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年物流
寧波市永年物流有限公司
存續(xù)序號 | 決定文書號 | 處罰單位 | 處罰結果/內容 | 處罰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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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象公路罰[2020]03(41)10450號 | 寧波市象山縣公路管理段 |
執(zhí)法人員通過查詢寧波市公路治超電子檢測系統(tǒng),發(fā)現(xiàn)浙B0Y885/浙B035E掛的車輛有超限電子檢測記錄且未接受處理。經核對該車行駛證,認定車主為寧波市永年物流有限公司。記錄顯示2020年04月21日11時02分車號為浙B0Y885/浙B035E掛的車輛行駛在S312環(huán)港公路25K+310M時,經設置的超限電子檢測設備檢測,該車為5軸車,車貨總質量51600千克,已實時通過路側電子情報板告知車輛駕駛人依法接受處理。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計量檢定規(guī)程(JJG907-2006)》的規(guī)定,該超限電子檢測設備在使用中允許±10%誤差,現(xiàn)按-10%認定,確定該車車貨總質量為46440千克,超限3440千克。本單位于2020年08月13日向當事人送達了《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2020]03(41)10450號),當事人對認定的違法事實、處罰依據(jù)及擬作出處罰的意見等無異議,并當場書面放棄陳述、申辯的權利。本單位認為:當事人的上述行為屬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駛,已違反了《超限運輸車輛行駛公路管理規(guī)定》第三條第一款的規(guī)定,按照《超限運輸車輛行駛公路管理規(guī)定》第四十三條第一款第(二)項的規(guī)定,本單位依法對當事人作出以下處罰決定:處以人民幣1500元的處罰。本行政處罰決定自送達之日起生效。如不服本處罰決定,可以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象山縣人民政府或象山縣交通運輸局依法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在6個月內直接向象山縣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行政復議或者行政訴訟期間不停止本決定的執(zhí)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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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8-13 | 詳情 |
2 | 侖公路罰[2019]03(41)12660號 | 寧波市北侖區(qū)公路管理段 |
2019年10月31日,寧波市永年物流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主動來到我單位處理窗口,出示了公路管理機構向其發(fā)送的接受調查處理短信。要求我單位對其所有的浙B95876/浙B5H06掛在S215盛寧線K34+500M超限運輸行為進行處理。執(zhí)法人員通過查詢寧波市公路治超電子檢測系統(tǒng),記錄顯示,2019年09月02日06時43分車號為浙B95876/浙B5H06掛的車輛行駛在S215盛寧線K34+500M時,經設置的超限電子檢測設備檢測,該車為5軸車,車貨總質量50100千克,已實時通過路側電子情報板告知車輛駕駛人依法接受處理。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計量檢定規(guī)程(JJG907-2006)》的規(guī)定,該超限電子檢測設備在使用中允許±10%誤差,現(xiàn)按-10%認定,確定該車車貨總質量為45090千克,超限2090千克。本單位于2019年10月31日向當事人送達了《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2019]03(41)12660號),當事人對認定的違法事實、處罰依據(jù)及擬作出處罰的意見等無異議,并當場書面放棄陳述、申辯的權利。本單位認為:當事人的上述行為屬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駛,已違反了《超限運輸車輛行駛公路管理規(guī)定》第三條第一款的規(guī)定,按照《超限運輸車輛行駛公路管理規(guī)定》第四十三條第一款第(二)項、《浙江省交通運輸行政處罰裁量權實施辦法》及《浙江省交通運輸行政處罰裁量基準》的規(guī)定,經本單位集體討論,本單位依法對當事人作出以下處罰決定:處以人民幣500元的處罰。本行政處罰決定自送達之日起生效。如不服本處罰決定,可以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北侖區(qū)交通運輸局依法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在6個月內直接向寧波市北侖區(qū)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行政復議或者行政訴訟期間不停止本決定的執(zhí)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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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10-31 | 詳情 |
3 | 慈運罰決字[2019]第3302825119000008號 | 慈溪市道路運輸管理所 |
罰款人民幣貳佰元整。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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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3-13 | 詳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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