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達
杭州市臨安區(qū)中達小額貸款股份有限公司
存續(xù)序號 | 案件名稱 | 案號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審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發(fā)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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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杭州市臨安區(qū)中達小額貸款股份有限公司、匡秀云等借款合同糾紛執(zhí)行實施類執(zhí)行決定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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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借款合同糾紛 |
當事人-匡秀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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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杭州市臨安區(qū)中達小額貸款股份有限公司、汪輝追償權糾紛執(zhí)行實施類執(zhí)行決定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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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追償權糾紛 |
當事人-汪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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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杭州市臨安區(qū)中達小額貸款股份有限公司、殷朝暉追償權糾紛首次執(zhí)行執(zhí)行裁定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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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追償權糾紛 |
申請執(zhí)行人-杭州市臨安區(qū)中達小額貸款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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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杭州市臨安區(qū)中達小額貸款股份有限公司、周明山等追償權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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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追償權糾紛 |
原告-杭州市臨安區(qū)中達小額貸款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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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杭州市臨安區(qū)中達小額貸款股份有限公司、賴美麗等借款合同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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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借款合同糾紛 |
原告-杭州市臨安區(qū)中達小額貸款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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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杭州市臨安區(qū)中達小額貸款股份有限公司、任蓉蓉等借款合同糾紛執(zhí)行實施類執(zhí)行裁定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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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借款合同糾紛 |
申請執(zhí)行人-杭州市臨安區(qū)中達小額貸款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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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杭州市臨安區(qū)中達小額貸款股份有限公司、葉華根等借款合同糾紛執(zhí)行實施類執(zhí)行通知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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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借款合同糾紛 |
申請執(zhí)行人-杭州市臨安區(qū)中達小額貸款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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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杭州市臨安區(qū)中達小額貸款股份有限公司、吳主鵬追償權糾紛首次執(zhí)行執(zhí)行裁定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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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追償權糾紛 |
申請執(zhí)行人-杭州市臨安區(qū)中達小額貸款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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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杭州市臨安區(qū)中達小額貸款股份有限公司、吳衛(wèi)東借款合同糾紛執(zhí)行實施類執(zhí)行決定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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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借款合同糾紛 |
當事人-吳衛(wèi)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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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杭州市臨安區(qū)中達小額貸款股份有限公司、胡林借款合同糾紛執(zhí)行實施類執(zhí)行決定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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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借款合同糾紛 |
當事人-胡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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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號 | 案號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公告類型 | 法院 | 刊登版面 | 刊登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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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 | - |
原告- 杭州市臨安區(qū)中達小額貸款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杭州臨安新業(yè)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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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產文書 | 杭州市臨安區(qū)人民法院 | 七版 | 2020-07-13 |
2 | (2019)皖0828民初3176號 | 追償權糾紛 |
原告- 杭州市臨安區(qū)中達小額貸款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杜裕森 鄭美琴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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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書 | 岳西縣人民法院 | G60 | 2020-04-19 |
3 | - | 借款合同糾紛 |
原告- 杭州市臨安區(qū)中達小額貸款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章祝紅 吳云琪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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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訴狀副本及開庭傳票 | 杭州市臨安區(qū)人民法院 | G71 | 2020-03-20 |
4 | - | 追償權糾紛 |
原告- 杭州市臨安區(qū)中達小額貸款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杜裕森 鄭美琴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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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訴狀副本及開庭傳票 | 岳西縣人民法院 | G25 | 2020-01-02 |
5 | - | 追償權糾紛 |
原告- 臨安市中達小額貸款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洪禮 林玲玲 陳海勝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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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訴狀副本及開庭傳票 | 池州市貴池區(qū)人民法院 | G34 | 2019-03-10 |
6 | - | 追償權糾紛 |
原告- 臨安市中達小額貸款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徐智健 劉芳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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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訴狀副本及開庭傳票 | 池州市貴池區(qū)人民法院 | G33 | 2019-03-10 |
7 | - | 追償權糾紛 |
原告- 臨安市中達小額貸款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李振興 施寅 張青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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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訴狀副本及開庭傳票 | 池州市貴池區(qū)人民法院 | G33 | 2019-03-10 |
8 | - | 追償權糾紛 |
原告- 臨安市中達小額貸款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汪鵬 胡勝前 張青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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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訴狀副本及開庭傳票 | 池州市貴池區(qū)人民法院 | G33 | 2019-03-10 |
9 | - | 追償權糾紛 |
原告- 臨安市中達小額貸款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張騰 胡根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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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訴狀副本及開庭傳票 | 池州市貴池區(qū)人民法院 | G33 | 2019-03-10 |
10 | - | 追償權糾紛 |
原告- 臨安市中達小額貸款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錢小和 李建榮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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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訴狀副本及開庭傳票 | 池州市貴池區(qū)人民法院 | G33 | 2019-03-10 |
序號 | 公告名稱 | 案號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詳情 | 發(fā)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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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21)浙0105民初2807號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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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浙0105民初2807號 | 追償權糾紛 |
原告- 杭州市臨安區(qū)中達小額貸款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石傳青 王賽琴 胡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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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斌、王賽琴、石傳青:本院受理原告杭州市臨安區(qū)中達小額貸款股份有限公司與被告胡斌、王賽琴、石傳青追償權糾紛一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F(xiàn)依法向你們公告送達本院(2021)浙0105民初2807號民事判決書。本院判決:一、被告胡斌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支付原告杭州市臨安區(qū)中達小額貸款股份有限公司代償款99000元及利息(暫計至2021年3月3日為12860.93元,此后以未支付代償款為基數(shù),按同期全國銀行間同業(yè)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貸款市場報價利率(LPR)計算至實際清償之日止);二、如被告胡斌不能清償上述債務,被告王賽琴對被告胡斌的上述第一項付款義務不能清償部分對原告杭州市臨安區(qū)中達小額貸款股份有限公司承擔三分之一的還款責任;三、駁回原告杭州市臨安區(qū)中達小額貸款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余訴訟請求。本案受理費2748元,財產保全申請費1197元,合計3945元,由原告負擔329元,由被告胡斌負擔3616元,被告王賽琴對上述案件受理費被告胡斌不能清償部分的三分之一連帶負擔。自本公告發(fā)出之日起經過60日即視為送達。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15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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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2-02 |
2 |
(2021)浙0105民初666號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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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浙0105民初666號 | 追償權糾紛 |
原告- 杭州市臨安區(qū)中達小額貸款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章燕萍 程志平 方成榮 吳愛華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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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拱墅區(qū)人民法院公告(2021)浙0105民初666號程志平、章燕萍:本院受理原告杭州市臨安區(qū)中達小額貸款股份有限公司訴被告被告吳愛華(身份證號330124******3526)、被告程志平(身份證號330124******5111)、被告章燕萍(身份證號330124******452X)、被告方成榮(身份證號330124******3518)追償權糾紛一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F(xiàn)依法向你們公告送達本院(2021)浙0105民初666號民事判決書。本院判決:一、被告吳愛華支付給原告杭州市臨安區(qū)中達小額貸款股份有限公司代償款本金90000元,并償付利息損失13597元【暫計至2020年11月13日,此后以90000元作為計算基數(shù),按照同期全國銀行間同業(yè)拆借中心公布的貸款市場報價利率(LPR)的1.5倍支付至款項實際清償之日止】,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履行完畢。二、對上述第一項被告吳愛華不能清償?shù)牟糠?,由被告程志平、被告章燕萍、被告方成榮向原告杭州市臨安區(qū)中達小額貸款股份有限公司各分擔四分之一。三、駁回原告杭州市臨安區(qū)中達小額貸款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訴訟請求。四、案件受理費2482元,財產保全申請費1105元,合計3587元,由原告杭州市臨安區(qū)中達小額貸款股份有限公司負擔181元;被告吳愛華負擔3406元,由被告程志平、被告章燕萍、被告方成榮對此承擔連帶責任。自本公告發(fā)出之日起經過60日即視為送達。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15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二○二一年十月二十七日承辦法院:杭州市拱墅區(qū)人民法院承辦法官:石紅聯(lián)系電話:0571-88166772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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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0-27 |
3 |
(2021)浙0105民初1334號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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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浙0105民初1334號 | 追償權糾紛 |
原告- 杭州市臨安區(qū)中達小額貸款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倪赟 錢秀麗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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倪赟:本院受理原告杭州市臨安區(qū)中達小額貸款股份有限公司訴被告倪赟、被告錢秀麗追償權糾紛一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現(xiàn)依法向你公告送達本院(2021)浙0105民初1334號民事判決書。本院判決:一、被告倪赟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支付原告杭州市臨安區(qū)中達小額貸款股份有限公司代償款50000元;二、被告倪赟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支付原告杭州市臨安區(qū)中達小額貸款股份有限公司利息6369.45元(暫計算至2021年1月12日止,此后以第一項未付代償款為基數(shù)按同期全國銀行間同業(yè)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貸款市場報價利率計算至實際清償之日止);三、被告錢秀麗對被告倪赟應承擔的上述第一、二項債務中不能清償部分各承擔二分之一的清償責任;四、駁回原告杭州市臨安區(qū)中達小額貸款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訴訟請求。本案受理費1410元,財產保全申請費660元,合計2070元,由原告杭州市臨安區(qū)中達小額貸款股份有限公司負擔277元,由被告倪赟、錢秀麗負擔1793元。自本公告發(fā)出之日起經過60日即視為送達。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15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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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0-15 |
4 |
(2021)浙0105民初1229號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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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浙0105民初1229號 | 追償權糾紛 |
原告- 杭州市臨安區(qū)中達小額貸款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方又華 許健 劉志娟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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劉志娟、方又華、許?。罕驹菏芾碓婧贾菔信R安區(qū)中達小額貸款股份有限公司與被告劉志娟(公民身份號碼342522********1528)、方又華(公民身份號碼342823********4114)、許健(公民身份號碼340823********4039)追償權糾紛一案,因你們下落不明,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二條的規(guī)定,現(xiàn)依法向你們公告送達本院(2021)浙0105民初1229號民事判決書,判決:一、被告劉志娟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支付原告杭州市臨安區(qū)中達小額貸款股份有限公司代償款72000元;二、被告劉志娟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支付原告杭州市臨安區(qū)中達小額貸款股份有限公司利息8456.8元(暫計算至2021年1月4日止,此后以第一項未付款項為基數(shù)按同期全國銀行間同業(yè)拆借中心公布的貸款市場報價利率計算至實際清償之日止);三、被告方又華、許健對被告劉志娟應承擔的上述第一、二項債務中不能清償部分各承擔三分之一的清償責任;四、駁回原告杭州市臨安區(qū)中達小額貸款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訴訟請求。如果被告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的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案件受理費2276元,財產保全費1010元,合計3286元,由原告杭州市臨安區(qū)中達小額貸款股份有限公司負擔616元,被告劉志娟、方又華、許健共同負擔2670元。自公告之日起60日內來本院領取判決書,逾期則視為送達。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公告期滿之日起15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及副本,上訴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訴的,本判決即發(fā)生法律效力。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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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9-17 |
5 |
關于本院受理杭州市臨安區(qū)中達小額貸款股份有限公司訴虞群峰、虞麗芳追償權糾紛一案的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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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皖0827民初2116號 | 追償權糾紛 |
原告- 杭州市臨安區(qū)中達小額貸款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虞麗芳 虞群峰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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虞群峰、虞麗芳:本院受理杭州市臨安區(qū)中達小額貸款股份有限公司訴虞群峰、虞麗芳追償權糾紛一案,已審理終結。現(xiàn)依法向你公告送達(2021)皖0827民初2116號民事判決書,限你自公告送達之日起60日內來本院領取,逾期則視為送達。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公告期滿后15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及副本,上訴于安慶市中級人民法院。望江縣人民法院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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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9-08 |
6 |
(2021)浙0105民初3754號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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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追償權糾紛 |
原告- 杭州市臨安區(qū)中達小額貸款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方小玉 劉建 劉根高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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劉根高、方小玉、劉建:原告杭州市臨安區(qū)中達小額貸款股份有限公司與被告劉根高、方小玉、劉建追償權糾紛一案,已審理終結。判決如下:一、被告劉根高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向原告杭州市臨安區(qū)中達小額貸款股份有限公司歸還代償款88950元,并支付逾期利息(逾期利息以未付代償款為基數(shù),從2018年3月1日起,按年利率萬分之一點五的標準計算至實際支付之日止)。二、被告方小玉、劉建對被告劉根高的上述第一項付款義務不能清償部分對原告杭州市臨安區(qū)中達小額貸款股份有限公司承擔四分之一的清償責任。三、駁回原告杭州市臨安區(qū)中達小額貸款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訴訟請求。如被告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的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案件受理費2791元,由被告劉根高負擔,由被告方小玉、劉建連帶負擔。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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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9-03 |
7 |
(2021)浙0105民初413號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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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浙0105民初413號 | 追償權糾紛 |
原告- 杭州市臨安區(qū)中達小額貸款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郭榮蘭 郭飛 裴冬妹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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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拱墅區(qū)人民法院公告(2021)浙0105民初413號郭飛、郭榮蘭、裴冬妹:本院受理的原告杭州市臨安區(qū)中達小額貸款股份有限公司與被告郭飛(3425**********4010)、郭榮蘭(3425**********4042)、裴冬妹(3407**********1828)追償權糾紛一案,已審理終結。現(xiàn)依法向你們公告送達本院(2021)浙0105民初413號民事判決書。判決如下:一、被告郭飛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歸還原告杭州市臨安區(qū)中達小額貸款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180000元;二、被告郭飛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支付原告杭州市臨安區(qū)中達小額貸款股份有限公司利息19238元[暫計算至2020年11月20日止,此后以第一項未付借款本金為基數(shù)按同期全國銀行間同業(yè)拆借中心公布的貸款市場報價利率(LPR)計算至實際清償之日止];三、被告郭榮蘭、裴冬妹對被告郭飛應承擔的上述第一、二項債務中不能清償部分各承擔三分之一的清償責任;四、駁回原告杭州市臨安區(qū)中達小額貸款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訴訟請求。如被告郭飛未按照本判決指定期間履行金錢給付義務,則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案件受理費減半收取2429元,保全費1705元,合計4134元,由被告郭飛負擔,被告郭榮蘭、裴冬妹對被告郭飛不能清償部分各承擔三分之一的清償責任。原告杭州市臨安區(qū)中達小額貸款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申請退費;被告郭飛、郭榮蘭、裴冬妹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七日內,向本院交納應負擔的訴訟費。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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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8-31 |
8 |
(2020)浙0105民初6983號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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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浙0105民初6983號 | 追償權糾紛 |
原告- 杭州市臨安區(qū)中達小額貸款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廖永興 李啟雨 童的平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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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原告杭州市臨安區(qū)中達小額貸款股份有限公司為與被告童的平、李啟雨、廖永興追償權糾紛一案已審理終結?,F(xiàn)依法向你公告送達本院(2020)浙0105民初6983號民事判決書。自發(fā)出本公告之日起經過60日內來本院領取民事判決書,逾期則視為送達。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15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及副本。上訴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訴的,本判決即發(fā)生法律效力。根據(jù)《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一百三十八條第一款之規(guī)定,本公告采用在浙江法院網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為公告發(fā)出日期。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經過六十日即視為送達。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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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8-17 |
9 |
(2020)浙0105民初6975號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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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浙0105民初6975號 | 追償權糾紛 |
原告- 杭州市臨安區(qū)中達小額貸款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董潔梅 趙嵐 趙星 姚晶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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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拱墅區(qū)人民法院公告(2020)浙0105民初6975號趙嵐、趙星、姚晶、董潔梅:本院受理原告杭州市臨安區(qū)中達小額貸款股份有限公司與被告趙嵐(公民身份號碼:342524********5239)、趙星(公民身份號碼:342524********5211)、姚晶(公民身份號碼:342524********522X)、董潔梅(公民身份號碼:342524********5220)追償權糾紛一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因用其他方式無法送達,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二條的規(guī)定,向你們/公司公告送達本院(2020)浙0105民初6975號民事判決書。本院判決:一、被告趙嵐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支付原告杭州市臨安區(qū)中達小額貸款股份有限公司代償款90000元及利息(以未支付代償款為基數(shù),2018年5月23日至2019年8月19日期間的利息按同期中國人民銀行公布的貸款基準利率計算,2019年8月20日至款項還清之日期間的利息按同期全國銀行間同業(yè)拆借中心公布的貸款市場報價利率(LPR)計算);二、如被告趙嵐不能清償上述債務,被告趙星、姚晶、董潔梅對被告趙嵐不能清償?shù)牟糠指鞒袚姆种坏倪€款責任;三、駁回原告臨安市中達小額貸款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訴訟請求。根據(jù)《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一百三十八條第一款之規(guī)定,本公告采用在浙江法院網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為公告發(fā)出日期,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經過六十日即視為送達。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及副本,上訴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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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8-17 |
10 |
(2021)浙0105民初1229號開庭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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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追償權糾紛 |
原告- 杭州市臨安區(qū)中達小額貸款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方又華 許健 劉志娟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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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原告杭州市臨安區(qū)中達小額貸款股份有限公司與被告劉志娟(身份證號:342522********1528)、方又華(身份證號:342823********4114)、許?。ㄉ矸葑C號:340823********4039)追償權糾紛一案中,原告訴請:1.被告劉志娟歸還原告因履行擔保責任而向浙江眾聯(lián)在線網絡科技有限公司支付的代償款8萬元;2.被告劉志娟支付原告利息損失13513元(2019年8月19日前按中國人民銀行同期同檔貸款基準利率的1.5倍計付,2019年8月20日之后按同期全國銀行間同業(yè)拆借中心公布的貸款市場報價利率的1.5倍計付,自2018年3月27日起暫計算至2021年1月4日為13513元),并按前述標準計算至款項實際清償之日止;3.被告劉志娟支付原告因實現(xiàn)債權而支付的律師代理費5000元,擔保費500元;4.被告方又華、許健對被告劉志娟不能清償?shù)牟糠殖袚种坏那鍍斬熑危?.本案訴訟費用由被告承擔。因你下落不明,現(xiàn)依法向你公告送達起訴狀副本、開庭傳票、證據(jù)材料、應訴通知書、舉證通知書、簡易程序轉普通程序獨任審理民事裁定書及廉政監(jiān)督卡等。自本公告發(fā)出之日起,經過60日即視為送達。提出答辯狀和舉證期限均為公告送達期屆滿后的15日。并定于2021年9月14日10:00在下城區(qū)人民法院第四法庭公開開庭審理,逾期將依法缺席裁判。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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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6-2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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