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產(chǎn)保險
序號 | 決定文書號 | 處罰單位 | 處罰結果/內容 | 處罰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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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保監(jiān)罰〔2018〕11號 | - |
一是太平財險給予或者承諾給予投保人保險合同約定以外的保險費回扣或者其他利益的行為,違反了《保險法》第一百一十六條,根據(jù)該法第一百六十一條,對太平財險罰款30萬元;根據(jù)該法第一百七十一條,對戴曙燕警告并罰款10萬元,對楊捷警告并罰款10萬元。 二是太平財險編制提交虛假報表的行為,違反了《保險法》第八十六條,根據(jù)該法第一百七十條,對太平財險罰款50萬元;根據(jù)該法第一百七十一條,對何紹銘警告并罰款10萬元,對馮雪隱警告并罰款10萬元,對曾繁煜警告并罰款10萬元,對黃愛民警告并罰款10萬元。 當事人應當在接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持繳款碼到財政部指定的12家代理銀行中的任一銀行進行同行繳款。逾期,將每日按罰款數(shù)額的3%加處罰款。(繳款碼將在處罰決定書送達時告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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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2-23 | 詳情 |
2 | 渝保監(jiān)罰〔2017〕21號 | - |
上述行為,違反《保險法》第八十六條第二款的規(guī)定,根據(jù)《保險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項,我局決定對太平財險重慶分公司罰款22萬元;根據(jù)《保險法》第一百七十一條,我局決定對鐘銳警告并罰款4萬元。 當事人應當在接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持繳款碼到財政部指定的12家代理銀行中的任一銀行進行同行繳款。逾期,將每日按罰款數(shù)額的3%加處罰款。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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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1-03 | 詳情 |
3 | 保監(jiān)罰〔2017〕15號 | - |
一、太平財險電話銷售欺騙投保人的行為,違反了《保險法》第一百一十六條有關規(guī)定。根據(jù)該法第一百六十一條,對太平財險罰款25萬元,根據(jù)該法第一百七十一條,對楊捷警告并罰款8萬元,對李功霓警告并罰款4萬元。 二、太平財險記錄客戶信息不真實的行為,違反了《保險法》第八十六條的規(guī)定。根據(jù)該法第一百七十條,對太平財險罰款35萬元,根據(jù)該法第一百七十一條,對楊捷警告并罰款7萬元,對李功霓警告并罰款4萬元。 當事人應當在接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持繳款碼(將在處罰決定書送達時告知)到財政部指定的12家代理銀行中的任一銀行進行同行繳款。逾期,將每日按罰款數(shù)額的3%加處罰款。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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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3-24 | 詳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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