萬疊
婺源縣萬疊房地產開發(fā)有限公司
存續(xù)序號 | 案件名稱 | 案號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審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發(fā)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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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江金生與周立松、婺源縣水利水電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設工程分包合同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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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建設工程分包合同糾紛 |
原告-江金生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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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號 | 公告名稱 | 案號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詳情 | 發(fā)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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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原告江金生與被告周立松建設工程分包合同糾紛一案上訴狀副本送達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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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贛1130民初1375號 | 建設工程分包合同糾紛 |
原告- 江金生 被告- 周立松 婺源縣水利水電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婺源縣萬疊房地產開發(fā)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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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立松:本院受理原告江金生與被告周立松、婺源縣水利水電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婺源縣萬疊房地產開發(fā)有限公司建設工程分包合同糾紛一案,于2018年1月11日作出(2017)贛1130民初1375號判決,原告不服判決并在法定期間內提出上訴,現依法向你公告送達上訴狀副本[內容為:一、依法撤銷(2017)贛1130民初1375號判決,并改判決婺源縣水利水電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與被上訴人周立松共同支付原告勞動報酬62000元;二、一、二審的訴訟費用由被上訴人承擔],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內來本院領取上訴狀副本,逾期則視為送達。二〇一八年四月十三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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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4-13 |
2 |
原告江金生與被告周立松、婺源縣水利水電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婺源縣萬疊房地產開發(fā)有限公司建設工程分包合同糾紛一案,審理終結判決書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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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贛1130民初1375號 | 建設工程分包合同糾紛 |
原告- 江金生 被告- 周立松 婺源縣水利水電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婺源縣萬疊房地產開發(fā)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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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立松:本院受理原告江金生與被告周立松、婺源縣水利水電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婺源縣萬疊房地產開發(fā)有限公司建設工程分包合同糾紛一案,已審理終結。現依法向你公告送達本院(2017)贛1130民初1375號民事判決書(內容為:一、被告周立松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向原告江金生支付工程款62000元;二、駁回原告江金生的其他訴訟請求。),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內來本院領取民事判決書,逾期則視為送達。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公告期滿后15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及副本,上訴于江西省上饒市中級人民法院。逾期本判決即發(fā)生法律效力。二〇一八年一月十一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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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1-11 |
3 |
原告江金生訴被告周立松及婺源縣水利水電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婺源縣萬疊房地產開發(fā)有限公司勞務合同糾紛一案開庭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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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贛1130民初1375號 | 勞務合同糾紛 |
原告- 江金生 被告- 周立松 婺源縣水利水電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婺源縣萬疊房地產開發(fā)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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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立松:本院受理江金生訴你及婺源縣水利水電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婺源縣萬疊房地產開發(fā)有限公司勞務合同糾紛一案,現依法向你公告送達起訴狀副本(內容為:1.判令周立松和水利水電公司共同支付原告勞動報酬62000元;2.判令萬疊公司在其拖欠的工程款內予以承擔;3.本案訴訟費用由被告承擔)應訴通知書、舉證通知書、合議庭組成人員告知書及開庭傳票。自公告之日起,經過60日即視為送達。提出答辯狀和舉證的期限分別為公告期滿后的15日和30日內。本院定于2017年12月27日上午9時在本院第三審判庭開庭審理,逾期將依法缺席裁判。二〇一七年九月二十七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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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9-2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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