恒粵信息
序號 | 案件名稱 | 案號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審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發(fā)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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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廣東微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廣州興匯科技有限公司、曲敏等國內非涉外仲裁裁決執(zhí)行實施類執(zhí)行裁定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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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粵01執(zhí)5805號之三 | 國內非涉外仲裁裁決 |
申請執(zhí)行人-廣東微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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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東省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 | 2021-05-31 | 2021-07-1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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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州市浩銳泰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與廣州市恒粵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服務合同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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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粵0113民初16623號 | 服務合同糾紛 |
原告-廣州市浩銳泰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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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東省廣州市番禺區(qū)人民法院 | 2021-03-30 | 2021-07-19 |
3 |
精誠(中國)企業(yè)管理有限公司與廣州興收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廣州市恒粵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等買賣合同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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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滬0104民初13254號 | 買賣合同糾紛 |
原告-精誠(中國)企業(yè)管理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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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徐匯區(qū)人民法院 | 2021-02-01 | 2021-02-0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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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州神州數(shù)碼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與廣州金豐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廣州市恒粵信息科技有限公司、陳煥濱、曲敏買賣合同糾紛案執(zhí)行裁定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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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粵0112執(zhí)9209號之一 | 買賣合同糾紛 |
申請執(zhí)行人-廣州神州數(shù)碼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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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東省廣州市黃埔區(qū)人民法院 | 2021-01-27 | 2021-03-2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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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州市洪邦計算機科技有限公司與廣州興收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廣州市恒粵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買賣合同糾紛一審民事裁定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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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粵0106民初30304號 | 買賣合同糾紛 |
原告-廣州市洪邦計算機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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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東省廣州市天河區(qū)人民法院 | 2020-12-18 | 2021-04-2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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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駿國際租賃有限公司與廣州恒粵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廣州興收信息科技有限公司、陳煥濱等融資租賃合同糾紛一案民事一審判決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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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粵1972民初4502號 | 融資租賃合同糾紛 |
原告-臺駿國際租賃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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東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 2020-12-02 | 2021-03-2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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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誠(中國)企業(yè)管理有限公司與廣州市恒粵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計算機軟件開發(fā)合同糾紛一審民事裁定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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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滬73知民初675號 | 計算機軟件開發(fā)合同糾紛 |
原告-精誠(中國)企業(yè)管理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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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知識產(chǎn)權法院 | 2020-11-25 | 2021-08-0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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郎永鵬、廣州市恒粵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國內非涉外仲裁裁決執(zhí)行實施類執(zhí)行裁定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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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粵0113執(zhí)8593號 | 國內非涉外仲裁裁決 |
-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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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州市番禺區(qū)人民法院 | 2020-11-12 | 2020-11-30 |
9 |
陳俊賢、廣州市恒粵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勞動爭議、人事爭議執(zhí)行實施類執(zhí)行裁定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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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粵0113執(zhí)7036號 | 勞動爭議、人事爭議 |
-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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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州市番禺區(qū)人民法院 | 2020-11-12 | 2020-11-30 |
10 |
何燕相、廣州市恒粵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民事執(zhí)行實施類執(zhí)行裁定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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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粵0113執(zhí)7170號 | 民事 |
-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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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州市番禺區(qū)人民法院 | 2020-11-12 | 2020-11-30 |
序號 | 案號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公告類型 | 法院 | 刊登版面 | 刊登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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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 | 買賣合同糾紛 |
原告- 精誠(中國)企業(yè)管理有限公司 被告- 廣州興收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陳煥榮 吳欣琳 廣州市恒粵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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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訴狀副本及開庭傳票 | 上海市徐匯區(qū)人民法院 | G04 | 2020-10-23 |
2 | (2020)閩0206民初303號 | 買賣合同糾紛 |
原告- 福建中郵物流有限責任公司 被告- 廣州市恒粵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陳煥濱 曲敏 廣州金豐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廣州興收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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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書 | 廈門市湖里區(qū)人民法院 | G69 | 2020-10-23 |
3 | (2020)閩0206民初303號 | - |
原告- 福建中郵物流有限責任公司 被告- 陳煥濱 廣州市恒粵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廣州金豐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曲敏 廣州興收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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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訴狀副本及開庭傳票 | 廈門市湖里區(qū)人民法院 | G37 | 2020-07-05 |
序號 | 案號 | 執(zhí)行法院 | 失信行為 | 履行情況 | 立案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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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20)閩0206執(zhí)恢78號 | 廈門市湖里區(qū)人民法院 | 違反財產(chǎn)報告制度 | 全部未履行 | 2020-03-09 | 詳情 |
序號 | 公告名稱 | 案號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詳情 | 發(fā)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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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粵1972執(zhí)4439號公告送達評估報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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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粵1972執(zhí)4439號 | 融資租賃合同糾紛 |
原告- 臺駿國際租賃有限公司 被告- 曲敏 廣州市恒粵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陳煥濱 廣州興收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楊專 曲志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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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粵1972執(zhí)4439號廣州市恒粵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申請執(zhí)行人臺駿國際租賃有限公司與被執(zhí)行人廣州市恒粵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廣州興收信息科技有限公司、陳煥濱、曲敏、曲志、楊專融資租賃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依法查封了被執(zhí)行人廣州市恒粵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存放于廣州市番禺區(qū)中國電信廣州番禺分公司中信樓4樓內一批服務器、交換機及線材,并委托深圳市中項資產(chǎn)評估房地產(chǎn)土地估價有限公司對上述財產(chǎn)進行了評估,該公司作出中評報字[2021]第(資)H172號《資產(chǎn)評估報告》,上述財產(chǎn)的評估價為187866元。因你方下落不明,現(xiàn)依照《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委托評估、拍賣工作若干規(guī)定》第二十六條之規(guī)定,向你方公告送達評估報告,自本公告之日起滿7日即視為送達。如對評估報告內容有異議,可自公告之日起5日內向本院提交書面異議書。逾期不提出異議,亦不自覺履行義務的,本院將依法對上述財產(chǎn)進行公開拍賣,得款清償本案債務及支付評估、拍賣、執(zhí)行等費用。另,本院將根據(jù)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網(wǎng)絡司法拍賣若干問題的規(guī)定》第十條的規(guī)定,擬按照評估價的70%即131506.2元作為拍賣起拍價,并于2021年9月6日上午10時至2021年9月7日上午10時在淘寶網(wǎng)司法拍賣平臺上對上述財產(chǎn)進行公開拍賣。拍賣具體事宜詳見本院在拍賣平臺上發(fā)布的拍賣公告及競買須知等材料(淘寶網(wǎng)址:http://sf.taobao.com/0769/03)。上述拍賣事宜如有變動,本院將另行通知。二〇二一年八月十二日上一篇(2020)粵1972執(zhí)10041號公告送達執(zhí)行通知書及財產(chǎn)報告令下一篇(2020)粵1972執(zhí)恢79號之一公告送達評估報告及評估拍賣告知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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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8-1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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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達裁判文書——廣州興收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曲敏,陳煥榮,吳欣琳,廣州市恒粵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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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滬0104民初13254號 | 買賣合同糾紛 |
原告- 精誠(中國)企業(yè)管理有限公司 被告- 陳煥榮 廣州興收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廣州市恒粵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吳欣琳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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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滬0104民初13254號廣州興收信息科技有限公司,陳煥榮,吳欣琳,廣州市恒粵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精誠(中國)企業(yè)管理有限公司訴廣州興收信息科技有限公司,陳煥榮,吳欣琳,廣州市恒粵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買賣合同糾紛一案,已審理終結。現(xiàn)依法向你方公告送達(2020)滬0104民初13254號民事判決書。即自公告之日起,60日內來本院商事審判庭領取民事判決書,逾期則視為送達。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公告期滿后15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及副本,上訴于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逾期本判決即發(fā)生法律效力。徐匯區(qū)人民法院2021年4月7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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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4-0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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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粵0113民初16623號原告廣州市浩銳泰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與被告廣州市恒粵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服務合同糾紛一案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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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粵0113民初16623號 | 服務合同糾紛 |
原告- 廣州市浩銳泰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 廣州市恒粵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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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州市番禺區(qū)人民法院公告(2020)粵0113民初16623號廣州市恒粵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原告廣州市浩銳泰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與被告廣州市恒粵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服務合同糾紛一案,因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規(guī)定的其它送達方式無法向你公司送達民事判決書等,本院根據(jù)該法第九十二條的規(guī)定,向你公司公告送達(2020)粵0113民初16623號民事判決書。判決如下:一、被告廣州市恒粵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發(fā)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內向原告廣州市浩銳泰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支付服務費102250元及滯納金(滯納金以102250元為基數(shù),按照全國銀行間同業(yè)拆借中心公布的貸款市場報價利率四倍標準,自2020年5月27日起計至款項清償之日止);二、駁回原告廣州市浩銳泰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的其余訴訟請求。如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費2447元,由被告廣州市恒粵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負擔。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二條的規(guī)定,本公告自發(fā)出之日起,經(jīng)過六十天,即視為送達。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廣東省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四月六日538623932021-04-0616:46:30:888(2020)粵0113民初16623號原告廣州市浩銳泰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與被告廣州市恒粵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服務合同糾紛一案廣州市,判決,有限公司,科技,信息1153528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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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4-0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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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粵0106民初12344號紫光數(shù)碼(蘇州)集團有限公司與廣州維敏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廣州市洪邦計算機科技有限公司、廣州市恒粵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廣州興收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曲敏、鄧曙虹、吳欣琳、陳煥濱、鐘志遠買賣合同糾紛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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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粵0106民初12344號 | 買賣合同糾紛 |
原告- 紫光數(shù)碼(蘇州)集團有限公司 被告- 廣州維敏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廣州市洪邦計算機科技有限公司 吳欣琳 鐘志遠 陳煥濱 鄧曙虹 曲敏 廣州市恒粵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廣州興收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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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州市天河區(qū)人民法院公告(2020)粵0106民初12344號廣州維敏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廣州市恒粵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廣州興收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吳欣琳、陳煥濱、鐘志遠:本院受理原告紫光數(shù)碼(蘇州)集團有限公司與被告廣州維敏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廣州市洪邦計算機科技有限公司、廣州市恒粵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廣州興收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曲敏、鄧曙虹、吳欣琳、陳煥濱、鐘志遠買賣合同糾紛一案,現(xiàn)已經(jīng)審理終結。因你方在訴訟期間下落不明,無法送達,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二條的規(guī)定,向你方公告送達(2020)粵0106民初12344號民事判決書,判決如下:一、被告廣州維敏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發(fā)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內,向原告紫光數(shù)碼(蘇州)集團有限公司償還欠款3814209.2元及違約金(以1020000元為本金,從2019年11月9日起計至付清之日止;以146639.4元為本金,從2019年11月22日起計至付清之日止;以572632.9元為本金,從2019年11月24日起計至付清之日止;以117824.04元為本金,從2019年11月24日起計至付清之日止;以861575.1元為本金,從2019年11月27日起計至付清之日止;以648679.55元為本金,從2020年2月22日起計至付清之日止;以180309元為本金,從2020年1月20日起計至付清之日止;以266549.21元為本金,從2020年1月20日起計至付清之日止,均按全國銀行間同業(yè)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一年期貸款市場報價利率的四倍計算);二、被告廣州維敏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發(fā)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內,向原告紫光數(shù)碼(蘇州)集團有限公司支付律師費10000元;三、被告廣州市洪邦計算機科技有限公司、廣州市恒粵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廣州興收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曲敏、鄧曙虹、吳欣琳、陳煥濱、鐘志遠對本判決主文第一、二項確定的債務向原告紫光數(shù)碼(蘇州)集團有限公司承擔連帶清償責任,其承責后,有權向被告廣州維敏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追償;四、駁回原告紫光數(shù)碼(蘇州)集團有限公司的其他訴訟請求。案件受理費40518元、財產(chǎn)保全費5000元,由原告紫光數(shù)碼(蘇州)集團有限公司負擔1778元,由被告廣州維敏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廣州市洪邦計算機科技有限公司、廣州市恒粵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廣州興收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曲敏、鄧曙虹、吳欣琳、陳煥濱、鐘志遠共同負擔43740元。自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內來本院領取民事判決書,逾期則視為送達。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公告期滿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及副本,上訴于廣東省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逾期本判決即發(fā)生法律效力。特此公告538622402021-04-0616:10:13:994聯(lián)系人:伍婕妤、周夢瑤(2020)粵0106民初12344號紫光數(shù)碼(蘇州)集團有限公司與廣州維敏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廣州市洪邦計算機科技有限公司、廣州市恒粵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廣州興收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曲敏、鄧曙虹、吳欣琳、陳煥濱、鐘志遠買賣合同糾紛二〇二一年四月二日廣州維敏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廣州市恒粵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廣州興收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吳欣琳、陳煥濱、鐘志遠:1156040公告公告/enpproperty-->二〇二一年四月二日聯(lián)系人:伍婕妤、周夢瑤電話:83006753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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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4-02 |
5 |
送達裁判文書——廣州興收信息科技有限公司,陳煥榮,吳欣琳,廣州市恒粵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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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滬0104民初13254號 | 買賣合同糾紛 |
原告- 精誠(中國)企業(yè)管理有限公司 被告- 陳煥榮 廣州興收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廣州市恒粵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吳欣琳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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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滬0104民初13254號廣州興收信息科技有限公司,陳煥榮,吳欣琳,廣州市恒粵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精誠(中國)企業(yè)管理有限公司訴廣州興收信息科技有限公司,陳煥榮,吳欣琳,廣州市恒粵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買賣合同糾紛一案,已審理終結?,F(xiàn)依法向你方公告送達(2020)滬0104民初13254號民事判決書。即自公告之日起,60日內來本院商事審判庭領取民事判決書,逾期則視為送達。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公告期滿后15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及副本,上訴于上海市第一人民法院。逾期本判決即發(fā)生法律效力。徐匯區(qū)人民法院2021年4月1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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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4-0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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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粵0106民初12345號紫光數(shù)碼(蘇州)集團有限公司與廣州金豐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胡玲、廣州市洪邦計算機科技有限公司、曲敏、鄧曙虹買賣合同糾紛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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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粵0106民初12345號 | 買賣合同糾紛 |
原告- 紫光數(shù)碼(蘇州)集團有限公司 當事人- 廣州金豐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 廣州維敏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廣州市洪邦計算機科技有限公司 吳欣琳 鐘志遠 陳煥濱 鄧曙虹 曲敏 廣州市恒粵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廣州興收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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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州市天河區(qū)人民法院公告(2020)粵0106民初12345號廣州金豐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胡玲:本院受理原告紫光數(shù)碼(蘇州)集團有限公司與被告廣州維敏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廣州市洪邦計算機科技有限公司、廣州市恒粵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廣州興收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曲敏、鄧曙虹、吳欣琳、陳煥濱、鐘志遠買賣合同糾紛一案,現(xiàn)已經(jīng)審理終結。因你方在訴訟期間下落不明,無法送達,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二條的規(guī)定,向你方公告送達(2020)粵0106民初12345號民事判決書,判決如下:一、被告廣州金豐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發(fā)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內,向原告紫光數(shù)碼(蘇州)集團有限公司償還欠款3805997.99元及違約金(以1972533.49元為本金,從2019年10月30日起計至付清之日止;以905642.2元為本金,從2019年12月2日起計至付清之日止;以927822.3元為本金,從2019年12月3日起計至付清之日止,均按全國銀行間同業(yè)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一年期貸款市場報價利率的四倍計算);二、被告廣州金豐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發(fā)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內,向原告紫光數(shù)碼(蘇州)集團有限公司支付律師費90000元;三、被告胡玲對本判決主文第一、二項確定的債務向原告紫光數(shù)碼(蘇州)集團有限公司承擔連帶清償責任;四、廣州市洪邦計算機科技有限公司、曲敏、鄧曙虹對本判決主文第一、二項確定的債務向原告紫光數(shù)碼(蘇州)集團有限公司承擔連帶清償責任,其承責后,有權向被告廣州金豐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追償;五、駁回原告紫光數(shù)碼(蘇州)集團有限公司的其他訴訟請求。案件受理費40911元、財產(chǎn)保全費5000元,由原告紫光數(shù)碼(蘇州)集團有限公司負擔1836元,由被告廣州金豐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胡玲、廣州市洪邦計算機科技有限公司、曲敏、鄧曙虹共同負擔44075元。自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內來本院領取民事判決書,逾期則視為送達。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公告期滿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及副本,上訴于廣東省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逾期本判決即發(fā)生法律效力。特此公告538622072021-04-0616:09:15:893聯(lián)系人:伍婕妤、周夢瑤(2020)粵0106民初12345號紫光數(shù)碼(蘇州)集團有限公司與廣州金豐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胡玲、廣州市洪邦計算機科技有限公司、曲敏、鄧曙虹買賣合同糾紛二〇二一年三月三十一日廣州金豐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胡玲:1156040公告公告/enpproperty-->二〇二一年三月三十一日聯(lián)系人:伍婕妤、周夢瑤電話:83006753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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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3-3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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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粵0105執(zhí)保227號中國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廣州白云支行與曲敏、陳煥濱、廣州市恒粵信息科技有限公司、陳煥榮、廣州興收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吳欣琳、曲志財產(chǎn)保全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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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粵0105執(zhí)保227號 | - |
原告- 中國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廣州白云支行 當事人- 廣州興收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廣州市恒粵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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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州市海珠區(qū)人民法院公告(2021)粵0105執(zhí)保227號廣州市恒粵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曲敏、陳煥濱、陳煥榮、廣州興收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吳欣琳、曲志:本院受理申請人中國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廣州白云支行與曲敏、陳煥濱、廣州市恒粵信息科技有限公司、陳煥榮、廣州興收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吳欣琳、曲志一案,申請人提出財產(chǎn)保全,現(xiàn)已保全完畢?,F(xiàn)因你方下落不明,無法送達,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二條之規(guī)定,向你公告送達(2021)粵0105執(zhí)保227號【原案號(2021)粵0105財保86號】民事裁定書,自發(fā)出公告之日起,經(jīng)過六十日,即視為送達。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請復議一次。復議期間不停止本裁定的執(zhí)行。特此公告。538371052021-03-1813:05:23:694聯(lián)系人:周旭軍、張煒(2021)粵0105執(zhí)保227號中國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廣州白云支行與曲敏、陳煥濱、廣州市恒粵信息科技有限公司、陳煥榮、廣州興收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吳欣琳、曲志財產(chǎn)保全二〇二一年三月十七日廣州市恒粵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曲敏、陳煥濱、陳煥榮、廣州興收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吳欣琳、曲志:1159080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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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3-17 |
8 |
(2020)粵0106民初619號重慶佳杰創(chuàng)盈科技有限公司與廣州市恒粵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廣州興收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廣州金豐信息科技有限公司、陳煥濱、曲敏、吳春紅、楊專、陳煥榮買賣合同糾紛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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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粵0106民初619號 | 買賣合同糾紛 |
原告- 重慶佳杰創(chuàng)盈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 陳煥榮 廣州金豐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陳煥濱 曲敏 廣州市恒粵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吳春紅 廣州興收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楊專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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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州市天河區(qū)人民法院公告(2020)粵0106民初619號廣州金豐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楊專:本院受理重慶佳杰創(chuàng)盈科技有限公司與廣州市恒粵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廣州興收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廣州金豐信息科技有限公司、陳煥濱、曲敏、吳春紅、楊專、陳煥榮買賣合同糾紛一案,已經(jīng)審理終結。現(xiàn)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二條的規(guī)定,向你方公告送達(2020)粵0106民初619號民事判決書,判決如下:一、被告廣州市恒粵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發(fā)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內支付原告重慶佳杰創(chuàng)盈科技有限公司貨款3415871元及違約金(其中以2458371元為本金,自2019年11月24日起計;以957500元為本金,自2019年10月29日起計,均計至本判決確定的給付日止,按全國銀行間同業(yè)拆借中心公布的貸款市場報價利率四倍計);二、被告廣州興收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廣州金豐信息科技有限公司、陳煥濱、曲敏、楊專、陳煥榮對被告廣州市恒粵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上述債務及本案訴訟費用承擔連帶清償責任;承責后,依法可向債務人追償;三、駁回原告重慶佳杰創(chuàng)盈科技有限公司的其他訴訟請求。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案件受理費34407元、財產(chǎn)保全費5000元,由被告廣州市恒粵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負擔;鑒定費24100元,由原告重慶佳杰創(chuàng)盈科技有限公司負擔。自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內來本院領取民事判決書,逾期則視為送達。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公告期滿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及副本,上訴于廣東省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逾期本判決即發(fā)生法律效力。特此公告537809272021-02-0216:03:51:736聯(lián)系人:李亦珊、田天寶(2020)粵0106民初619號重慶佳杰創(chuàng)盈科技有限公司與廣州市恒粵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廣州興收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廣州金豐信息科技有限公司、陳煥濱、曲敏、吳春紅、楊專、陳煥榮買賣合同糾紛二〇二一年二月一日廣州金豐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楊專:1156040公告公告/enpproperty-->二〇二一年二月一日聯(lián)系人:李亦珊、田天寶電話:020-83008623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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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2-0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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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粵1972民初4502號之一送達判決(廣州市恒粵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廣州興收信息科技有限公司、陳煥濱、曲敏、曲志、楊專)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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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粵1972民初4502號 | 融資租賃合同糾紛 |
原告- 臺駿國際租賃有限公司 被告- 廣州市恒粵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廣州興收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陳煥濱 曲敏 曲志 楊專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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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粵1972民初4502號之一廣州市恒粵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廣州興收信息科技有限公司、陳煥濱、曲敏、曲志、楊專:本院受理原告臺駿國際租賃有限公司與被告廣州市恒粵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廣州興收信息科技有限公司、陳煥濱、曲敏、曲志、楊專融資租賃合同糾紛一案,已經(jīng)審理終結。因采用其他方式無法向你送達訴訟文書,故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二條的規(guī)定,向你公告送達民事判決書、上訴須知及送達回證。判決內容如下:一、限被告廣州市恒粵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發(fā)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內向原告臺駿國際租賃有限公司支付租金994420元;二、被告廣州興收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曲敏、陳煥濱、曲志、楊專對本判決第一判項所確定的被告廣州市恒粵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的債務向原告臺駿國際租賃有限公司承擔連帶清償責任,被告廣州興收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曲敏、陳煥濱、曲志、楊專承擔保證責任后,有權向被告廣州市恒粵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追償;三、原告臺駿國際租賃有限公司在上述第一判項確定的債權范圍內對被告廣州市恒粵信息科技有限公司進行抵押的案涉租賃物(22臺高性能計算集群機架式服務器R730)拍賣、變賣所得的價款享有優(yōu)先受償權;四、駁回原告臺駿國際租賃有限公司的其他訴訟請求。如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金錢給付義務,則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的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本案受理費19048.17元、財產(chǎn)保全費5000元(原告均已預交),合計24048.17元,均由被告廣州興收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曲敏、陳煥濱、曲志、楊專共同負擔。自本公告發(fā)出之日起,經(jīng)過六十日,即視為送達。如不服本判決,可以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或者代表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廣東省東莞市中級人民法院。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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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2-0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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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粵0113民初16623號原告廣州市浩銳泰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與被告廣州市恒粵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服務合同糾紛一案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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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粵0113民初16623號 | 服務合同糾紛 |
原告- 廣州市浩銳泰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 廣州市恒粵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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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州市番禺區(qū)人民法院公告(2020)粵0113民初16623號廣州市恒粵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原告廣州市浩銳泰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與被告廣州市恒粵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服務合同糾紛一案中,因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規(guī)定的其它送達方式無法向你公司送達民事起訴狀副本、證據(jù)副本、訴訟須知、應訴通知書、舉證通知書、普通程序獨任審理告知書及開庭傳票等,本院根據(jù)該法第九十二條的規(guī)定,向你公司公告送達。原告訴請本院判令:1、被告向原告支付技術服務費102250元及違約滯納金5112.5元(違約滯納金以102250元為基數(shù),按照1‰/日計算,自被告實際收取補貼款五個工作日起計至清償全部款項之日止,暫自2020年5月27日起計至2020年7月15日);2、被告承擔本案全部訴訟費用。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二條、第一百二十五條,本公告自發(fā)出之日起,經(jīng)過六十天,即視為送達。你公司提出答辯狀的期限和舉證期限均為公告送達期滿后的十五日內。本院定于2021年1月26日上午9時30分在本院第十法庭對本案公開開庭審理。逾期不到庭,將依法缺席判決。特此公告。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日536325862020-11-0223:42:02:508(2020)粵0113民初16623號原告廣州市浩銳泰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與被告廣州市恒粵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服務合同糾紛一案被告,公告,送達,公司,原告1153528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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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1-0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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