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平洋南
永康市太平洋南龍百貨有限公司
存續(xù)序號 | 決定文書號 | 處罰單位 | 處罰結(jié)果/內(nèi)容 | 處罰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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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永市監(jiān)罰字〔2021〕18號 | 永康市市場監(jiān)督管理局 |
一、責令停止銷售不合格的產(chǎn)品;二、沒收違法所得200元人民幣,并處以罰款2300元人民幣,罰沒合計2500元人民幣,上繳國庫;三、沒收不合格的女童針織牛仔裙、男童針織褲各4件。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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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1-19 | 詳情 |
2 | 西城市監(jiān)罰字〔2017〕13號 | 西城市場監(jiān)督管理所 |
一、責令停止銷售。二、沒收當事人違法所得317元,處以罰款5000元,合計罰沒5317元人民幣,上繳國庫。三、沒收銷毀11雙不合格童鞋。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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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6-28 | 詳情 |
3 | 永公(消)行罰決字〔2017〕0174號 | 永康市公安消防大隊 |
現(xiàn)查明位于浙江省永康市西城大司巷28號的永康市太平洋南龍百貨有限公司(一層日化區(qū))未經(jīng)消防安全檢查擅自投入使用、營業(yè),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第十五條第二款的規(guī)定,該場所屬于建筑面積200平方米以上,但是未達到應當申請消防設(shè)計審核、消防驗收范圍建筑面積的公眾聚集場所,符合《浙江省公安機關(guān)行政處罰裁量基準》第四百六十三條第二階次規(guī)定的減輕處罰情形。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第五十八條第一款第五項,決定給予永康市太平洋南龍百貨有限公司(一層日化區(qū))責令停產(chǎn)停業(yè),并處罰款人民幣伍仟元整的處罰。執(zhí)行方式和期限:限你單位自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nèi)將罰款交中國建設(shè)銀行永康市支行(賬戶名:永康市財政局罰款代收代繳專戶,帳號:33001677235053003548),并自收到本決定書起停產(chǎn)停業(yè)。作出行政處罰的機關(guān)名稱及日期:永康市公安消防大隊 2017年7月3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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