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正藥業(yè)
序號 | 決定文書號 | 處罰單位 | 處罰結(jié)果/內(nèi)容 | 處罰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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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臺稅一稽罰[2020]2 | 臺州市稅務局 |
違法事實:你單位于2013年至2015年期間通過與西安市科技咨詢服務中心簽署技術開發(fā)合同9份,取得增值稅普通發(fā)票29份金額為3639289.00元,后支付款項,西安市科技咨詢服務中心收取11%的開票費后將余款3278600.00元匯入你單位員工陳莉菲個人賬戶。你單位將西安市科技咨詢服務中心匯回的資金分別支付給9位專家勞務報酬共3278121.50元,均未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造成少代扣代繳944998.88元。上述違法事實屬《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九條所列之應扣未扣稅款行為。處罰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九條之規(guī)定處罰決定:對應扣未扣行為,處應扣未扣個人所得稅稅款百分之五十的罰款,計472499.44元。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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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1-06 | 詳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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