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心文化
深圳原心文化發(fā)展有限公司
存續(xù)序號 | 案號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公告類型 | 法院 | 刊登版面 | 刊登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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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19)粵0305民初4350號 | 房屋租賃合同糾紛 |
原告- 寶能地產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深圳原心文化發(fā)展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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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訴狀副本及開庭傳票 | 深圳市南山區(qū)人民法院 | G02 | 2019-07-02 |
序號 | 公告名稱 | 案號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詳情 | 發(fā)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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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21)粵0305執(zhí)9781號送達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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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粵0305執(zhí)9781號 | 租賃合同糾紛 |
原告- 寶能地產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深圳原心文化發(fā)展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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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東省深圳市南山區(qū)人民法院公告(2021)粵0305執(zhí)9781號深圳原心文化發(fā)展有限公司:本院在執(zhí)行申請執(zhí)行人寶能地產股份有限公司與被執(zhí)行人深圳原心文化發(fā)展有限公司租賃合同糾紛執(zhí)行一案中,因你方下落不明,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二條之規(guī)定,現(xiàn)向你方公告送達本院(2021)粵0305執(zhí)9781號限制消費令。上述限制消費令的主要內容為:因你未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本院決定對你方采取限制消費措施。該令自發(fā)出之日起生效。本公告發(fā)出之日起,經(jīng)過六十日即視為送達。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九月九日聯(lián)系人:郭羽星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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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9-09 |
2 |
(2021)粵0305執(zhí)9781號執(zhí)行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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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粵0305執(zhí)9781號 | 租賃合同糾紛 |
原告- 寶能地產股份有限公司 當事人- 深圳原心文化發(fā)展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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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東省深圳市南山區(qū)人民法院公告(2021)粵0305執(zhí)9781號深圳原心文化發(fā)展有限公司:申請執(zhí)行人寶能地產股份有限公司與你(單位)租賃合同糾紛一案,深圳市南山區(qū)人民法院(2019)粵0305民初4350號判決書已經(jīng)發(fā)生法律效力。由于你(單位)沒有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申請執(zhí)行人于2021年6月1日向本院申請強制執(zhí)行,本院依法受理。因你(單位)下落不明,無法直接送達,本院依法向你(單位)公告送達本院(2021)粵0305執(zhí)9781號執(zhí)行通知書、報告財產令、執(zhí)行裁定書,責令你(單位)自本公告送達后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并應承擔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至執(zhí)行完畢之日止。未能履行的,須向本院如實申報當前及本公告送達之日前一年的財產變動情況。送達后如果財產狀況發(fā)生變動,應當自財產變動之日起十日內向本院補充報告。拒絕申報或虛假申報的,本院將根據(jù)情節(jié)輕重對相關責任人員予以罰款、拘留。自發(fā)出執(zhí)行通知書之日起,本院將依法采取強制執(zhí)行措施。本公告自發(fā)出之日起經(jīng)過六十日,即視為送達。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一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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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6-21 |
3 |
(2019)粵0305民初913號送達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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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粵0305民初913號 | 物業(yè)服務合同糾紛 |
原告- 深圳市寶源商業(yè)經(jīng)營管理有限公司 當事人- 寶能地產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深圳原心文化發(fā)展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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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東省深圳市南山區(qū)人民法院公告(2019)粵0305民初913號深圳原心文化發(fā)展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深圳市寶源商業(yè)經(jīng)營管理有限公司與被告深圳原心文化發(fā)展有限公司、第三人寶能地產股份有限公司物業(yè)服務合同糾紛一案,因你方下落不明,無法送達,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相關規(guī)定,現(xiàn)向你方公告送達民事判決書,判決如下:一、確認原告深圳市寶源商業(yè)經(jīng)營管理有限公司與被告深圳原心文化發(fā)展有限公司、第三人寶能地產股份有限公司簽訂的《寶能·allcity南山店商鋪租賃及管理合同》于2018年5月23日解除;二、被告深圳原心文化發(fā)展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向原告深圳市寶源商業(yè)經(jīng)營管理有限公司支付如下費用(其中滯納金均以各筆欠付金額為基數(shù),按日2‰的標準,從當月6日起,依次計算至本判決確定的付款之日止):1.2018年4月5日前拖欠的營運管理費、物業(yè)管理費、推廣費、水電費合計48916.21元及滯納金;2.2018年5月5日前拖欠的營運管理費、物業(yè)管理費、推廣費、水電費合計33356元及滯納金;3.2018年6月5日前拖欠的水電費940.8元及滯納金;4.2018年5月22日至2018年7月19日期間的營運管理費、物業(yè)管理費、推廣費合計92662,86元及滯納金;三、被告深圳原心文化發(fā)展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向原告深圳市寶源商業(yè)經(jīng)營管理有限公司支付合同解除違約金91851.66元。如果被告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本案受理費人民幣5653.64元,由被告負擔。自公告發(fā)出之日起經(jīng)過六十日即視為送達。你方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上訴于廣東省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特此公告。二○二一年二月二十六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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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2-26 |
4 |
(2019)粵0305民初4350號判決送達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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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粵0305民初4350號 | 房屋租賃合同糾紛 |
原告- 寶能地產股份有限公司 當事人- 深圳市寶源商業(yè)經(jīng)營管理有限公司 被告- 深圳原心文化發(fā)展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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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東省深圳市南山區(qū)人民法院公告(2019)粵0305民初4350號深圳原心文化發(fā)展有限公司:原告寶能地產股份有限公司與被告深圳原心文化發(fā)展有限公司、第三人深圳市寶源商業(yè)經(jīng)營管理有限公司房屋租賃合同糾紛一案,因你方下落不明,無法送達,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二條的規(guī)定,向你方公告送達(2019)粵0305民初4350號民事判決書,判決如下:一、確認原告寶能地產股份有限公司與被告深圳原心文化發(fā)展有限公司、第三人深圳市寶源商業(yè)經(jīng)營管理有限公司簽訂的《寶能·allcity南山店商鋪租賃及管理合同》中原告寶能地產股份有限公司與被告圳原心文化發(fā)展有限公司之間的租賃合同關系于2018年7月19日解除;二、被告深圳原心文化發(fā)展有限公司應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向原告寶能地產股份有限公司支付2018年4月1日至2018年7月19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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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2-02 |
5 |
(2019)粵0305民初4350號判決送達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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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粵0305民初4350號 | 房屋租賃合同糾紛 |
當事人- 寶能地產股份有限公司 深圳原心文化發(fā)展有限公司 深圳市寶源商業(yè)經(jīng)營管理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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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東省深圳市南山區(qū)人民法院公告(2019)粵0305民初4350號深圳原心文化發(fā)展有限公司:原告寶能地產股份有限公司與被告深圳原心文化發(fā)展有限公司、第三人深圳市寶源商業(yè)經(jīng)營管理有限公司房屋租賃合同糾紛一案,因你方下落不明,無法送達,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二條的規(guī)定,向你方公告送達(2019)粵0305民初4350號民事判決書,判決如下:一、確認原告寶能地產股份有限公司與被告深圳原心文化發(fā)展有限公司、第三人深圳市寶源商業(yè)經(jīng)營管理有限公司簽訂的《寶能·allcity南山店商鋪租賃及管理合同》中原告寶能地產股份有限公司與被告圳原心文化發(fā)展有限公司之間的租賃合同關系于2018年7月19日解除;二、被告深圳原心文化發(fā)展有限公司應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向原告寶能地產股份有限公司支付2018年4月1日至2018年7月19日的租金73043.33元及遲延支付租金的違約金(違約金以每日按逾期支付金額的萬分之五計算,分別從2018年4月6日、2018年5月6日、2018年6月6日、2018年7月6日計至本判決確定付款之日止);三、被告深圳原心文化發(fā)展有限公司應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向原告寶能地產股份有限公司支付解除合同違約金40434.7元;四、駁回原告寶能地產股份有限公司其他的訴訟請求。如果當事人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的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案件受理費3561.71元,由原告寶能地產股份有限公司負擔992.15元,被告深圳原心文化發(fā)展有限公司負擔2569.56元。請你方自公告之日起60日內來本院領取上述民事判決書,逾期則視為送達。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公告期滿后15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及副本,上訴于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逾期本判決即發(fā)生法律效力。特此公告。二○二〇年十二月二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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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2-02 |
6 |
(2019)粵0305民初913號開庭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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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粵0305民初913號 | 物業(yè)服務合同糾紛 |
當事人- 寶能地產股份有限公司 深圳原心文化發(fā)展有限公司 深圳市寶源商業(yè)經(jīng)營管理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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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東省深圳市南山區(qū)人民法院公告(2019)粵0305民初913號深圳原心文化發(fā)展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深圳市寶源商業(yè)經(jīng)營管理有限公司與被告深圳原心文化發(fā)展有限公司、第三人寶能地產股份有限公司物業(yè)服務合同糾紛一案,原告訴訟請求為:1.請求確認原告、被告及第三人簽訂的《寶能·Allcity南山店商鋪租賃及管理合同》于2018年5月21日起解除;2.請求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2018年4月1日至2018年5月21日的營運管理費50869.45元、物業(yè)管理費26167.42元、推廣費3270.93元、水電費2905.2元及延遲支付前述各項費用的滯納金22514.91元(暫計至2018年8月31日,應計至實際支付之日);3.請求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2018年5月22日至2018年7月19日占用期間的營運管理費58695.52元、物業(yè)管理費30193.18元、推廣費3774.15元;4.請求法院判令被告支付合同解除違約金91851.66元,以上各項費用共計290242.44元;5.請求判令本案的訴訟費由被告承擔。因無法以其他方式向你送達,現(xiàn)依法向你公告送達起訴狀副本、應訴通知書、舉證通知書、告知合議庭成員組成通知書、開庭傳票、證據(jù)等材料。自公告發(fā)出之日起經(jīng)過六十日即視為送達。提出答辯狀和舉證的期限分別為公告期滿后的15日和30日內。本院于2019年7月17日下午14時30分在1124審判庭公開開庭審理本案。逾期將依法判決。特此公告。二○一九年四月十二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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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4-1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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