匯圃成園
浙江匯圃成園資產(chǎn)管理有限公司
存續(xù)序號 | 案件名稱 | 案號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審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發(fā)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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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百宏與浙江匯圃成園資產(chǎn)管理有限公司買賣合同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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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浙0109民初12244號 | 買賣合同糾紛 |
原告-周百宏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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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蕭山區(qū)人民法院 | 2019-12-09 | 2020-04-17 |
序號 | 公告名稱 | 案號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詳情 | 發(fā)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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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19)浙0109民初12244號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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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浙0109民初12244號 | 買賣合同糾紛 |
原告- 周百宏 被告- 浙江匯圃成園資產(chǎn)管理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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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匯圃成園資產(chǎn)管理有限公司(杭州市蕭山區(qū)新街街道盛中村新街科創(chuàng)園701市):本院受理原告周百宏訴被告浙江匯圃成園資產(chǎn)管理有限公司買賣合同糾紛一案,因用其他方式無法向你單位送達訴訟文書,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二條第一款的規(guī)定,向你單位公告送達起訴狀副本、應(yīng)訴通知書、舉證通知書、訴訟須知、外網(wǎng)查詢告知書、廉政監(jiān)督卡、原告舉證材料、合議庭組成人員通知書、開庭傳票。原告訴請,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貨款9萬元并支付逾期利息80460元;2.判令本案的訴訟費由被告承擔(dān)。自本公告發(fā)出之日起,經(jīng)過六十日,即視為送達。你單位提出答辯狀和舉證的期限均為公告送達期滿后的十五日。本案定于2019年11月28日8時50分在本院第21法庭由孔海琪擔(dān)任審判長,與王條珍、魏剛組成合議庭進行審理,你單位無正當(dāng)理由未到庭的,本院依法審理。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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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11-0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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