴于成都市中級人民法院。特此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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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3-21 |
3 |
(2018)川0104民初2376號原告杭州班王建筑勞務(wù)有限公司訴被告肖占澤、第三人羅開平勞動爭議糾紛一案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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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錦江2376號 | 勞動爭議 |
原告- 杭州班王建筑勞務(wù)有限公司 被告- 肖占澤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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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的(2018)川0104民初2376號原告杭州班王建筑勞務(wù)有限公司訴被告肖占澤、第三人羅開平勞動爭議糾紛一案,原告請求1、判決原告無須向被告支付任何賠償;2、判決被告承擔本案訴訟費用。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二條之規(guī)定,依法向你公告送達起訴狀副本、應(yīng)訴通知書、舉證通知書、合議庭組成人員告知書、廉政監(jiān)督卡、訴訟須知、開庭傳票等訴訟文書。自本公告發(fā)出之日起60日即視為送達。提出答辯狀的期限為公告期滿后的15日內(nèi)。舉證期限為公告期滿后的30日內(nèi)。并定于舉證期限屆滿后次日上午9時30分(遇法定假日順延)在本院第十三法庭公開開庭審理。屆時未到,本院將依法缺席審理判決。特此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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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12-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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