實事集團
實事集團有限公司
存續(xù)序號 | 案號 | 執(zhí)行法院 | 失信行為 | 履行情況 | 立案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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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21)浙0103執(zhí)1373號 | 杭州市下城區(qū)人民法院 | 違反財產(chǎn)報告制度 | 全部未履行 | 2021-05-08 | 詳情 |
序號 | 公告名稱 | 案號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詳情 | 發(fā)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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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18)浙0103民初4449號判決上訴狀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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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浙0103民初4449號 | 民間借貸糾紛 |
原告- 邵云富 被告- 許元林 實事集團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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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下城區(qū)人民法院公告(2018)浙0103民初4449號實事集團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邵云富與被告許元林、實事集團有限公司民間借貸糾紛一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jié)?,F(xiàn)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達本院(2018)浙0103民初4449號民事判決書。本院判決:一、被告許元林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nèi)歸還原告邵云富借款本金5863932元;二、被告許元林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nèi)支付原告邵云富借款利息551600.54元(暫算至2018年7月16日,此后按月利率1.7%計算至實際履行之日止);三、被告許元林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nèi)支付原告邵云富律師費200000元;四、被告實事集團有限公司對被告許元林的上述第一、第二、第三項付款義務(wù)承擔(dān)連帶責(zé)任;五、駁回原告邵云富的其他訴訟請求。后被告許元林不服本院作出的該民事判決書,已向本院遞交上訴狀,上訴請求:一、撤銷杭州市下城區(qū)人民法院(2018)浙0103民初4449號民事判決書第三項,并依法改判由上訴人許元林支付律師費100000元;二、被上訴人邵云富承擔(dān)本案二審訴訟費用。以上判決書及上訴狀自本公告發(fā)出之日起經(jīng)過60日即視為送達。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15日內(nèi)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dāng)事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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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12-0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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