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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中信銀行

    中信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紹興分行

    存續(xù)
    • 官網:-
    • 地址:浙江省人民西路289號
    • 簡介:-
    • 法律訴訟 951
    • 法院公告 0
    • 失信被執(zhí)行人 0
    • 送達公告 424

    法律訴訟951

    序號 案件名稱 案號 案由 案件身份 審理法院 裁判日期 發(fā)布日期
    1

    朱永根、沈愛麗、中信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紹興分行等金融借款合同糾紛執(zhí)行實施類執(zhí)行通知書 收起

    ... 展開
    (2021)浙0602執(zhí)恢307號 金融借款合同糾紛

    申請執(zhí)行人-中信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紹興分行 收起

    ... 展開
    紹興市越城區(qū)人民法院 2021-03-12 2021-03-24
    2

    中信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紹興分行、浙江稠州商業(yè)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西湖支行、金暉控股集團有限公司等協(xié)助送達司法文書和調查取證二審民事判決書 收起

    ... 展開
    (2020)浙民終1091號 -

    上訴人-中信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紹興分行 收起

    ... 展開
    浙江省高級人民法院 2021-02-24 2021-03-30
    3

    董羊奇、中信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紹興分行金融借款合同糾紛二審民事裁定書 收起

    ... 展開
    (2021)浙06民終644號 金融借款合同糾紛

    上訴人-董羊奇 收起

    ... 展開
    浙江省紹興市中級人民法院 2021-02-08 2021-03-12
    4

    浙江浙農錦城資產管理有限公司、人為中信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紹興分行、浙江中實建設集團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糾紛執(zhí)行實施類執(zhí)行通知書 收起

    ... 展開
    (2021)浙0602執(zhí)恢162號 金融借款合同糾紛

    申請執(zhí)行人-浙江浙農錦城資產管理有限公司 收起

    ... 展開
    紹興市越城區(qū)人民法院 2021-02-05 2021-03-01
    5

    桑建新、張芬、中信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紹興分行金融借款合同糾紛執(zhí)行實施類執(zhí)行通知書 收起

    ... 展開
    (2020)浙0602執(zhí)2640號 金融借款合同糾紛

    申請執(zhí)行人-中信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紹興分行 收起

    ... 展開
    紹興市越城區(qū)人民法院 2021-01-29 2021-02-04
    6

    中信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紹興分行與董羊奇、徐妍金融借款合同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收起

    ... 展開
    (2020)浙0602民初1109號 金融借款合同糾紛

    原告-中信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紹興分行 收起

    ... 展開
    紹興市越城區(qū)人民法院 2020-12-31 2021-02-05
    7

    中信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紹興分行、王炳華金融借款合同糾紛執(zhí)行實施類執(zhí)行裁定書 收起

    ... 展開
    (2020)浙0602執(zhí)4299號之一 金融借款合同糾紛

    申請執(zhí)行人-中信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紹興分行 收起

    ... 展開
    紹興市越城區(qū)人民法院 2020-12-22 2020-12-28
    8

    阮增、孫燕借款合同糾紛執(zhí)行實施類執(zhí)行通知書 收起

    ... 展開
    (2020)浙0602執(zhí)恢1257號 借款合同糾紛

    申請執(zhí)行人-中信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紹興分行 收起

    ... 展開
    紹興市越城區(qū)人民法院 2020-12-08 2020-12-24
    9

    中信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紹興分行、浙江遠東化纖集團有限公司保證合同糾紛執(zhí)行實施類執(zhí)行裁定書 收起

    ... 展開
    (2020)浙0603執(zhí)2867號 保證合同糾紛

    申請執(zhí)行人-中信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紹興分行 收起

    ... 展開
    紹興市柯橋區(qū)人民法院 2020-12-07 2020-12-30
    10

    王海燕、陳挺借款合同糾紛執(zhí)行實施類執(zhí)行通知書 收起

    ... 展開
    (2020)浙0602執(zhí)2158號 借款合同糾紛

    申請執(zhí)行人-中信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紹興分行 收起

    ... 展開
    紹興市越城區(qū)人民法院 2020-11-19 2020-12-21

    法院公告0

    暫無信息 暫無法院公告

    失信被執(zhí)行人0

    暫無信息 暫無失信被執(zhí)行人

    送達公告424

    序號 公告名稱 案號 案由 案件身份 詳情 發(fā)布日期
    1

    (2019)浙0602民初11584號原告中信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紹興分行與被告張正富金融借款合同糾紛判決書網絡送達公告 收起

    ... 展開
    (2019)浙0602民初11584號 金融借款合同糾紛

    原告- 中信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紹興分行 被告- 張正富 收起

    ... 展開

    紹興市越城區(qū)人民法院公告張正富(3306241974****5331):本院受理原告中信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紹興分行與被告張正富金融借款合同糾紛一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因用其他方式無法送達,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二條之規(guī)定,向你公告送達本院(2019)浙0602民初11584號案件民事判決書和不履行生效裁判法律后果告知書。判決確定:一、被告張正富應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內向原告中信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紹興分行歸還借款本金95457.74元及截至2019年7月31日止的利息(含罰息、復利)5228.65元,共計100686.39元,自2019年8月1日起至款項付清之日止的利息(含罰息、復利)按合同約定及中國人民銀行有關規(guī)定計付;二、被告張正富應支付給原告中信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紹興分行為實現(xiàn)本案債權而支出的律師代理費500元,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內履行。如果未按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費2324元,由被告張正富負擔,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七日內向本院交納。根據(jù)《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一百三十八條第一款之規(guī)定,本公告采用在信息網絡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為公告日期。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經過六十日即為送達,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浙江省紹興市中級人民法院。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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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05-26
    2

    (2019)浙0602民初11584號原告中信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紹興分行與被告張正富金融借款合同糾紛一案副本網絡送達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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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浙0602民初11584號 金融借款合同糾紛

    原告- 中信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紹興分行 被告- 張正富 收起

    ... 展開

    紹興市越城區(qū)人民法院公告張正富(3306241974****5331):本院受理原告中信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紹興分行與你金融借款合同糾紛一案,因用其他方式無法送達,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二條的規(guī)定,向你公告送達(2019)浙0602民初11584號案件起訴狀副本、證據(jù)副本、應訴通知書、舉證通知書、開庭傳票、簡易程序轉普通程序民事裁定書、民事訴訟風險提示、訴訟須知、廉潔自律和審判作風監(jiān)督跟蹤卡、外網查詢告知、不履行生效裁判法律后果告知書等法律文書。原告起訴要求:1、判令被告立即歸還原告借款本金95457.74元并支付利息5228.65元(該利息暫計算自2019年3月22日至2019年7月31日止,此后利息按中國人民銀行有關規(guī)定及合同約定計收至實際付清之日,利隨本清);2、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為實現(xiàn)債權而支出的律師費500元;3、判令被告承擔本案的訴訟費用。根據(jù)《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一百三十八條第一款之規(guī)定,本公告采用在信息網絡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為公告發(fā)出日期,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經過六十日即視為送達。提出答辯狀的期限為公告期滿后的十五日內。舉證期限為公告期滿后的十五日內。本院定于2020年4月29日上午9時在第十七法庭(本院地址:紹興市越城區(qū)延安東路500號)公開開庭審理本案,本案由審判員劉婷婷擔任審判長,與人民陪審員范紅、人民陪審員陳錫鳴組成合議庭,希準時到庭參加訴訟,如逾期將依法缺席審理。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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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02-11
    3

    (2019)浙0602民初8126號原告中信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紹興分行與被告張鈞金融借款合同糾紛案判決書網絡送達公告.doc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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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浙0602民初8126號 金融借款合同糾紛

    原告- 中信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紹興分行 被告- 張鈞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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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紹興市越城區(qū)人民法院公告張鈞(3301251974****0711):本院受理原告中信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紹興分行與你金融借款合同糾紛一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因用其他方式無法送達,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二條之規(guī)定,向你公告送達本院(2019)浙0602民初8126號民事判決書。判決確定:一、被告張鈞應向原告中信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紹興分行歸還借款本金人民幣61000元,并支付利息6104.42元(暫算至2018年8月24日,自2018年8月25日起至款清之日止的罰息、復利等按合同約定及中國人民銀行有關規(guī)定支付),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內履行;二、被告張鈞應支付給原告中信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紹興分行為實現(xiàn)本案債權而支出的律師代理費500元,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內履行。如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限履行給付金錢的義務,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應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費1490元,由被告張鈞負擔,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七日內向本院交納。根據(jù)《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一百三十八條第一款之規(guī)定,本公告采用在信息網絡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為公告發(fā)出日期,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經過六十日即視為送達。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浙江省紹興市中級人民法院。在遞交上訴狀之日起七日內先預繳上訴案件受理費2250元(具體金額由紹興市中級人民法院確定,多余部分以后退還),逾期按自動撤回上訴處理]。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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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12-31
    4

    (2019)浙0602民初8127號原告中信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紹興分行與被告王炳華金融借款合同糾紛案判決書網絡送達公告.doc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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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浙0602民初8127號 金融借款合同糾紛

    原告- 中信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紹興分行 被告- 王炳華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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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紹興市越城區(qū)人民法院公告王炳華(3306221967****0034):本院受理原告中信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紹興分行與你金融借款合同糾紛一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因用其他方式無法送達,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二條之規(guī)定,向你公告送達本院(2019)浙0602民初8127號民事判決書。判決確定:一、被告王炳華應向原告中信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紹興分行歸還借款本金人民幣94500元,并支付利息3020.87元(暫算至2019年6月24日,自2019年6月25日起至款清之日止的罰息、復利等按合同約定及中國人民銀行有關規(guī)定支付),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內履行;二、被告王炳華應支付給原告中信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紹興分行為實現(xiàn)本案債權而支出的律師代理費500元,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內履行。如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限履行給付金錢的義務,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應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費2250元,由被告王炳華負擔,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七日內向本院交納。根據(jù)《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一百三十八條第一款之規(guī)定,本公告采用在信息網絡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為公告發(fā)出日期,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經過六十日即視為送達。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浙江省紹興市中級人民法院。在遞交上訴狀之日起七日內先預繳上訴案件受理費2250元(具體金額由紹興市中級人民法院確定,多余部分以后退還),逾期按自動撤回上訴處理]。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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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12-25
    5

    (2018)浙0602民初8764號原告中信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紹興分行與被告孟海濤判決網絡送達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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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浙0602民初8764號 信用卡糾紛

    原告- 中信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紹興分行 被告- 孟海濤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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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紹興市越城區(qū)人民法院公告孟海濤(公民身份號碼3306811990****0312):本院受理原告中信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紹興分行訴你信用卡糾紛一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因用其他方式無法送達,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二條之規(guī)定,向你公告送達本院(2018)浙0602民初8764號民事判決書。判決確定:被告孟海濤應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內歸還給原告中信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紹興分行透支本金人民幣168550.74元,并支付截至2018年6月18日的零售利息4057.79元、分期手續(xù)費11364.27元、違約金1967.08元(自2018年6月19日起至款清日止的利息、違約金按中國人民銀行有關規(guī)定及合同約定計付)。如果未按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費減半收取2009元,由被告孟海濤負擔,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七日內履行。根據(jù)《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一百三十八條第一款之規(guī)定,本公告采用在信息網絡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為公告發(fā)出日期,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經過六十日即視為送達。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浙江省紹興市中級人民法院。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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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11-28
    6

    (2019)浙0602民初4625號原告中信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紹興分行與被告何華偉判決書網絡送達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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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浙0602民初4625號 金融借款合同糾紛

    原告- 中信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紹興分行 被告- 何華偉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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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紹興市越城區(qū)人民法院公告何華偉(3306251965****6231):本院受理原告中信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紹興分行與你金融借款合同糾紛一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因用其他方式無法送達,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二條之規(guī)定,向你們公告送達本院(2019)浙0602民初4625號案件民事判決書和不履行生效裁判法律后果告知書。判決確定:一、被告何華偉應向原告中信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紹興分行歸還借款本金人民幣150000元,并按合同約定及中國人民銀行有關規(guī)定支付自2018年9月21日起至款項付清之日止的利息(含罰息、復利,扣除已支付的利息154.03元),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內履行;二、被告何華偉應支付給原告中信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紹興分行為實現(xiàn)本案債權而支出的律師代理費500元,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內履行。如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限履行給付金錢的義務,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應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費3388元,由被告何華偉負擔,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七日內向本院交納。根據(jù)《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一百三十八條第一款之規(guī)定,本公告采用在信息網絡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為公告日期。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經過六十日即為送達,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浙江省紹興市中級人民法院。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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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10-24
    7

    (2019)浙0602民初6129號原告中信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紹興分行與被告黃志國判決網絡送達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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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浙0602民初6129號 金融借款合同糾紛

    原告- 中信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紹興分行 被告- 黃志國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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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紹興市越城區(qū)人民法院公告黃志國(公民身份號碼3306241962****0390):本院受理原告中信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紹興分行訴你金融借款合同糾紛一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因用其他方式無法送達,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二條之規(guī)定,向你公告送達本院(2019)浙0602民初6129號民事判決書。判決確定:一、被告黃志國應歸還給原告中信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紹興分行借款本金人民幣97986.86元,并支付利息(截至2018年9月24日為4226.09元,自2018年9月25日起至款清之日止按中國人民銀行有關規(guī)定和借款合同約定計付),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內履行;二、被告黃志國應支付給原告中信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紹興分行律師費500元,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內履行。如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限履行給付金錢的義務,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應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費2354元,由被告負擔,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七日內交納至本院。根據(jù)《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一百三十八條第一款之規(guī)定,本公告采用在信息網絡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為公告發(fā)出日期,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經過六十日即視為送達。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浙江省紹興市中級人民法院。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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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10-22
    8

    (2019)浙0602民初6127號原告中信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紹興分行與被告李平判決網絡送達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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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浙0602民初6127號 金融借款合同糾紛

    原告- 中信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紹興分行 被告- 李平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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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紹興市越城區(qū)人民法院公告李平(公民身份號碼3306241971****4241):本院受理原告中信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紹興分行訴你金融借款合同糾紛一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因用其他方式無法送達,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二條之規(guī)定,向你公告送達本院(2019)浙0602民初6127號民事判決書。判決確定:一、被告李平應歸還給原告中信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紹興分行借款本金人民幣110000元,并支付利息(截至2018年11月20日為7543.78元,自2018年11月21日起至款清之日止按中國人民銀行有關規(guī)定和借款合同約定計付),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內履行;二、被告李平應支付給原告中信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紹興分行律師費500元,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內履行。如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限履行給付金錢的義務,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應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費2660元,由被告負擔,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七日內交納至本院。根據(jù)《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一百三十八條第一款之規(guī)定,本公告采用在信息網絡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為公告發(fā)出日期,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經過六十日即視為送達。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浙江省紹興市中級人民法院。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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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10-22
    9

    (2019)浙0602民初2721號原告中信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紹興分行與被告鐘衛(wèi)國判決網絡送達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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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浙0602民初2721號 金融借款合同糾紛

    原告- 中信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紹興分行 被告- 鐘衛(wèi)國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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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紹興市越城區(qū)人民法院公告鐘衛(wèi)國(公民身份號碼3306251960****0037):本院受理原告中信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紹興分行訴你金融借款合同糾紛一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因用其他方式無法送達,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二條之規(guī)定,向你公告送達本院(2019)浙0602民初2721號民事判決書。判決確定:一、被告鐘衛(wèi)國應歸還給原告中信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紹興分行借款本金人民幣110000元,并支付利息(截至2018年11月30日為9236.6元,自2018年12月1日起至款清之日止按中國人民銀行有關規(guī)定和借款合同約定計付),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內履行;二、被告鐘衛(wèi)國應支付給原告中信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紹興分行律師費500元,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內履行。如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限履行給付金錢的義務,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應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費2694元,由被告負擔,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七日內交納至本院。根據(jù)《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一百三十八條第一款之規(guī)定,本公告采用在信息網絡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為公告發(fā)出日期,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經過六十日即視為送達。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浙江省紹興市中級人民法院。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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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1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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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浙0602民初3755號原告中信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紹興分行與被告汪建國判決網絡送達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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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浙0602民初3755號 金融借款合同糾紛

    原告- 中信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紹興分行 被告- 汪建國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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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紹興市越城區(qū)人民法院公告汪建國(公民身份號碼3306231971****8771):本院受理原告中信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紹興分行訴你金融借款合同糾紛一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因用其他方式無法送達,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二條之規(guī)定,向你公告送達本院(2019)浙0602民初3755號民事判決書。判決確定:一、被告汪建國應歸還給原告中信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紹興分行借款本金人民幣89963.09元,并支付利息(截至2018年12月26日為11210.85元,自2018年12月27日起至款清之日止按中國人民銀行有關規(guī)定和借款合同約定計付),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內履行;二、被告汪建國應支付給原告中信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紹興分行律師費500元,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內履行。如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限履行給付金錢的義務,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應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費2334元,由被告負擔,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七日內交納至本院。根據(jù)《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一百三十八條第一款之規(guī)定,本公告采用在信息網絡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為公告發(fā)出日期,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經過六十日即視為送達。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浙江省紹興市中級人民法院。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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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1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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